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见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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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75条Ⅱ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比较:美国证据法-规则701 外行证人的意见证言
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专家而作证,其以意见形式作出的证言限于如下意见:(a) 合理地基于该证人的知觉;(b) 有助于对证人证言的清晰理解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并且(c) 不是基于规则702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包括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和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按照英美法系的规则,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可以采纳为证据,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一般不能采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没有采用专家证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与证人并列的鉴定人的概念。由于鉴定人的职责就是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鉴定意见或意见,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再用“意见证据规则”来规范鉴定人的行为。
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也没有明确的排除规则,而是由法官在审判中自由裁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