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84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不仅关乎鉴定意见本身的合法性,而且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由于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作证,如果鉴定意见尤其是一些关键性的鉴定意见包含的内容不完备,相关内容存在瑕疵,就将给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带来困难,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鉴定意见在这方面的问题其实是相当严重的,包含内容不完备,可以说是当前鉴定意见的一个通病。关于鉴定意见的形式,主要两点:
一是,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明确了一个排除规则,即“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这条排除规则的含义非常清楚、明晰,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莫名地忽视。其实,在刑事案件的许多鉴定意见中,鉴定人、检验人没有签名的情况还相当普遍,但就是这样一清二楚明摆着的非法鉴定意见,竟然可以过五关斩六将,最终成为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
二是,如果鉴定意见中没有相关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内容,这是极其普遍的现象。鉴定机构拒绝向法庭提交相关的鉴定档案(以涉密为由),而法庭又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或者鉴定人虽然出庭,但未能向法庭说明有关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情况下(通常鉴定人会以“时间长了,记不清了”予以搪塞),在这种情况下,该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由于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残缺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内容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排除规则,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能否将这样的鉴定意见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还是有不同看法的。这种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原因,致使法庭最终无法查明“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和鉴定方式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无疑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来承担。
本人倾向于认定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按照举证不能处理。或者援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