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七、证人询问规则

(一)中国现行法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告知义务

《刑诉法解释》(2012)第211条Ⅰ 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Ⅱ证人、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2、发问顺序

《刑诉法解释》第212条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3、询问要求

《刑诉法解释》第213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224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4、分别询问、不得旁听

《刑诉法解释》(2012)第215条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216条Ⅰ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Ⅱ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二)美国法——证人的传唤、询问与退庭

1、证人由法院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传唤出庭。证人的询问由当事人主导,法院可以询问证人。

规则614 法院传唤或者询问证人

(a) 传唤。法院可以自行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传唤证人。所有的当事人都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b) 询问。无论是谁传唤的证人,法院都可以询问。

(c) 异议。对于法院传唤或者询问证人,当事人可以在当时或者在陪审团不在场的下一个机会提出异议。

2、询问证人和提出证据的方式和顺序

规则611 询问证人和提出证据的方式和顺序

(a) 法院控制;目的。法院应当对询问证人和提出证据的方式和顺序予以合理控制,以做到:(1) 使这些程序能有效地确定真相;(2) 避免浪费时间;以及(3) 保护证人免受骚扰或者不当困窘。

(b) 交叉询问的范围。交叉询问不应当超越直接询问的主题及影响证人可信性之事项。法院可以允许像在直接询问中那样对额外事项进行查问。

(c) 诱导性问题。在直接询问中不应当使用诱导性问题,除非为展开证人证言所必需。在下列情况下,法院通常应当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

(1) 交叉询问时;以及(2) 一方传唤敌意证人、对方当事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认同之证人时。

3、证人退庭

规则615 证人退庭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法院必须命令证人退庭,以使他们不能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言。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该命令。本规则并不要求下列人员退庭:

(a) 属自然人的当事人;

(b) 非自然人当事人的律师指定为该当事人代表的该当事人的职员或者雇员;

(c) 经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在庭对于提出该当事人的起诉或者辩护而言很重要的人;或者

(d) 制定法授权在场的人。

补充:美国法-对证人的(直接)询问

一、询问的方式

欧洲大陆,证人在法庭上宣读书面的案件陈述

美国,所有证人通过问答方式提供证言。我们要求证人对询问律师提出的相对集中的问题作出回答。这种方法允许对方律师在预见到某问题会使陪审团听到不得采纳的证据及时提出反对,以免证人作出有害的回答。

举例:问:15岁时偷窃商店商品;异议、裁定

问答有规则,直接询问规则严于交叉询问规则

二、直接询问有如下五大规则

(一)反对“诱导性”问题的规则

诱导性问题即强烈地暗示证人按照提问者的答案作出回答的问题。

举例:故意伤害案中

辩护律师向其委托人:“你根本没有碰那个男子,这不是事实吗?”

被告人:“是的,这是事实。我根本没有碰他。”

禁止,特别是在案件核心问题上。

——直接询问可以向证人指出某个特定的查询事项,但是她们应该保持合理的平衡与中性。

你是否干了……

关于那件事的事实是否为……

“你是否听到按个人说,我刚刚杀死了我自己的儿子”

“然后你听见那个人说了什么吗?”

问:“然后发生了什么事,如果有的话?”

答:“那个男人惊叫道:我刚刚杀死了我自己的儿子”。

非诱导性问题可能使证人完全迷惑不解。

反对诱导性问题规则的例外:

1.在涉及与案件核心问题无直接关系的预备性或入门性实务时允许使用;

2.用于从一个查询领域到另一个查询领域的转换或联接。

3.对于对方或敌对的证人可以使用。

4.当证人在直接询问中做出意外回答时。前提条件

5.在对理解能力有限的证人直接询问时

6.对于那些记忆已经竭尽但显然还掌握有额外的相关性信息的证人

在场其他人-想不起来-临时记忆障碍-利什尼斯出席会场了吗?

7.经常向专家证人提出的那种假设问题在每一点上都具有强烈的诱导性,但是,它们作为提供专家意见之事实基础的手段而可以使用。

(二)反对复合式及其他混乱性问题的规则

律师提的问题应简短、明确且用语简单合理。

1.复合式问题可能会让人感到困惑

问:告诉法官和陪审团当时你在何处以及你是否正和利什尼斯交谈——他的首名叫什么?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告诉他们那谈话是关于什么内容的。

2.避免使用否定问句

问:事实是你并不知道利什尼斯是否在那里,对吗?

答:是的

(三)假定未经证明之事实的问题

问:你什么时候停止殴打你妻子的?

隐藏着他曾开始殴打其妻子,这一点未经证实。

禁止通过“别有用心”问题提出不存在的证据

(五)反对质疑己方证人的规则

以前这一规则很严格,现在例外很多。

《联邦证据规则》第607挑准许律师对任何证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钱伯斯诉密西西比州案(1973)“被告人要求与提供对己不利之证言的证人进行对质并对其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从未被裁定应取决于该证人最初是由被告方还是公诉方传唤出庭的。”

三、对证人的交叉询问

(一)作为一项权利的交叉询问

对另一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一项权利。这就是说,如果一名证人在对其的交叉询问结束之前死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庭作证,那么审判法官就可以取消其直接证言并指示陪审团不必考虑之。

(二)对交叉询问的限制-更灵活

《联邦证据规则》611条第2款,交叉询问应局限在直接询问的题目和涉及证人可靠性的问题上。

(三)交叉询问的目的

消极:对一名不太具有侵害性的证人的直接证言进行澄清、补充或限制。

积极:削弱或消除某些证人证言的效力,

知识来源、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描述能力、利益、偏见……-第七章详述

律师在交叉询问中可以随意使用诱导式问题,但不得使用过于强辩或纠缠不休的交叉提问。

问:难道你和被告人已是多年的挚友和商业伙伴不是事实吗?

没有得到满意回答之后激动地问:你果真希望陪审团会相信那些话吗?

假定未经证明的问题、复合式问题或其他混乱性问题,在交叉询问中依然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