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84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鉴定资料是鉴定意见的基础与前提。所谓鉴定资料,是指鉴定过程中直接用于检验的一切资料的总称。一般认为鉴定资料包括检材和样本。检材,就是被检验的对象,是作为证据的原始资料。而样本,是供鉴定对照,比较用的已知物。对鉴定资料审查的重要性,同样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检材和样本,其来源必须真实可靠,来自何人、何物、何时、何地、何部分,必须得到确切的证实(与相关记载的内容相符);
其取得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包括检材和样本提取的技术规范,因为违反这些相关的技术规范,极有可能导致检材和样本因污染而改变原有的形态特征,从而不具备鉴定条件,这在醉驾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中尤为明显),应当由合法的主体遵循法定程序、以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
检材和样本在数量上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技术检验标准范围,数量不足,会给鉴定造成困难,即使作出鉴定意见,其结论的科学可靠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检材和样本的保管、送检,必须规范,根据不同的检材和样本,采取相应的保全方法,防止丢失或被破坏,或者腐败、变质,以确保流转环节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
在司法实务中,这一方面的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从办理醉驾案件的情况来看:采取血样时违规使用醇类消毒剂的有之;未按规定使用抗凝剂甚至使用促凝剂造成检材凝固的有之;护士抽血违反医学规范未能促使血样与抗凝剂混匀的有之;检材未制作唯一性标识未按规定封装的有之;送检血样与检验血样数量不一致的有之。
鉴定检材一般是指诉讼活动或者其他争议中的用以证明事情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通过鉴定确定其些专门性的问题。当需要鉴定并依法委托鉴定时,都属于司法鉴定中的检材。
司法鉴定的文书类检材一般包括笔迹类检材和文书图像类检材等。
笔迹类检材,主要是指各种书写的笔迹资料,通过鉴定确定书写人和书写时间等等;
文书图像类检材,是指除认定笔迹书写人以外的以图案、符号、图像、文字、线条等形式所表现的书面材料,包括票据、证件、文件、印章、印文、证书、商标以及其他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等,通过鉴定进行确认其真伪及形成时间等。
文书类鉴定的检材应当提供检材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如金融系统的一些票据以及相关机关、单位保存的且不宜借出的资料等),所提交的复制件应注明复制时间、复制地点、复制人员、复制方式等内容。并认真核对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仔细检查在复制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程度等。如果提交人不能提交原件或者不能将复制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的,一般不予鉴定。
文书类鉴定的检材应具有一定的数量特征。数量特征能反映出文书司法鉴定检材的客体的基本属性,反映出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书写习惯特性。检材数量特征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硬性规定。检材特征太少,鉴定往往难以得出较为准确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样本,是指在诉讼活动或者在其他争议活动中,案件或者争议纠纷处理人收集并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与检材进行比较的对照的材料。如笔迹样本、图案样本、印章印文样本等等。
在文书司法鉴定中,大多数文书司法鉴定都需要样本,但也有少数司法鉴定只有检材,没有样本(如个别文书的形成时间鉴定,但鉴定难度较大)。
鉴定样本是作为与检材作对照、比较用的样本,应能反映出受鉴定客体的基本特性。如笔迹样本能够体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特征,印章印文能够反映出印章印面的特性。
文书鉴定样本一般要求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笔迹鉴定样本,应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因为,平时的书写最能反映出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和特征。
其次,样本来源应当真实。来源真实就是样本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不能含糊其辞。如笔迹鉴定的样本经查证确属有争议检材的争议人书写,不得使用“可能”、“也许”等文字描述。
再次,样本应有一定数量。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要注意收取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的样本,应有一定数量。样本太少,往往难以得出准确结论。数量愈多,对鉴定事项的结论越准确。
第四,样本与检材应具有可比性,即样本的形成条件应与检材的形成条件相同或者相近。如笔迹鉴定的样本与笔迹鉴定的检材的书写字体、字形、书写工具、书写用纸、书写环境等应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并且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者相近字体样本;印章印文样本应与印章印文检材盖章时间接近,盖章条件相近,这样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鉴定意见。
进一步参考:如何正确收集文检案件的样本材料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王魁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8/08/73745.shtml
大多数的文件检验案件,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的、能与检验材料(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我们发现,少量文检案件,是由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基本符合鉴定要求,能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从事具体审判工作的法官送检的,由于他们对文检知识不很了解,不知道文检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包含的内容多而杂,不清楚从什么途径收集样本材料,以及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样本材料,不明白样本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致使送检的样本材料大多不符合鉴定要求。
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有的样本材料不全,有的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根本无法与检材进行比对,有的的样本不准确,把别人的样本当做了被鉴定人的样本,甚至把样本与检材搞反了。这些情况,轻则导致送检人重新收集样本或核实样本,延长了鉴定时间,重则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使法官做出错误判决,造成严重后果。本文仅就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
谓样本就是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的标准式样,是真实客体特征的再现和反映。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不同类的文检案件,收集样本材料的途径、方法和侧重点亦不相同。
(一)笔迹检验案件 在法官审理的涉及文检的案件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意见较其它文检案件的鉴定意见作用大。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做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意见的错误,出现错案。去年12月,辽宁省某法院送来一起笔迹鉴定案件,就是因为送检法官把他人的笔迹当作被鉴定人的笔迹样本,结果导致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后来在复核时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变化。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 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河北省某市法院送检的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此案经过三次鉴定,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此案送到我中心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迹。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的姿势书写,结果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检材字迹出现的特征。最后经过综合评断,我们出具了合同签名不是被告书写的鉴定意见,法院按照我们的鉴定意见判决,原告也认可。
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印章分为公章、专用章和私章(名章),是文件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印文在单位的文件、支票、合同及个人的有关材料上经常会用到,公章、专用章印文也大都在工商局有备案样本,所以很容易收集。印章印文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与笔迹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类似,不同之处是收集的重点不同。印章印文要重点收集发案时期的样本,一方面印章很容易更换,距发案时间太长的印文,很可能与发案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法官一定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清楚同内容的印章共有几枚,是否更换过,何时更换的。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印章本身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了解印章的制作时间,是否经常使用,因为印章用久了会有磨损,有些笔画会发生变化或缺损。送检时最好将印章实物一起送来。如果不能送印章实物,法官要模拟检材印文的盖印条件盖印,尽量多做一些实验样本。
(三)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案件 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绝对书写(盖印)时间,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或盖印在文件上的;再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相对书写、盖印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墨水、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相对时间检验,则需要收集合适的样本:一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的样本。如果要检验文件笔迹的书写时间,则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迹材料,墨水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同时要保证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要与检材基本一致。印油的时间检验,目的是检验文件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纹是何时形成的,同样要保证样本印油与检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条件、形成条件基本相同。
(四)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时间检验 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
二、收集样本材料时须注意的事项
(一)收集的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 法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能将甲的笔迹材料当作乙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与样本弄颠倒。因为样本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文检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样本有关,这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并不少见,教训十分深刻。
(二)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 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意见。
(三)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 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如果样本与检材没有可比性,则无从检验。
(四)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我们在鉴定中,经常遇到有些当事人在法官询问时承认样本笔迹是其书写的,在鉴定意见出来后又都予以否认,甚至在法庭审理时当庭书写的笔迹也不承认,而当时又没有留下文字记录,使法官十分被动,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影响。
(五)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
文件检验还包括其它内容,如污损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工具检验等等。由于这些案件或在审判中不经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样本、或样本较好收集,所以这里不再做介绍。
案例探讨1:检材不足无法鉴定,遗嘱异议不能成立
王某的母亲缪某某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将其名下的房产一处留给王某的哥哥所有。母亲去世后,王某的哥哥将其他三位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遗产。王某以母亲的遗嘱并非其亲笔书写、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辩,不同意哥哥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王某的哥哥提供缪某某的自书遗嘱及有缪某某和四个子女签字的财产处置协议各一份。遗嘱载明将诉争房屋全部留给王某的哥哥所有;财产处置协议约定立约人一致同意将诉争房屋之产权全部归属王某哥哥所有。王某称遗嘱并非母亲亲笔书写,系伪造,并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并提供鉴定样本如下: 1、2100元房金款收条(原件);2、手写字体的信封一个(原件);3、变更产权申请(复印件);4、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
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不认可上述材料中的文字系母亲亲笔书写,亦不能提供其他样本。法院依职权向缪某某档案所在单位调查,该部门答复:其存留的档案中,仅有缪某某1996年至2002年的8份《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审批表》和一份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其上文字由单位填写,并非本人填写。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应对鉴定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样本。但其在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必要的样本,法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收集到足以支持进行司法鉴定的样本,因此无法就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现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遗产处分的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准确,且与经各协约人亲笔签字的协约相互映证,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没有直接证据否认其真实性的前提下,认定遗嘱真实有效。据此判决,诉争房屋归王某的哥哥所有。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以遗嘱不真实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讨论2,云南杜培武案中的泥土鉴定。
辩护律师刘胡乐一审辩护词摘选:
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泥土的证据,误导侦察视线。
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客观记载了:车内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然而指控证据之一:“警犬气味鉴定”是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的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的鞋袜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现场勘查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记载(记录)或事实,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其次: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发案,直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才由警犬甄别是何原因?嗅源是否可以经长期保管而不发生变化和失效?指控证据之二:“警犬气味鉴定”以汽车中“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足迹遗留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身上的钞票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
试问:“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的泥土系子虚乌有,何来嗅源?何来正确的鉴定结果?
指控证据之三: “警大气味鉴定”以汽车中“刹车踏板”、 “油门踏板”足迹遗留泥土为嗅源来与被告人杜培武衣领上的泥土气味进行甄别,结果是“警犬反映一致”,从而认定是被告人杜培武所为。试问: “刹车踏板”、 “油门踏板”的泥土系子虚乌有, 岂能有嗅源吗?岂能有正确的鉴定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毫无选择地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所使用的鉴定源来路不清,纯属主观推断的鉴定结果。在根本没有'刹车踏板'、‘油门踏板'附有足迹泥土的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而且处以死刑的关键性鉴定结果是虚构的来源?还是工作失误?一审法院判决和公诉人当庭的解释是不符合事实和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对被告人杜培武有罪指控的证据,在取证上存在着与《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21条等条款柜违背的严重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