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刑诉法解释》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 (2005930日公布施行)

3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2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14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 (2005930日公布施行)

3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7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12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3 号,自200631日起施行)

第八条Ⅰ 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2号,自200631日起施行)

第八条Ⅰ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九条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具有专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民警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在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五)身体状况良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

 

参考案例1:未取得执业资格竟参与司法鉴定

2015112715:23

来源:羊城晚报

http://news.ifeng.com/a/20151127/46419815_0.shtml

近日,梅州市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客都所”)一员工(郝小军)违反程序,在无证的情况下,对委托人张毅进行司法临床身体检查,再由司法鉴定人(古新运、陈仲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毅称,这份鉴定书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影响了判决结果。

2015810日,由客都所古新运、陈仲生两位司法鉴定人作出了张毅“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特征,其损伤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梅江区法院201510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梅州分公司赔偿张毅医疗保险金11920元;驳回张毅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其它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220137月,念斌案福建高院的庭审情况

(一)关于鉴定机构资格:

斯伟江:好的,我理解了,你200647号就送到省厅了,但是省厅一直没有批下来。

林瑾晖:不是省厅,有一个程序问题。相关的东西,具体的情况还是要问省厅。

斯伟江:请问法庭,这个“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能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请法庭帮我记录一下,发证日期20081229号,发证机关福建省公安厅,鉴定机构全称,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二)关于鉴定人资格:

1)林瑾晖

斯伟江:在2006年的时候 你有鉴定人资格吗?

林瑾晖:有。

斯伟江:您有这个证可以提供给我们看一下吗?

林瑾晖:可以。我们这个证回收掉了,我现有证是2012年的,按照我们公安部的规定。

法官:请对着话筒,谢谢。

林瑾晖:这是我取得鉴定资格的省厅的文件和现有的这个证书。

法官:法警请把这个相关材料递给辩护律师。

斯伟江:你的鉴定人资质目前只能够给我们提供的是201211号的那个资质是不是?

林瑾晖: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