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现行法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88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典型案例:薄熙来受贿案 薄熙来申请薄谷开来出庭作证
(二)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上的证言特免权
1.证言特免权的理由
证言特免权允许人们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某种秘密信息。
目的:促进特殊关系、避免交流障碍、基于无法获得的现实
依据:普通法和制定法而非宪法
规则501 特免权的一般规则
联邦法院按照根据理性和经验加以解释的普通法调整特免权主张,除非任何下列法律或者规则另有规定:《合众国宪法》;联邦制定法:或者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州法就起诉或者辩护规定了适用的裁决规则,则特免权由州法调整。
2.证言特免权的类型
律师——当事人的特免权
医生-病人的特免权
心理治疗人员-病人的特免权
婚姻特免权
神职人员-忏悔者特免权
记者信息来源特免权
政治投票
军事和国家秘密
情报员的身份
工作成果保护
3.证言特免权的放弃
(1)弃权是怎样形成的
拥有特免权的人自愿泄密,该特免权即终止。
就本章讨论的保密特免权而言,一经自愿放弃,特免权不得再行主张和保护,而且特免权拥有者是否知道该特免权的存在无关紧要。
(2)弃权必须自愿
自愿情形下的弃权有效。
两种例外情形下,弃权可补救。(1)先前的泄密是在非法强制下进行的;(2)先前的泄密是在没有提供请求特免权机会的情况下被要求进行的。
(3)补救的方法是以非法获得为由请求证据排除。
四、不得评论规则
现在公诉方在向陪审团提出的最后论述中涉及当事人主张普通法或制定法特免权时,辩护律师会迅速提出反对,法官会严厉训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