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刑诉法解释》第84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不仅关乎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而且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由于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作证,如果鉴定意见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鉴定意见包含的内容不完备,相关内容存在瑕疵,就将给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鉴定意见在这方面的问题其实是相当严重的,包含内容不完备,可以说是当前鉴定意见的一个通病。关于鉴定意见的形式,主要两点:

一是,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明确了一个排除规则,即“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这条排除规则的含义非常清楚、明晰,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莫名地忽视。其实,在刑事案件的许多鉴定意见中,鉴定人、检验人没有签名的情况还相当普遍,但就是这样一清二楚明摆着的非法鉴定意见,竟然可以过五关斩六将,最终成为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

二是,如果鉴定意见中没有相关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内容,这是极其普遍的现象。鉴定机构拒绝向法庭提交相关的鉴定档案(以涉密为由),而法庭又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或者鉴定人虽然出庭,但未能向法庭说明有关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情况下(通常鉴定人会以“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予以搪塞),在这种情况下,该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由于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残缺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内容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排除规则,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能否将这样的鉴定意见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还是有不同看法的。这种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原因,致使法庭最终无法查明“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式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无疑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来承担。

本人倾向于认定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按照举证不能处理。或者援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