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1、第一阶段-法定证据制度

纠问式诉讼与证据制度

教会势力的影响

1215年天主教会率先推行法定证据制度

产生原因(规范审判活动的需要;等级制度;崇拜权威)

定义: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

内容:(1)有了完整的证明就必须做出判决,没有完整的证明就不能做出判决;(2)最好的完整证明是两个可靠的证人,其证言内容的统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性证明;(3)无论多么可靠,一个证人证言只能构成二分之一的证明,而且其本身永远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4)如果除证人证言之外还有一个二分之一的证明,那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其他可以构成二分之一证明的证据包括通过刑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商人的财务记录、专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诚实性或其主张之事实所做的誓言、能够证实前半个证明的传闻证据或名声证据;(5)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四分之一的证明,而受到对方有效质疑的证据的证明力减半;(6)任何两个二分之一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明;任何两个四分之一的证明或者四个八分之一的证明相加都可以构成半个证明。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与纠问式审判相应

集权专断体制的需要

出于理性走向反理性:审查证据徒有虚名,

非人性: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口供= 良好的1/2 证明;口供是证据之王)

2、第二阶段-自由心证

产生:17901226日法国的杜波尔议;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

德国、意大利

定义:所谓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内容: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团讲出他们获得确信的途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的规则,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决定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控方提出的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了什么印象。法律并不对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定为真实的。”法律也不对他们说:“你们不要把那些未经某种口头证言、某种文件、某些证人或其他证据支持的证据视为充分的证明。”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包括他们全部义务的问题:“你们是内心确信了吗?”

    因此,以法国为代表的自由心证制度又称为“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优点:灵活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缺点:过分依赖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审问式审判制度(介于纠问式与当事人主义之间)

3、第三阶段-学习英美法,走向有限制的自由心证

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意大利等

重视人权保障

借助判例技术

重视物证技术

4、大陆法系证据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人性乐观主义、、科技不发达、理性主义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