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一)中国现行法

前提:规定如实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9条后半段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法条:《刑法》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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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2012)第74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刑诉法解释》第78条Ⅱ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109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简言之:

 

(二)比较法-美国证人可信性(credibility)的质疑

1、证人质疑概述

质疑/弹劾impeachment——rehabilitation正誉

质疑证人的目的是削弱被询问证人在陪审员心目中的可信程度或诚实程度,降低证言的证明力。

质疑的层次或技术:①感觉缺陷、②证人的品格、③证人的精神状态、④证人的重罪前科、⑤证人以前自相矛盾的陈述、⑥证人一方的利益或偏见。

质疑的方法:交叉询问本身,交叉询问过程中引入的外部证据。

质疑的主体:规则607 谁可以弹劾证人。任何当事人,包括传唤证人的当事人,都可以攻击证人的可信性。

2、质疑方法一:感觉缺陷

通过证明该证人由于某种感觉缺陷(如视力差、视觉模糊、听力差等)而实际上无法看到、听到、闻到、触觉到或品味到他在直接询问中所陈述的内容。

1,通过交叉询问案发时观察的细节(两秒、黄昏、下雨,能看清并判断汽车速度吗?)

2,通过引入配镜师证明关键证人视力减退

3、质疑方法二:证人的品格

规则608 品格证据和证人具体行为

(a) 关于品格的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可以用关于证人诚实与否之品性的声望证言或者关于该品性的意见形式的证言,来攻击和支持证人可信性,但是,只有在证人诚实品性受到攻击后,关于诚实品性的证据才具可采性。

注:规则404a)禁止使用品性证据来表明与品性一致的行为。本款作为例外之一允许为证人弹劾与正誉的目的而使用品性证据(严格限定于诚实品性上)。

本款规定,应用当地居民或证人同事朋友的一般名声,而不是基于特定时间的个人意见;另外,只能在交叉询问中引入。

(b) 行为具体实例。除规则609规定的犯罪定罪判决外,外部证据不可采来证明证人的行为具体实例,以攻击或者支持证人的诚实品性。但是,在交叉询问中,如果行为具体实例对于下列人员诚实与否的品性具有证明作用,法院可以允许对它们进行调查:

(1) 证人;或者

(2) 正在接受交叉询问的证人曾就其品性作证的另一证人。

当就其他事项作证时,如果证言仅与证人诚实性品性有关,证人并没有放弃反对自我归罪的特免权。

注:外部证据是指并非来自交叉询问的证人回答的证据,如其他证人的证言、其他书证。

《规则》608b)禁止通过以犯罪定罪判决意外的外部证据证明证人的行为具体实例的方式,来攻击或支持证人的可信性。这种禁止意外着询问者要受到证人回答的约束,而不能引入外部证据来驳斥证人。

4、质疑方法三:证人的心理状态

精神不正常、吸毒或醉酒状态

举例(1),吸食海洛因-会为了弄货而在宣誓情况下说谎

举例(2),喜欢性醉酒

5、质疑方法四:重罪前科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必须采纳该证据;以及(B)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以及(权衡)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自动具有可采性)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适用(b)款。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c) 赦免、撤销或者改过自新证明书的效力。在下列情况下,定罪证据不可采:

(1) 根据对被定罪或者改过自新的认定,对该定罪已经赦免、撤销或者已经发给改过自新证明书,或者已经适用其他相当程序,并且此后该人未被判定犯有可以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徒刑的罪行;或者

(2) 根据无罪认定,对该定罪已经适用赦免、撤销或者适用其他相当程序。

(d) 未成年人判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关于未成年人判决的证据根据本条证据规则才具有可采性:

(1) 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

(2) 该判决是对被告之外的证人的判决;

(3) 关于该罪行的成年人定罪判决证据可采纳用以攻击成年人的可信性;并且

(4) 采纳该证据为公平确定有罪或者无罪所必需。

(e) 上诉未决。符合本条规则的定罪判决具有可采性,即使上诉未决。关于上诉未决的证据,也具有可采性。

注:重罪前科的简单事实是可以查问的;但是交叉询问者不得查问以前犯罪行为的细节。

证明价值和损害风险的权衡

定罪类型与证人类型

证明价值严重超过损害后果

证明价值超过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超过证明价值

损害后果严重超过证明价值

涉及诚实性质的犯罪;任何证人

不涉及诚实性质的犯罪;刑事被告以外的任何证人。

不涉及诚实性质的犯罪;作为刑事被告的证人

10年以上的任何犯罪;任何证人

6、质疑方法之五:以前自相矛盾的陈述

包括被告人在内的证人,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受到其本人在庭前曾作出的一次或多次与其庭审提供的自相矛盾的证言质疑。

在以前自相矛盾的证言材料被提交为证据之前,该证人必须就该陈述的提供接受询问。

如果以前的证言是口头的,必须问明该证人是否曾在所说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特定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供过这种证言。例如,你欠他情,所以你要为他提供一个在41日的阿里白?

如果如果以前的证言是书面的,必须问明该证人是否曾在这份先前书面证言上签名。

证人否认或含糊其辞时,才通过其他证人来证明。

规则613 证人的先前陈述

(a) 在询问过程中出示或者披露陈述。在就证人所作的先前陈述而对证人进行询问之时,当事人无需向证人出示该陈述或者向其披露该陈述的内容。但是根据请求,该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的律师出示该陈述或者披露该陈述的内容。

(b) 先前不一致陈述的外部证据。只有在为证人提供了对先前不一致陈述予以解释或者予以否定的机会,并且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就此询问该证人的机会的情况下,或者为了正义所要求的情况下,证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外部证据才可采。(b)款并不适用于规则801(d)(2)所规定的对方当事人的陈述。

注:对以前自相矛盾证言的引用不属于传闻。

7、质疑方法之六:偏见、利益、成见

夫妻关系、贿赂、因提供官方证据而免于起诉或保证减刑、亲戚朋友、威胁证人及其家人、许诺金钱回报或其他报酬、关键证人在等待审判和审判期间安排住好旅馆、享用美酒佳肴及经济支持、仇敌……

举例:未婚夫是唯一的经济来源,一旦进监狱,经济来源就没了。

举例:精神病专家作证被收到一笔钱,2000美元一天。

8、质疑证人的两项特别规则

①反对间接质疑规则

有关那些所称的以前不端行为的外部证据不能用来反驳那些否认实施过这些行为的证人,除非有关该行为的证据具有某种独立的接受理由。

举例:华盛顿州诉奥斯瓦尔特一案(1963

餐馆老板作证说,被告人那天晚上一直在其餐馆里。

检察官询问,被告最近几个月是否并非每晚都在餐馆里做工。

老板回答说,每天都在。

检察官传来新证人作证说被告最近几个月曾在西雅图住过几天(并非案发当日)

确定间接性的标准是:该受质疑的事实能否……为了任何目的而独立地由证据表明该矛盾?如果不能,该事实对本案中的争议问题就是间接性的,也就不能用该证人自己承认其为事实以外的任何证据来证明。

2,合众国诉帕格利斯一案(1945

辩护律师询问公诉方一名证人,是否曾在一家精神病医院就医。

五种质疑方法都会遇到这一问题:感觉缺陷、精神状态、重罪前科、自相矛盾证言、偏见利益成见

规则确立理由:耗费时间、分散陪审员的注意力。

规则不利后果:阻止了许多附属证据的使用。举例:证人是否诚实-证人是否提交所得税申报单-出示申报单、查阅纳税记录、

②原则上反对运用证人以前曾提供相同证言,除非该证人的当庭证言受到最近虚构之攻击。

理由:原则反对,自我服务、反复证明、早熟行为;例外允许,

1,巴莫尔诉安全事故公司案(1962)原告起诉因伤获赔偿金。被告律师指责原告受伤时最近捏造的。原告引入妻子的证言,证明在该事故发生后不久曾把其受伤的事告诉过其妻子。

2,人民诉尼利案(1958)指责共犯之一最近虚构证言,先前两份书面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