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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证 | 书证 | 视听资料 | 电子数据 |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 69(一) 70Ⅰ | 69(一) 71Ⅰ | 92Ⅰ(二) | 93Ⅰ(一) |
复制品使用条件规则 | 70Ⅱ Ⅲ | 71Ⅱ(部分)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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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69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第70条Ⅰ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Ⅱ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Ⅲ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71条Ⅰ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Ⅱ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Ⅲ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92条Ⅰ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第93条 Ⅰ对……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美国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并非是指在所有案件中必须提供最有分量最佳最好的证据,而是指原始文字材料具有优先证据效力的简单规则。
根据该规则,原始文书材料优先于它的复制品,或回忆其内容所作的口头陈述。
Herzig v. Swift & Co. 146 F.2d 444 第二巡回法院,1945年
一份文书材料的内容必须通过引入文书本身来证明,除非对原始文书的缺失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最佳证据规则可以追溯到1700年前,虽然当时理由是充分的,但它已不能适应当今的科技发展。手工复制,错误不准确、欺诈;错误记忆、错误解释、忽略重要内容。
根据联邦证据规则1003条,最佳证据规则已经不那么重要了。
适用规则:
1、通常认为,最佳证据规则只适用于书写品,如信件、电文等,然而,现代案件和法规都明确认为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录制品和影像。
不适用于物证,例如一章粉末显现的指纹照片/指纹所在客体
题刻物不适用最佳证据规则。题刻物是指带有书写的、绘制的或雕刻的文字以及或图像的物体。例如,企业的名字或徽章常常绘制在开车的一边。
美国诉达菲案,洗衣标签
2、只有当提交者企图证明书写品、录制品或影像的形式与内容的真实有效性时,最佳证据规则才发挥作用。例如律师向警察提问:
你书写的调查报告的内容是什么?你在调查以后又干了什么?
警察回答道:我按照我陈述的那样写了报告。我写了调查报告。
3、仅适用于与案件中重大争议问题相关的文书材料,对于那些仅具有边缘性或次要的文书材料问题,最佳证据规则不发挥作用。
例如,招供日期-地方报纸,需要出示报纸原件?
规则1001 适用于本章的定义
在本章中:……
(d) 书写品或者录制品的“原件”是指该书写品或者录制品本身,或者其签发者或者发行者旨在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对等物。对于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而言,“原件”是指准确反映该信息的任何打印输出,或者其他可以目读的输出。影像的“原件”包括负片或者由此冲洗出来的胶片。
(e)“副本”是指通过准确复制原件的机械、影响、化学、电子或者其他的相当过程或者技术制作的对等物。
规则1002 要求原件
为证明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的内容,应当提供其原件,本证据规则或者联邦制定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规则1003 副本的可采性
副本与原件具有同等程度的可采性,除非(1)对原件的真实性产生了真诚的疑问,或者(2)在有关情况下,采纳副本来代替原件将会导致不公平。
例如,在合同案件中,陪审团显然需要知道合同条款从而可以决定合同是否被违反。原告可以提交合同的复制品,因为复制品和原件一样有助于陪审团了解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案件中,如果被告声称他的签名是伪造的或者签订后合同条款有改动,原件应被提交。因为陪审团看了原件以后能更好的决定是否存在伪造或改动。在一起产品责任案件中,在此案中争议的问题是外包装上附着的警告是否足够。如果原始警告是彩色的,允许黑白复制品将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提交原件。
规则1004 关于内容的其他证据的可采性
在下列情况下,关于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内容的其他证据具有可采性,而并不要求原件:
(a) 所有原件已经丢失或者被损毁,且并非证据提出者恶意丢弃或者损毁了它们;
(b) 通过可资利用的司法程序得不到任何原件;
(c) 当原件处于提供该原件所要反对的当事人的控制之下;该当事人已通过诉状或者其他方式得到通知,即该原件在审判或者听证过程中将是证明对象;该当事人未能在审判或者听审中提供该原件;或者
(d) 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与关键问题没有密切联系。
“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实际争论的重要问题。
例如,在一起人身伤害案件中,原告传唤了一名医生。医生作证说,她是一名医学博士,毕业于哈佛医学院,在缅因州获得行医资格。对此原始文书证据规则并不适用,因为无论该医生是否是一名博士以及是否获得职业资格都不是本案的实际问题。但是,如果一案件涉及到非法行医的指控,主要问题是被告医生是否真正毕业于医学院并且被授予执业执照,则不允许该医生或其他证人就上述事实口头作证,必须提交她的医学院毕业证明,州发医师执照作为证物来证明上述事实。
规则1005 用于证明内容的公共记录的复制件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证据提出者可以使用复制件证明官方记录的内容,或者公共机构依法记录或者存档的文件的内容:该记录或者文件本来具有可采性;根据规则902(4)核证该复制件为正确,或者由将复制件与原件进行了比对的证人作证证明其正确。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不能得到上述复制件,则证据提出者可以使用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内容。
规则1006 用于证明内容的概要
证据提出者可以使用概要、图表或者计算,证明不便于在法院加以审查的卷帙浩繁的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的内容。
证据提出者必须将原件或者副本准备就绪,以供其他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和地点加以审查或者复制。法院可以命令证据提出者将它们在法院上出示。
规则1007 用于证明内容的当事人证言或者自认
证据提出者可以使用所提出证据所要求反对的当事人的证言、证言存录笔录或者书面自认来证明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的内容。证据提出者无需考虑不能提出原件的问题。
规则1008 法院与陪审团的功能
通常情况下,法院根据规则1004或者1005,决定证据提出者是否已经满足了采纳关于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的内容的其他证据的事实条件。但是在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根据规则104(b)决定所有下列问题:
(a) 所宣称的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像是否曾经存在;
(b) 在审判时提出的另一个书写品、录制品或者影响是否为原件;或者
(c) 关于内容的其他证据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其内容。
注意:1、文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必须明确,文书真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中包含的事实也为真实。例如一封信可能确实为某个特定的当事人所书写,但其内容可能都是假的。
2、禁止脱离上下文阅读材料。所谓禁止脱离上下文朗读材料,是指当提交的证物是书面材料,商业记录,公共记录,会议记录或摘要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者提供该文书或记录的其他部分或者相关文书或记录。
联邦证据规则106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文书或陈述记录时,另一方当事人此时可以要求,为了公平起见,应当同时考虑该文书或陈述记录的其他部分或者其他相关文书或陈述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