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刑诉法解释》第85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22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14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 (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17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12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3 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Ⅰ 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
(八)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Ⅰ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九条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或者离退休的具有专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民警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的法医官、鉴定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在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五)身体状况良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
参考案例1:未取得执业资格竟参与司法鉴定
2015年11月27日 15:23
来源:羊城晚报
http://news.ifeng.com/a/20151127/46419815_0.shtml、
近日,梅州市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客都所”)一员工(郝小军)违反程序,在无证的情况下,对委托人张毅进行司法临床身体检查,再由司法鉴定人(古新运、陈仲生)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毅称,这份鉴定书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影响了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0日,由客都所古新运、陈仲生两位司法鉴定人作出了张毅“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特征,其损伤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梅江区法院2015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梅州分公司赔偿张毅医疗保险金11920元;驳回张毅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其它诉讼请求。
参考案例2:2013年7月,念斌案福建高院的庭审情况
(一)关于鉴定机构资格:
斯伟江:好的,我理解了,你2006年4月7号就送到省厅了,但是省厅一直没有批下来。
林瑾晖:不是省厅,有一个程序问题。相关的东西,具体的情况还是要问省厅。
斯伟江:请问法庭,这个“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能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请法庭帮我记录一下,发证日期2008年12月29号,发证机关福建省公安厅,鉴定机构全称,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二)关于鉴定人资格:
(1)林瑾晖
斯伟江:在2006年的时候 你有鉴定人资格吗?
林瑾晖:有。
斯伟江:您有这个证可以提供给我们看一下吗?
林瑾晖:可以。我们这个证回收掉了,我现有证是2012年的,按照我们公安部的规定。
法官:请对着话筒,谢谢。
林瑾晖:这是我取得鉴定资格的省厅的文件和现有的这个证书。
法官:法警请把这个相关材料递给辩护律师。
斯伟江:你的鉴定人资质目前只能够给我们提供的是2012年1月1号的那个资质是不是?
林瑾晖:是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