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真实原则
1、实质真实原则与形式真是原则相对立
民事诉讼 | 当事人处分原则 | 形式真实原则 |
刑事诉讼 | 国家追诉原则 | 实质真实原则 |
民事诉讼中的形式真实原则,实质上就是约束性辩论原则,具体上包括三项要素: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基于这一要点,产生了自认制度;
(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所谓实质真实原则,是指法院在“忠实于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对案件事实应根据全案证据加以认定,不受当事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当事人陈述的约束。
2、实质真实原则的要素
(1)尽管有些犯罪构成要素事实没有在控辩双方的主张和辩论中出现,只要法院在调查中发现,依然要依职权提出并让控辩双方辩论(甚至要求控方退回补充侦查),进而作出裁判。
(2)被告人做出了有罪供述,法院不能据此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需要对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补强,然后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诉法解释》(2012)第106条Ⅰ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3)无论被告人是否做出有罪供述,也无论控辩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法院仍然不能直接认定有罪,法院认定有罪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4)法官不受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范围的限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证据。
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原则适用之例外
(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适用简易程序例外;
(2)刑事和解制度例外。
1、概说
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是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才属于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2、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无罪推定
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未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的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
(1)无罪推定适用于刑事程序启动之后和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的诉讼过程之中。
(2)无罪推定为嫌疑人、被告人设定了“法律上无罪”的诉讼地位。
(3)无罪推定为嫌疑人、被告人确立了一系列基本的程序保障,使其能够与国家追诉机构展开诉讼对抗,并对法院的司法裁判施加积极的影响。(限制国家追诉活动、中立机关审查并提供救济机会、律师帮助权及其帮助便利、提出证据权、质证权……)
3、作为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无罪推定
作为一项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是,在被依法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可反驳的直接推定)
含义:
(1)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这一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2)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拥有进行积极的无罪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是否提出无罪证据、能否证明自己无罪,这都不影响公诉方的证明责任。
(3)公诉方提不出有罪证据,或者无法将被告人有罪这一事实证明到最高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庭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形成合理的疑问,对此疑问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就是在无罪推定无法被推翻的情况下,只能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49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公开逮捕大会?
4、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
不适用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后的场合,如量刑程序;
不适用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而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不适用于程序争议裁判程序。
1、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的禁止自证其罪原则
赋予每个公民一种特权,也就是面对国家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享有不被强迫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由。
在刑事证据法上,这一原则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含义
(1)“自证其罪”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或法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提供不利于自己的有罪供述或自白。而且这种有罪供述和自白可能被公诉方作为指控其构成犯罪的证据。
该原则不适用于嫌疑人、被告人提交实物证据、提供鉴定检材、接受侦察实验、被要求参加辨认或接受搜查、扣押、查封、冻结、勘验或人参检查等搜集证据的方法。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不禁止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证其罪”的行为,仅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行为。所谓“强迫”通常是指侦查人员所采取的各种违背嫌疑人真实意愿的行为。
典型行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
从使嫌疑人肉体、精神产生痛苦的行为,扩张到长时间的羁押、剥夺律师帮助、未告知沉默权等……
(3)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一旦构成“强迫自证其罪”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被告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其宣告为非法行为,将由次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视为非法证据,并将这一供述排除于法庭之外,否定其证据的法律资格。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根据“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选择诉讼行为的自由,他可以选择作出有罪供述,也可以选择无罪辩护,还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从而保持沉默。(注意:必须确保选择出于自愿)
沉默权规则属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一个分支,尽管沉默权规则还可以拆细。(行为: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后果:禁止不利推论、证据排除等)
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段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相关保障制度:
第91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9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面临的实施困难
(1)“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坦白、自首、立功、缓刑等;辩护从严)与禁止自证其罪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2)刑事诉讼法至今保留的“如实回答”义务,使得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实际负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而不享有拒绝自证其罪的自由。
(3)我国的未决羁押体制决定了在押嫌疑人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直接控制看守所,侦查延伸功能、刑罚执行功能。(电话联系、聘请会见律师、申诉机会)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究竟应该怎样理解?
在美国刑事证据法上,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供述自愿性规则是完全的两个规则。
1、含义
所谓“取证合法原则”,是指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对于侦查人员运用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将其排除或要求补正,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应当启动专门的程序性裁判程序,以便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2、体现
各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瑕疵证据补正规则。
法理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明文授权的前提之下)。
我们还要继续去啃“硬骨头”,至于说到什么程度满意,那就是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调动千千万万人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注入新动力。
——李克强 2014年3月13日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