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
1. 有没有必要将证据法学从广义证据学中独立出来?
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归入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
其实,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应当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
一是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有效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全面地发现案件的真相;
二是站在“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上,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成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前者仍然可以称为广义的“证据学”,后者则应称为具有崭新功能和体系的“证据法学”。
证据学(含法庭科学) | 证据法学 |
包括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预审讯问学、电子数据学等 | 包括民事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行政诉讼证据法学以及其他证据法学 |
基于法庭科学、心理学、逻辑学、概率论、认识论等 | 基于法学、伦理学、实证科学 |
发现事实真相 | 发现事实真相并发现事实真相的正当性并重 |
多门交叉学科的混合 | 属于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的一部分 |
威格摩尔:《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科学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 | 威格摩尔:《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体系专论》 |
证据法学从广义证据学中独立以后,面临着如何处理其与诉讼法学的关系问题。(1)证据法学属于诉讼法学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2)三大诉讼证据法可以合并研究,也可以分开研究。(3)分开研究更能深入研究三大诉讼证据法中的具体问题。(4)中国刑事证据法与民、行证据法差别很大,很难整合在一个体系内。
附:晚近证据科学的进展,
Evidence,Inference and Inquiry : Towards and Integrated Science of Evidence
证据、推证和探究:迈向整合性的证据科学
A•Philip David 教授发起(伦敦学院大学)
概率和统计学、法学、医学、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史学、经济学、心理学、计算机
* David A•Schum 著 王进喜译《关于证据学的思考》(证据科学2009年第一期)
2.证据法是调整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的法律吗?
有学者将证据法的体系解释为以“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为中心的规则体系,认为刑事证据法也应就这四个程序环节构建证据。
证据法主要是就法院采纳单个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确立的“实体要素类”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要素类规范;一般的取证、举证、质证规范之类的证据运用活动,更应被纳入到程序法的调整范围,而没有必要为证据法所规范。
刑事诉讼法 | 刑事证据法 |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等 | 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刑事证据法规范法院在控辩双方参与下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过程) |
1、侦查中的取证规范;起诉中的案卷、证据提交等规范; 2、庭审程序中的一般证据调查规则,特别是证据的出示质疑等规则; 3、上诉、再审中的证据规则 | 证据程序规则中的三类规则: 1、有关各类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2、有关证明范围、责任和标准的规则; 3、那些旨在实施证据能力规则的“证据调查”方法规则。(审判中审判). |
(二)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证据法是指所有规范诉讼中各类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或事实认定)以及证据能力调查的规范。
证据法的范围:
(1)证据法基础知识和理论,包括证据的概念、理论分类、证据能力、证明力等;
(2)各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3)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有关如何依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范;
(4)旨在实施证据能力规则的“证据调查方法”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