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84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鉴定意见之所以被视为科学证据,就在于鉴定过程需要借助先进的科学仪器设备,遵守严格规范的检验鉴定规程,并适用相关领域的技术方法。
为了确保鉴定意见是科学鉴定和规范鉴定的产物,应当注意审查鉴定意见中有关鉴定流程、方法和分析过程的说明,重点审查鉴定人运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检验手段是否完备,检验的步骤、方法是否正确,运用的检验手段、方法的先进性、灵敏度如何,其所获得的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如何,是否运用了同一认定的方法,等等,从而确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由于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属于相关科学领域的问题。对其审查必然会涉及到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因此,这也是司法人员包括律师审查鉴定意见的难点所在。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造成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审查流于形式,甚至根本无法进行。
其实,鉴定意见在这方面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危险驾驶(醉驾)的案件中,鉴定人在实施涉案鉴定时,不仅使用的检测设备的型号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检测精度要求,而且没有按照标准制备样品。
更为严重的是,在定性定量分析中,居然没有做定性分析就得出定性结论;并且在没有制作校准曲线的情况下,就作出定量结论。此种与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背离可谓十万八千里!
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必须作为非法鉴定意见予以排除。但现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许多鉴定意见中压根儿就没有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的说明,最多有一句“本次鉴定采用某某某标准”的套语。
因此,在鉴定人不出庭,鉴定机构不提供相关检测档案,如检材前处理登记表,定性定量分析原始数据记录表,质谱图等的情况下,无论你有多大的本事,也无法对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判断。
我国已经发布了33个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详细链接网址:
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2-11/02/content_3956219.htm?node=7337):
笔迹鉴定规范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
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
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
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油漆鉴定规范
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比较参考:美国证据法上的专家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美国现行《联邦证据规则》(2000年4月17日修正,2000年12月1日生效)第702条规定,
“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者认定争议的事实,凭借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具备专家资格的人在(1)证词基于充足的事实或数据,(2)证词是可靠的原则和方法的产物,并且(3)证人将这些原则和方法可靠地运用于案件事实的条件下,可以就此以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
根据该条,专家证言必须满足五个条件才能被采用:
一、该证言涉及到的科学、技术及其他专门知识必须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决定争议事实。这一条件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专家证言必须涉及专业知识,通常但不总是科学知识;其次,该专业知识必须有助于陪审团理解案件事实。那些需要专业知识的领域,普通人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评断,比方说两发子弹是否由同一支枪管射出,两枚指印是否相同等,因此才需要专家的帮助,相反,那些普通人就可以评断的领域,比方说辨认是否可靠,证人是否可信等,一般无需专家的帮助。
二、作出该证言的专家必须具有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学历上的资格。也就是说该专家必须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知识或经验,从而不同于一般人。注意,这种资格可以来自于教育培训,也可以来自于经历。大多数专家同时具有教育培训和经验两方面的资格,但是只要其具有一方面的资格就能满足这一资格要求。通常,某个领域的专家也被看作是该领域内某个子领域或某个分支领域的专家,尽管实际上他未必是。
三、该证言必须基于充足、可靠的事实或资料。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该专家的证言必须基于案件事实,能够成为专家意见的基础事实可以是专家的亲自感知资料,也可以是其他证人的感知资料,还可以是假定事实,以及其他的专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合理依赖的不可采信的事实;其次,该专家的证言可以基于其他专家的可靠意见。
四、该证言必须依据可靠的原理和方法。如果证言涉及科学领域,则该证言必须基于可靠的科学,而非垃圾科学;如果证言涉及技术领域,则该证言也必须基于可靠的方法。
五、作出该证言的专家必须将前述可靠原理或方法准确适用于案件中的事实。这一要求源自这样的常识:除非作出证言的专家表明他把可靠的原理和方法准确运用于案件事实,即使最可靠的原理和方法也不会产生有益的证言。
另,其中的第四个条件主要依据Daubert规则,这包括如下六个考量因素:
(1)形成专家证言所依据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经过可靠的检验。如果经过可靠检验,则专家证言更可能被认定为科学知识。
(2)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当中记载的原理相同。如果该科学理论或科学方法与现有的专业出版物当中记载的原理相同,则该专家证言更可能通过审查,因为经过科学同行的审核是良好科学的一个标志,在某种程度上这提高了方法论上的实质错误被发现的可能性。
(3)有关理论的已知的或者潜在错误率。显然,一种方法或测试具体应用出现错误的机率越高,该方法或测试成为科学知识的可能性就越低。
(4)有没有控制该技术操作的规范以及该技术规范是否被严格遵守。例如,如果有专业组织制定关于测试如何操作的标准,那么该专家证言更可能被采用。
(5)形成专家证言所依据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被普遍认可。在Frye规则下,这是唯一的标准;但在Daubert规则下,这仍然重要,但已经不再是唯一标准了。
(6)形成专家证言所依据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由专家在与当前诉讼无关的研究中的自然发现的,而非专门为了当前的诉讼而发展出来的。(这一点不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阐释的,而是由第九巡回审判庭在Daubert一案的上诉中确立的;其他法院大多认可。)很明确,独立于诉讼之外发展起来的技术更可能被认定为“科学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申明上述有些因素不是决定性的。当下级法院在决定特定科学证据时可以自由考量这些非决定因素。上面列举因素中的最后一个,即独立于诉讼之外,就是那些非决定因素之一。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靠性的认定来说,上述列举的因素并非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如果某一证据满足其中的某些因素而非所有的因素,则该证据仍然可以被认定为是可靠的。例如,一项技术还没有被发表或被普遍认可,但是该项技术可以检验并且错误机率很低,那么这项技术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可靠的。
案例反思:念斌案令人震惊的真相
摘自张燕生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f113450102uxu8.html
一、念斌案简介
2006年7月27日下午1:40分,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一临街食杂店在正常开业,店主丁云虾的公公送来几斤鱿鱼和杂鱼,房东陈炎娇帮助洗净。晚上6点,丁云虾三个孩子和房东陈炎娇母女共五人,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后相继出现中毒症状,28日凌晨2点30分至5点,丁云虾大儿子俞攀和女儿俞悦相继死亡。警方接报后三十分钟即到达进行现场勘查,他们还没弄清中毒原因,便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二、重大嫌疑人是楼上邻居
警方进入现场后迅速锁定了“重大嫌疑人”是丁云虾店铺楼上的邻居(不是念斌),该人有作案时间、案发前与死者一家有矛盾,警方从其家中搜出四包老鼠药和一瓶液体老鼠药,特别是当警方找其调查时,该人竟然紧张的晕倒在地,浑身抽搐。警方经初步调查认为,投毒者是直接将毒物投到丁云虾和陈炎娇两家共同吃的“青椒炒鱿鱼”里面,作案时间是2006年7月27日下午1:40分到晚上6点前(即:丁的公公送鱿鱼后到吃晚饭之前)。警方在现场提取了一百多件物品,陆续送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
三、侦查突然出现“拐点”,念斌变成重大嫌疑人
中毒者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等食物和楼上邻居家搜出的老鼠药被迅速送到福州市公安局进行化验。法医对死者进行解剖检验后,也迅速将死者的“胃内容”、“胃”、“肝脏”、“心血”、“尿液”等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但警方并未公布“青椒炒鱿鱼”、死者“肝”、“胃”和“胃内容”的化验结果,而是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垃圾筐内的呕吐物中发现剧毒物——氟乙酸盐。
接下来,警察翁其峰莫名其妙地到现场,他对现场十多个门把毫无兴趣,唯独看中并抠下念斌的门把送去化验。福州市公安局很快对门把出了一个“分析意见”:“倾向于认定”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成分,并宣布楼上邻居家搜出的老鼠药是“毒鼠强”。
因死者不是死于毒鼠强,楼上邻居即刻就被排出警方的侦查视线,念斌变成了重大嫌疑人。实际情况是,念斌的门把上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毒物,该“分析意见”所称“倾向于认定”含有氟乙酸盐的结论完全是莫须有的。
用今天的眼光看,当年把楼上的邻居排查出重大嫌疑人的理由都是非常欠缺的。至于警方为什么要突然制造这个拐点,当时有传言,说楼上邻居的堂兄是平潭县副县长。(当然作为刑事律师,我始终坚持对任何人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要凭证据)
四、死因大造假
警方的检验结果其实是并没有在死者的“胃内容”、“胃”和“肝”里检出氟乙酸盐,胃里、肝里都没有氟乙酸盐,怎么会从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呢?“胃内容”里没有氟乙酸盐,怎么会从“呕吐物”中检出呢?看看他们“炮制”的过程竟然令人如此震惊:他们用实验室里的氟乙酸盐标准样品制作一张质谱图,复制成两份,一份写上死者俞攀呕吐物的对照标样,一份写上“俞悦尿液”,就这么简单,俞悦的尿液里就“检出氟乙酸盐”了。然后,他们又用一份含有氟乙酸盐毒物的物品(来历不明),制作两张质谱图,一张写上“俞攀呕吐物”,一张写上“俞攀心血”,就这样,俞攀的“心血”和“呕吐物”也就“被”检出氟乙酸盐了!谁也不会猜到,死者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检验结论,竟然就是用两张假图造出来的!
五、刑讯逼口供
念斌被警方传唤,受到严重刑讯逼供,固定手脚后用书本垫肋骨用锤子砸,用竹片猛插两肋间隙...念斌痛不欲生被迫招供。警方宣告破案,认定念斌因卖一包香烟与丁云虾结仇,遂深夜潜入丁厨房,将氟乙酸盐鼠药投入矿泉水瓶内,从楼梯口煤炉上的水壶嘴倒入。
因卖一包香烟与丁云虾结仇,这样的杀人动机不可能成立。事实上,念斌与丁云虾的弟弟亲如兄弟,结婚时都是丁弟做伴郎,自己哥哥也与丁云虾父亲是好友,两家关系很好,不可能投毒。认罪口供都是在警方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
六、骗取公安部的鉴定
警方为了证明念斌的有罪供述是“自愿认罪”,向法庭提交了念斌的审讯录像光盘,辩护人发现该光盘在10分55秒处存在明显的“断点”,而这个关键的“断点”恰好是念斌从不招供到招供的“节点”。念斌说自己被迫同意招供后,警察教他如何购买鼠药,如何投毒,这个断点正是警察教他的过程。断点是非常明显的,但警方为了掩盖自己对念斌的非法审讯,不肯承认录像有中断,竟然采用非常卑劣的“调包”手段来骗取录像没有中断的鉴定报告。他们用一盘没有断点的录像光盘,贴上与提交给法院的录像光盘同样的标签,送往公安部进行鉴定,骗到了公安部出具的没有“断点”的鉴定书,他们把公安部的鉴定交给法院,法院以此做为念斌有罪的“王牌证据”,四次判处念斌死刑,如果不是最高法院在关键时刻发回重审,念斌早已化为灰烬。
自2013年庭审以来,迫于各方压力,警方终于在2014年6月25日的庭审中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其移送给法院的审讯录像光盘在10分55秒处存在中断,在这个断点处,审讯录像整整中断了“两个小时”。
七、修改“作案”时间,隐匿关键证人证言
警方初入现场时,认定的作案时间是7月27日下午1点40分至6点之间,作案手段是把毒直接投在鱿鱼里。这一判断原本是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做出的。但当他们把重大嫌疑人从楼上邻居变成念斌之后,念斌并没有作案时间。为了给念斌定罪,警方将作案时间修改为7月26日深夜(27日凌晨),可是7月26日深夜丁云虾的公公还没送来鱿鱼,念斌无法作案。所以,警方又把作案手段从投毒投在鱿鱼里,改为投在水壶里。但这番修改后,又与陈炎娇和丁云虾原来的证言出现矛盾,陈炎娇和丁云虾最初所做的证言并不是用水壶里的水制作的鱿鱼和稀饭,而是使用红色塑料桶里的水,为了掩盖真相,警方把她们与本案相矛盾的证言隐匿起来,重新制造出若干份与念斌“作案”相对应的证言。警方在编造这些假证时,不小心编造出了翁其峰多次出现“分身调查”的笑话,其中翁其峰竟然“一人分身五地”做调查的笑话至今仍被人耻笑。
八、隐匿剩鱿鱼汁、胃内容等关键物证
警方在7月28日现场勘查时,在第一时间便发现了现场遗留的死者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的汤汁以及“酱油煮杂鱼”、地瓜稀饭等食物,他们对这些物证进行了提取、拍照和录像,并于当日向福州市公安局送检。此外,福州市卫生疾控中心、法医等部门也及时将其各自提取的“洗胃液”、“呕吐物”、“胃内容”等最为关键的物证送往福州市公安局化验。但福州市公安局经过化验,并没有在这些关键物证中发现氟乙酸盐。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如果在死者吃剩下的食物、死者胃内容、洗胃液中没有发现氟乙酸盐,则意味着死者不是死于氟乙酸盐,因而对念斌投毒的指控就是错误的。
为了掩盖鱿鱼里没有氟乙酸盐毒物这些重要的事实,警方隐匿了现场遗留吃剩下的鱿鱼等食物的现场照片和录像、并且在现场勘查笔录中守口如瓶,只字不提。在现场照片中他们小心地拿掉与吃剩下食物有关的照片,将45分钟的现场录像剪掉23分钟,裁掉现场与剩余食物有关的关键部分,将残余录像提交法院。他们就是用这样的方法隐匿了鱿鱼等关键物证,并拒绝对鱿鱼等关键物证做出任何说明。
九、伪造“壶水”、“高压锅”和“铁锅”的检验报告
吃剩下的食物中没有氟乙酸盐毒物,就无法给念斌定罪。为了给念斌定罪,警方在隐匿鱿鱼等吃剩下的食物的同时,开始在水壶、高压锅和铁锅上做文章。
他们“设计”出念斌在7月26日深夜(27日凌晨)潜入丁云虾厨房,从丁云虾水壶嘴内投毒,27日晚上,丁云虾和房东分别用含有毒水的水壶制作了稀饭和鱿鱼,导致六人中毒的“作案过程”。为了证明念斌“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其口供是“真实”的,便假装“送检”了这些物品,再由福州市公安局出具从“铁锅”、“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里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检验报告,完成给念斌定罪的“铁证”。
但事实上,检验报告上记载着8月1日才“送检”的铁锅,福州公安局早在7月31日就已经“检出”氟乙酸盐了;而水壶和高压锅,警方发誓是在“2006年8月8日下午同时提取并送检的”,可是8月9日深夜(8月10日凌晨)高压锅竟然还在现场,他们所称在8月8日下午就已经提取的誓言完全是编造的瞎话!铁锅、水壶和高压锅还没有送检,检验结果却早已得出,这种“病人未到,化验结果已出”的荒唐故事,揭露出警方的检验报告都是虚假的,化验所用的所谓“铁锅、壶水、高压锅”与本案毫无关系,这些用来给念斌定罪判死刑的重要证据,竟然都是警方伪造出来的。
十、科学证据足以洗冤
国内顶级毒物专家和香港最知名的毒物专家,在对门把、制作鼠药工具、铁锅、壶水、高压锅、死者生物检材、呕吐物等六份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后,震惊地发现所有“检出”氟乙酸盐毒物的数据都不能成立。所有“检出”氟乙酸盐阳性的检验操作,都存在违反操作流程和规范的情况,在“检出”阳性数据中,有的数据根本不能成立,有的检出结论是由污染所致,甚至存在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无法原谅的严重错误:“一图两用”、“三图六用”(即用同一份阳性检材作为两个不同的检材的质谱图,在六份检验报告中,福州市公安局出现了三次“一图两用”的情况,因而是“三图六用”)的情况,这是警方利用技术检验公然造假的行为。
毒物专家在审查全部检验报告和质谱图后,特别提醒法院:“我们的结论是现场物证检验结果应该为未能发现氟乙酸盐, 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因此,在接纳福州公安局技术处在本案检验所得的结果前需要慎重考虑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十一、开棺验尸寻真相
死者不是死于氟乙酸盐,这点已经确定无疑,但两个孩子到底死于何种毒物?至今仍然是个谜。
毒物专家说,中毒者吃剩下的鱿鱼、死者胃内容、洗胃液等物证,都是检验死因的最好检材。2006年7月28日警方在死者吃剩下的食物和死者胃内容、洗胃液中没有发现氟乙酸盐,又没有发现死者系被注射氟乙酸盐而导致中毒死亡,这就意味着死者不是死于氟乙酸盐中毒! 这种情况下检验单位必须对死者的死因进行复检,以确定死者到底死于何种毒物,尤其是在现场已经发现毒鼠强鼠药的情况下,就更应当对死者的生物检材和吃剩下的食物进行毒鼠强等毒物的化验排查。这在2006年的当时,是完全有条件进行化验的,特别是毒鼠强的检验是一项非常简单的技术,福州市公安局完全有能力、有条件进行该项检验。但福州市公安局在八年以来从未向法庭提供过任何对死者和现场物证进行毒鼠强排查化验的证据。
毒物学和法医学专家在认真查阅了死者病历等资料后发现,根据死者生前中毒的症状,两名死者发病症状与毒鼠强的中毒症状十分相似,但化验结果是死者体内没有氟乙酸盐,尤其是医院在死者生前抢救时使用了氟乙酸盐的特效解药——乙酰胺,也并未能挽救下两个孩子的生命,甚至连一点好转的迹象都没有。这些都强有力支持了死者不是死于氟乙酸盐,不能排除死者死于毒鼠强中毒。
大量事实证据雄辩证明了念斌是无罪的,这是一起公安机关构陷下的冤案,法院应当尽快释放念斌,尽最大努力减小冤狱对念斌及家庭的伤害。
对于死者,鉴于死者系土葬,建议开棺验尸,查明真相,缉拿真凶,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
对于该案到底是食物中毒,还是另有真凶,侦查机关需要进一步查明真相。
是时候了,福建司法的贪腐到底有多深?纪检部门到了该对背后操纵本案大造假的某些人进行彻查的时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