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名称 | 法律依据与要点 | 重复或强调规则 |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刑诉法》48Ⅲ(正面) 《刑诉法解释》63(反面) | 证人证言:刑诉法57前半段+《刑诉法解释》78 I 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65 I 技术侦察所得的证据材料107 破案经过 108 |
《刑事诉讼法》第48条Ⅲ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62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刑诉法解释》第63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法定调查程序+真实
《刑事诉讼法》(2012)第59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诉法解释》(2012)第78条Ⅰ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65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刑诉法解释》第107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刑诉法解释》第108条 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
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理解:
1. 法定程序是刚性要求,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严格证明理论和英美法系的程序正义理论;
2.查证属实是柔性要求,这是实事求是思想的产物。
3.个人建议,证据的真实性或可信性分成两个层次:作为证据能力层面的真实性,只要求达到表面可信程度;作为证明力层面的真实性,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程度。
本条应该理解为证据能力层面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