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一、证人资格规则

(一)中国现行法

证人资格是证人证言相有证据能力的前提。第一,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他可就他了解的情况作证。我国刑事证据法并未要求证人亲身感知案件情况。第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或者法人不属于证人的范畴,因为它们不具有证人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60条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Ⅱ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刑诉法解释》第74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75条Ⅰ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109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1.证人资格=知道案情+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

2.知道案情  直接感知  间接听说(传闻)

传闻证人可以作证,需要调查属实,通常被认为证明力比较弱

3.假设证人知道案情,接着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不能做证人

《刑诉法》60

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

可以做证人、但证言须补强

《刑诉法解释》109(一)

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不能做证人

《刑诉法》60

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

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

不能做证人

《刑诉法解释》第75条Ⅰ


(二)美国法

一、证人资格的一般规定

历史上,普通法有很多关于证人资格的严格规定。例如,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已定罪的重刑犯不能作为证人;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不能做证人。

普通法残留:

1、精神病人成为合格的证人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对作证誓言中包含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后果是否理解(在这方面有精神病的病人与未成年的证人是类似的);(2)能否对他或她所感知的事物作出理智的陈述。以上两项测试同样适用于那些在对要作证的事件发生时酒醉或受麻醉剂影响的证人。

疯人院的疯子证人

2、部分州的成文法规定,伪证罪或收买他人伪证规定为具有延续性的不适格证人的理由。

3.未成年人,听证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要求能“理解和回答简单的问题”

制定法:

1.原则上不因身份和能力存在而排除证人能力

规则601  作证能力的一般规定

每个人都有作为证人的能力,除非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州法就起诉或者辩护规定了适用的裁决规则,则证人的能力由州法调整。

2.规则605  法官充任证人的能力

主持审判的法官不得在该审判中作为证人作证。当事人无需提出异议来留存此问题。

注:不是自己主持的程序,法官不得拒绝作证;自动化

规则606 陪审员充任证人的能力

(a) 审判时。在审判时,陪审员不得在其他陪审员面前作为证人作证。如果陪审员被传唤作证,法院必须给予当事人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出异议的机会。

(b) 调查陪审团裁决或者起诉书有效期间。

(1) 禁止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在调查陪审团裁决或者起诉书的有效性期间,陪审员不得就陪审团评议期间作出的

任何陈述或者发生的任何事件作证,或者就影响该陪审员或者其他陪审员的投票的任何事情作证,或者就该陪审员与裁决或者起诉书有关的思想过程作证。就这些事项,法院不得接受陪审员的宣誓书或者关于陪审员的陈述的证据。

(2) 例外。陪审员可以就下列事项作证。

(A) 是否有无关的有害信息不当地引起了陪审团的注意;

(B) 是否有外部影响不当地影响了任何陪审员;或者

(C) 在将裁决制成裁决书时,是否存在错误。

注:606b)实际上禁止对陪审团评议过程进行探究。

死人立法,即主张遗产者不能就与死者的对话或交易作证。

2. 对案件不具有亲身感知的人不具有作证资格。

规则602 缺乏亲身知识personal knowledge

只有在提出的证据足以支持认定证人就某事项具有亲身知识的情况下,证人才可以就该事项作证。证明亲身知识的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自己的证言。本条规则并不适用于专家证人根据规则703所作出的证言。

personal knowledge是指通过第一手观察或者经验获得的知识,区别于基于别人所说而形成的信念。

根据本条规则,如果证人要就感知的事实作证,必须要有进行观察的机会,必须实际观察到了事实,从而对所要作证的事项拥有亲身知识。

二、证人资格的一般标准

1、感知能力。视力缺陷、酒醉、麻醉剂……     

2、记忆能力。证人的记忆必须完好无损。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某个特定的证人是否已经年老或患有健忘症。

 当证人的记忆能力有欠缺时,允许为唤醒记忆使用文书。同时为了平衡双方,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出示申请权、检查权、使用权等。

规则612 用于刷新记忆的书写品

(a) 范围。在下列情况下证人使用书写品来刷新记忆时,本条规则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某些选项:

(1) 在作证时;或者

(2) 在作证前,如果法院确定正义要求当事人有这些选项时。

(b) 对方当事人的选项;删除不相关的事项。除非《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00条就刑事案件另有规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在听证时出示该书写品,有权对该书写品进行检查,有权就该书写品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并且有权把其中与证人证言有关的任何部分提出作为证据。如果出示该书写作品的当事人宣称该书写品包含无关事项,则法院必须对该书写品进行秘密审查,删除任何无关部分,并命令把剩余部分交给对方当事人。不顾异议而删除的部分必须留存在卷。

(c) 未能出示或者移交书写品。如果没有出示或者按照上述命令移交书写品,法院可以发出任何适当的命令。但是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检控方不遵守上述命令,则法院必须取消该证言,或者为正义利益所要求的情况下,宣布审判无效。

记忆不清楚,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3、表达能力。证人必须有能力并愿意真实、清楚地表达,以便调查人员不会误解。在这方面,出庭证人必须宣誓作证,或作出正式的确认书。

规则603 宣誓或者郑重声明将如实作证

在作证前,证人必须宣誓或者郑重声明将如实作证。该宣誓或者郑重声明必须以某种旨在以该职责触动证人良知的方式进行。 

规则604 译员

译员必须具有资格,并宣誓或者郑重声明将如实翻译。

证人表达能力有欠缺,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一般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的缺陷只削弱证言的可信性,并不使证言的效力完全失去。不过,极端情况下,作证能力的缺陷会导致证人完全没有能力作证。例如目击证人完全无法表达。

注意:美国司法从不把宗教信仰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能力的一项标准,有关一个证人宗教信仰或思想状况的证据并不能使该证人的可信度有所减损或提高。

规则610 宗教信仰或者意见、

关于证人的宗教信仰或者意见的证据,不可采纳来攻击或者支持证人的可信性。

但是,如果宗教信仰问题与证人的动机、偏见有关,本条并不禁止就此展开调查。例如披露某人进过教堂。本条也不禁止对可能致使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的非宗教意识形态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