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证明的定义与本质
《汉语大辞典》 据实以明真伪或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牛津法律辞典》 证实未知或争议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在德国,证明有行为和状态两种含义。
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运用证据使法官确信待证事实的诉讼行为及过程,同时也是法官认定待证事实的动态心理过程和最终心理状态。
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逻辑论证。论证是“运用真实的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理由,去论证某个论点或结论的思维过程及其语言表述形式。”(陈波)
例如:“本案肯定是凶杀案。因为尸检表明死者颈部索沟繁多、方向不一,并存在不同形状的索沟,舌骨及甲状软骨骨折;而如果本案是死者上吊自杀,则不可能形成这些损伤。因此,本案不可能是上吊自杀而只能是凶杀。”
上例是引用一些经证据检验为真的命题,确定“本案不可能是上吊自杀”,进而说明“本案是凶杀”这个命题的真实性而展开的论证。
鉴于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论证。我们需要先补充一些有关论证的基础知识,这样可以更好地认识诉讼证明。
(二)诉讼证明的特点
第一,一般的逻辑论证不预设中立且有及时裁判义务的法官或陪审员,而诉讼证明现实存在着中立且负有即使裁判义务的法官或陪审员。
第二,一般的逻辑论证经常是单方角色进行证实或证伪甚至同时进行这两种活动,而诉讼证明的证实和证伪由控辩双方或当事人双方分别担任。对抗色彩浓厚。
第三,尽管诉讼证明也包含论点、论据、论证方式、隐含的前提或假设等论证要素。但是,诉讼证明的这些要素往往受法律的特别要求或限制。(证明对象、证据载体、证据能力、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第四,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证实或者真伪某一过去的争议事实,即属于历史性证明,不同于可以反复重现的一般科学证明。
第五,诉讼证明也与审判前事实认定不同,关键的区别在于证明度要求不同;当然审判前通常也没有严格的控辩审三方齐聚并当庭对抗的听证机会。
(三)诉讼证明的分类
中国证据法学界普遍接受了德国诉讼法上关于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分类。中国证据法学界普遍认为,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一律适用严格证明;而对于被告方所提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各种程序争议事实,则可以适用自由证明。
在德国,诉讼证明分类如下:
1.证明和释明。在由证据确定一项事实时所需要的强度上,德国证据理论区分证明和释明。
证明是指证据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一项事实存在的程度。原则上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实必须对之加以证明。
释明则只要法官认为该事实可能存在即为满足,一般只适用于程序事项,而且通常(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法官调查证据时只要达到相信其可能为真实的程度。例如法官回避事由、证人拒绝证言权事由。
释明能减轻法官在某些程序事项上的调查负担,不必所有的事项都进行事无巨细的调查。
2.在对某些事项需要加以证明时,则再根据法官调查证据程序适用规则的不同,区分严格证明程序和自由证明程序。
所有与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人罪责和刑度高低有关的事实情状,也即对于罪责问题和量刑问题具有重要性的证据,都必须经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形式要件加以调查,才能够在判决中作为证明事实的基础,此即为严格证明程序。
严格证明程序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受到证据方法以及证据调查规则两种限制。证据方法的限制,是指严格证明程序只能使用法定的五种证据方法,即被告、证人、鉴定人、勘验、文书。证据规则的限制,是指严格证明程序必须符合四种调查证据原则:职权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证明力自由判断原则。
至于与罪责和量刑无关的事实情状,则法官可用自由证明程序加以证明,也就是说不需要受到上述证据方法和证据调查规则的限制,法官可以自由选择证明的方式,来得到自身对该事实的认知,例如打电话询问相关人士、阅读相关档案等。在许多情况下,德国刑事诉讼实务上认为,自由证明程序中法官也可在释明的情况下作出事实的判断。在德国,自由证明程序应用于下列两种情况:
(1)对于判决只具有程序上重要性的事实。例如确定证人的年纪,在此只对证人是否宣誓具结具有重要性。
(2)确定判决以外裁定或决定的事实。例如决定是否发出逮捕令状,或是决定开启主要的审判程序等。
当一项事实同时具有对罪责、刑罚问题与程序上问题的双重重要性时,则法院应依严格证明程序认定事实。
(四)诉讼证明要素
1.论题与论点——证明对象
2.论据——证据(前文已讲)
3.论证方式——演绎、归纳、类比、谬误,同一般论证
4.隐含的前提或假设——科学规律或经验法则(前者免证、后者需证明)
5.谁来提供证据并论证、谁承担败诉责任——证明主体(诉讼主体部分讲)
6.谁来裁判——法官和/或陪审员(诉讼主体部分讲)
7.证明主体为何需要提供证据并论证、有疑时判那个证明主体败诉——证明责任
8.达到什么程度,裁判者才会相信——证明标准
……转换证明责任和/或降低证明标准的方式:推定
补:论证基础知识,以下参见陈波:《逻辑学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论证中包含着推理,它可以很简单,例如只有一个推理;也可以很复杂,包含着很多不同类型的推理,是这些不同推理的符合。
1.从结构上看,一个论证中包含下列要素:
(1)论题。即论辩双方所共同谈论的某个话题,尽管他们在这个话题上可能具有完全相反的观点,例如“是否应该允许大学生在读期间结婚”就是一个论题。但有时候,在一个人的讲演或文章中,论题本身就是它所主张的、在讲演中或论证中要加以证明的观点,即论点。
(2)论点。即作者在一个论证中所要证明的观点。
(3)论据。也就是论证者用来论证他的论点的理由、根据。论据可以是一般性原理,也可以是事实性断言,一般要求论据必须是真实的,至少是论证双方能够共同接受的。
(4)论证方式。即论点和论据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表现为一系列推理形式的复合。如果其中的某个论据与论点的联系方式是演绎的,用小写字母d(deduction)表示;若某个论据与论点之间的联系方式是归纳的,则用i(induction)表示;若某个论据与论点之间的联系方式是谬误的,则用f(fallacy)表示。
(5)隐含的前提或假设。在一个论证中,常常隐含地利用了一些前提或假设,相应地使用了一些推理形式,而没有把它们统统明明白白地说出来或写出来。但当我们要对一个论证的可靠性做出评估时,常常需要把它们都考虑进来。
2.如何识别一个论证的结构
(1)找出该段论证中的结论标志词,给它们加下划线或圈圈……跟在这些标志词之后的往往是论点或结论,由此找出该论证的论点或主要结论,用小写字母c表示。
(2)找出该论证中的前提标志词,也给它们加下划线或圈圈……跟在这些标志词之后的或占据其省略号位置的往往是前提、理由或论据,由此找出前提、理由或论据,并用p1,p2,p3……与以表示。
(3)找出支持该论点的未明确说出或写出、但为该论证所隐含的理由或论据,并用大写字母A、B、C、D等表示。
(4)把支持该论证之论点的理由与支持这些理由的理由区分开来;相应地,把该论证的主要论证与次要论证区分开来。
(5)按下列方式写出该论证的结构示意图:

上述示意图所表示的论证比较复杂:该论证的论点或结论是c,支持它的理由或论据有两个:一个是p8,从他出发通过谬误推理f达到c;一是p9+p10+B,它表示p9、p10与隐含假设B的合成,通过演绎推理d达到c,但是p8是通过演绎推理p5+A得到的,后者又是通过归纳推理p1+p2+p3+p4得到的;p10是通过归纳推理i从p6+p7得到的。有些论证结构比较简单,相应地将省略上述示意图中的某些项;而有些论证过程更为复杂,其结构示意图中要增加一些项。
最后看一个更复杂的例子
【例20】
本医学杂志已经决定采取下列立场:它将不发表不合乎道德的研究报告,不管它的科学价值如何。
我们采取此立场是基于如下三个理由。首先,只发表符合道德的研究成果的政策,如果得到普遍应用,将会吓阻那些不合乎道德的研究,研究成果的发表是医学报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者将不会从事不符合道德的研究,如果他们知道其研究成果将得不到发表机会的话。进而言之,任何其他的政策倾向于导致更多不合道德的工作,因为如我们已经指明的,此类研究也许更容易进行,因此会给其实践者带来更多的竞争边际效应。其次,即使对道德的违背只在很小程度上与研究对象的隐私保护原则相抵触,也将拒绝发表其研究成果。如果小的疏忽得到谅解,我们就会逐渐习惯此类事情,并且这将导致对道德的更大违背。最后,拒绝发表不合乎道德的研究成果的政策,可以用来知晓整个社会:甚至科学家也不认为科学是文明的首要尺度。知识尽管是重要的,但是与它由之获得的方式相比,对于一个高雅的社会来说,前者不如后者重要。
解析: 这个论证大致结构如下:
论点: 不发表不合乎道德的研究报告
论据: (1)这一政策将会吓阻那些不合乎道德的研究。
a.研究成果的发表是医学回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b.如果研究者事先知道这一政策,他们将不会从事不合乎道德的研究。
c. 任何其他的政策倾向于导致更多不合道德的工作。
c1.此类研究会给实践者带来更多的竞争边际效应,因为
c2.此类研究可能更容易进行
(2)即使对道德的违背程度很小,也将拒绝发表其研究成果。
d.如果小的疏忽得到谅解,我们就会逐渐习惯此类事情。
e.如果小的疏忽得到谅解,将导致对道德的更大违背
(3)这一政策可以将……知晓社会
f.知识不如获得知识的方式重要
于是,这一论证示意图如下:

类似的,我们也可以把诉讼证明按照逻辑树形结构勾勒出来,特别是在从间接事实推论要证事实的情况下。
这种情况通常是,从许多的间接事实(f1、f2……)推论要证事实(F)。例如,F=甲射杀了乙;f1=甲憎恨乙;f2=甲持有手枪;f3=乙约定案发当天在自己家与甲会面;f4=罪行实施后甲从乙家附近匆忙来到车站;f5=从甲穿的衣服上检查出硝烟痕迹;f6=乙临死前嘟哝了甲的名字。从f1到f6的内容综合判断可以认定F(要证事实)。
同时,每个间接事实f是通过更为间接的事实fa推定的。从上述设例看,fa1=乙当众侮辱甲;fa2=家三年前学过把玩具手枪改装为真手枪的技术;fa3=甲在两周前购买了玩具手枪;fa4=有人听到在案发前夜甲家后院有真手枪试射声音;fa5=案发次日甲将三套西服送到干洗店;fa6=从上述西服中的一件上检验出了烟痕,等等。
推论的过程如同树形图,由小树枝到大树枝,由大树知到树干,最后达到要证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