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鉴真规则

 

 

物证

书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鉴真规则

来源真实

73

73

73

73

92Ⅰ(一)

94(二)

94(二)

无实质性改变

69(三)

69(三)

71Ⅱ前部分

92Ⅰ(五)

92

94(一)

93Ⅰ(三)

93

94(一)

《刑诉法解释》第69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刑诉法解释》第73条Ⅰ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Ⅲ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92条Ⅰ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Ⅱ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93条 Ⅰ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Ⅱ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94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云南“杜培武杀妻案”

杜培武,云南省

19984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杜培武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局长携带的手枪却一直没有下落。

19992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0617日,杀害“二王”的真凶杨天勇在另一案件中落网,交代了杀害二王的犯罪经过,手枪也赫然出现。

这个案子定罪所依据的证据,除了杜培武本人的口供外还有很多的有力的“物证”,比如在杜培武袖口上发现了的射击残留物“火药”;对案发现场的气味进行了先进的警犬鉴定,鉴定结果是杜培武身上的气味相同与现场气味相同;还有就是将案发现场面包车脚垫上的泥土和与杜培武身上的泥土做了鉴定后确认是同一类泥土等等。这样一些物证难道不重要吗?不客观吗?但就是这样一个“铁证如山”的案子却成了21世纪的“惊天错案”!

所以说我们在做案件的时候,一定不要仅仅把眼睛放到物证本身上,一定要深挖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在杜培武这个案子里,就是缺乏了这些关联性的证据,后来重新审查案卷时发现从现场勘查的照片上看,所谓的作案用的昌河牌汽车脚踏板上的泥土在照片上是没有显示的,而现场也没有勘查笔录,那泥土是哪儿来的呢?再说警犬的鉴定,因为被害人就是被告人的妻子,夫妻之间有相同的气味也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再看射击残留物,因为杜培武本人就是民警,曾经参加过射击训练,他衣服上有射击残留物不也是正常的吗?也就是说这些物证实际上与这个案件没有必然性的关系,所以我们一定要特别审查这些关联性的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记载、泥土的来源不清、气味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射击残留物证明不了作案用的枪打出来的,没有关联性证据把物证串联起来,哪怕再好的证据也有问题。

有些证据在取证方式上是不能含糊的。比如:1、我们都听说过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该案辛普森被认定无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一个关键证据的提取程序出现了问题,案发当天该案的主办警官在辛普森的住处提取到了所谓的被害人的血迹,但提取后并未直接交到鉴定机关而是带着这些提取后的血迹重新返回了案发现场,从提取血迹到

把血样交到鉴定机关时间间隔了十几个小时,这个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取证的程序,所以这个证据被排除了。

2、还比如说有的杀人案为了证明死者的死因会进行开棺验尸,但如果鉴定人员在采集尸样的直接把尸样放到了随手找来的一个容器里,最后鉴定出尸样存有农药残留物以证实死者是农药中毒死亡,但辩护人经过仔细的阅卷和研究就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装尸样的容器是哪来的?是不是干净的?公诉人有什么证据证明容器时干净的?有没有其他可能被农药物质污染?

3、比如说一氧化碳死亡,若鉴定的采样是采用静脉抽血的方式抽取死者的血液,有医学常识的人就说了这是有问题的,一氧化碳附着在空气中是能够渗入到人皮肤里面去,从而渗入血液中,都可以要人的命,应该查心血,抽出的血含有一氧化碳才能证明是一氧化碳中毒而死。所以取样问题、方式问题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

 

参考:美国证据法上的鉴真规则

一、(统一规定)

《联邦证据规则》规则901 证据验真与辨认

(a) 总则。为满足对证据进行验真或者辨认的要求,证据提出者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该证据系证据提出者所主张证据之认定的证据。

(b) 示例。以下仅是能够满足该要求的证据的示例,这些示例并非全部清单:

(1) 知情人的证言。关于某一证据系主张之证据的证言。

(2) 关于笔记鉴定的非专家意见。关于笔迹之真实性的非专家意见,该意见所立足的熟悉程度,并非因当前诉讼而获得。

(3) 专家证人或者事实审判者所进行的比较。专家证人或者事实审判者同业经验真的样本进行的比对。

(4) 与众不同的特征及类似特点。证据与环境相联系的外观、实质、内部结构或者其他与众不同的特征。

(5) 关于声音的意见。根据在任何时候将某声音与所称说话者联系在一起的环境中听过该声音的意见而进行的声音辨认,无论是直接听到的,还是通过机械、电子传输或者录音听到的。

(6) 关于电话交谈的证据。对于电话交谈而言,证明电话是打给当时分配给下列人员或者单位的号码的证据:

(A) 就特定自然人来说,情况——包括自我辨认在内——表明受话者是电话所打给的人;或者

(B) 就特定单位来说,电话是打给该单位的,且交谈与合理地通过电话处理的业务有关。

(7) 关于公共记录的证据。证明下列情况的证据:

(A) 某文件是公共机构依法记录或者存档的;或者

(B) 所称的公共记录或者陈述来自于保管该类文件的公共机。

(8) 关于陈年文件或者数据汇编的证据。证明文件或者数据汇编符合下列情况的证据:

(A) 其真实性处于不容置疑的状态下;

(B) 处于如果真实则可能所在之处,并且

(C) 在提出时已保存了至少20年以上。

(9) 关于过程或者系统的证据。描述某过程或者系统,并标明该过程或者系统产生了准确结果的证据。

(10) 制定法或者规则规定的方法。联邦制定法或者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所允许的任何经验或者辨认方法。

 

二、建立物证与审判问题之间的关联:监管或保管链条

对于物证而言,如果情况表明,它们可能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陪审团。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能够证明,该物品与特定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或者来自于犯罪现场。

为了确保物证在审判过程中的可采性,可以根据以下三种程序准确地确定物品的真实性:

1、警察可以从发现该物品时起,直到将之提交给法庭时止,保持对该物品进行完整和独立的监管和控制;

2、警察可以确保对监管链条进行完整和准确的记录;

3、警察可以采用独特的方式对该物品进行标示或标记

(一)通过监管和控制进行识别

一旦警察从现场提取物证之后,警察必须将之送往警察局或其他存储机构,并且必须保证其他人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接触该物品的机会。

这意味着警察需要一个只有自己才能打开的存储柜或橱柜。同时,如果其他人需要检查该物品,该警察必须在场。

这不意味着警察必须将该物品随身携带。

举例:犯罪现场的纸……

这种识别方法使用机率较小

(存储能力、专家检查、被告开示请求)

(二)通过监管链条的证明进行识别

在物证经过专家检查等情况下,警察会丧失对物品的监管和控制,此时警察必须确保对保管链条进行记录。

证据监管链条或保管链条的证明,是指从犯罪现场发现物证时起,直到将物证提交给法庭时为止,对所有曾经保管现场物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和记录。

典型的证据监管链条或保管链条记录包括:最初观察到特定物品的人、警察对该物品的保管、提交给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保管、其他警察取回该物品后提交给警方存储部门,以及最终将之提交给法庭。

这种记录使得陪审团可以确信,该物品就是当事人所指的物品,并且未遭到改变或破坏。

证据监管链条记录的作用:首先,为了确保提交给法庭的物品就是在犯罪现场上发现的物品,同时确保该物品是犯罪活动的产物;其次,为了确保专家进行检查和分析的物品就是与犯罪之间存在关联的物品,并且该物品自发现时起直到进行分析时止并未遭到改变或破坏。如果无法进行此种证明,该物品以及专家得出的分析结果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举例:一起杀人案件中,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的一把带血污的刀,

警察A发现-警察B带回警局-警察C送交犯罪实验室D-工作人员D交给专家E-专家E检验并得出鉴定意见-警察F取回并提交法庭

注意四点:

1、必须尽量减少物品经手人的数目。减小物证遭到破坏、改变或遗失的可能性;减少证人作证的时间。

2、在对物证进行检验之前,必须证明该物品自发现时起直到提交检验时并未遭到破坏、污染或者替换。

3、检验工作完毕后,仍应当重视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4、通过监管链条完整性记录来进行鉴真工作,有时候不切实际,同时部分信息可能缺失或失真。

(三)对需要辨认的物证进行标示

对于发现物证的警察而言,为了日后能够有效地识别,最为便利和可行的办法就是对该物证进行标示。

物证在最初的位置一经移动,就应当立即进行标示;同时,该标示还必须具有足够独特的特征,以便负责案件侦查工作的警察能够有效地进行识别。该警察姓名的首字母和标示日期就足以使得该警察在日后加以识别。

不同的物证有不同的标示方法。例如,对于微量物证,应该存放于纸袋、塑料袋或其他容器中,然后对其进行标示。

当警察对物证进行标示的时候,必须极度审慎行事,以免对随后进行的物证检验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妨碍。此外,警察必须竭尽全力避免对物证上遗留的潜指纹造成破坏。

对物证制作证据标签。10项内容。

物证检验前后对比记录很重要。

三、物证其他

1、现场保护和物证的搜集工作

2、物证的保存;

3、物证的邮寄;

4、法庭上使用物证的准备工作;

5、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替代手段、照片、录像记录、构建的模型、证人证言、流程图、电子数据表、计算机辅助制作的犯罪现场草图、法庭演示、实验

6、陪审团查看物证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