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该证据支持或否定你还在考虑的命题或假设的力度有多大?
(二)证明力评价的三个维度
1.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关联程度、可信程度等。
2.一组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证据和谐一致/证据不和谐(矛盾,可信性,发散性/证据冗余(佐证性,重复性)
3.全案证据证明力(=事实认定)的审查:证据科学界目前对全案证据证明力的评估主要有四种办法:(1)贝叶氏规则;(2)非相加性信念;(3)培根式概率(排除归纳法);(4)模糊逻辑。
(三)证明力评价的历史变迁
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
(四)中国刑事证据法中的证明力评价规则
如上章所述,我国刑事证据法也在实质上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不过我国刑事证据法还分别在证明力的评价和内心确信(或认定事实)两方面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则。
本节仅整理证明力限制规则,内心确信的限制规则放在下章。
1.证明力评价的指引性规则。
《高法解释》(2012)第104条:Ⅰ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Ⅱ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Ⅲ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从正面来说,要使一项证据的真实性得到准确的验证,就需要使其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避免孤证证明
从反面来说,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还必须排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所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两个或多个证据分别证明了两个不同的事实,或者证明了完全相反的事实。例如被告人口供说自己亲自实施了伤害行为,而证人作证说被告人根本没有去过犯罪现场,也没有作案时间。
2.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前后矛盾的采信
《高法解释》第78条:Ⅱ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高法解释》第83条:Ⅰ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Ⅱ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Ⅲ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3.两类特殊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高法解释》第109条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