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刘英明

目录

  • 1 第一单元 证据法学导论
    • 1.1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 1.2 证据法的渊源与解释
    • 1.3 证据法的性质、功能
    • 1.4 证据法学的概念与研究方法
  • 2 证据法发展简史
    • 2.1 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
    • 2.2 大陆法系——从法定证据制度到自由心证制度
    • 2.3 英美法系——从判例法到制定法
    • 2.4 中国——从专断到控权
  • 3 证据基础知识
    • 3.1 证据的含义与理论分类
    • 3.2 证据的法定形式
    • 3.3 证据能力的概念与规则体系
    • 3.4 证明力的概念与评价规则
  • 4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 4.1 证据法基本原则概述
    • 4.2 三大证据法共通基本原则
    • 4.3 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4.4 民事证据法特有原则
  • 5 刑事证据共通证据能力规则
    • 5.1 关联性规则
    • 5.2 须经法庭调查程序且查证属实规则
  • 6 刑事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6.1 鉴真规则
    • 6.2 实物证据取得合法规则
    • 6.3 原物原件优先规则
    • 6.4 刑事电子数据特别规定
  • 7 刑事证人证言证据能力规则
    • 7.1 一、证人资格规则
    • 7.2 二、证言特免权
    • 7.3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排除规则
    • 7.4 四、意见排除规则
    • 7.5 五、违法取得证人证言的处理规则
    • 7.6 六、证人证言的质疑方法
    • 7.7 七、证人询问规则
    • 7.8 八、证人安全保障与损失补偿
  • 8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据能力规则
    • 8.1 一、违法取得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处理规则
    • 8.2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 8.3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采信规则
    • 8.4 四、最新司法解释
    • 8.5 五、典型案例
  • 9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
    • 9.1 一、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而排除
    • 9.2 二、因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而排除
    • 9.3 三、因检材或样本不真实充足可靠一致而排除
    • 9.4 四、因鉴定程序违反规定而排除
    • 9.5 五、因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规定要求而排除
    • 9.6 六、因鉴定文书重要形式要件不完备而排除
    • 9.7 七、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而排除
    • 9.8 八、鉴定意见证明力评价规则
    • 9.9 九、特殊鉴定意见证据规则
    • 9.10 十、专业人士检验报告审查认定参照适用规则
  • 10 刑事笔录类证据和特殊类型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10.1 一、刑事勘验、检查审查认定规则
    • 10.2 二、刑事辨认结果的审查认定
    • 10.3 三、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认定
    • 10.4 四、破案经过的审查认定
    • 10.5 五、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的审查认定
    • 10.6 六、技术侦察所得证据的审查认定
  • 11 刑事诉讼证明
    • 11.1 诉讼证明概述
    • 11.2 刑事证明对象与无需证明事项
    • 11.3 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1.4 刑诉证明标准
    • 11.5 刑事推定
  • 12 刑事庭审证据程序概览
    • 12.1 庭前准备程序-证据争议处理程序
    • 12.2 犯罪事实调查程序
    • 12.3 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 12.4 证据上诉制度
    • 12.5 侦查人员作证制度
    • 12.6 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 13 民事证据的庭前收集与提交
    • 13.1 原则上由当事人自主收集提交证据
    • 13.2 法院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 13.3 庭前专项证据调查与保全
    • 13.4 域外调取证据
    • 13.5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 14 民事证据的审查认定
    • 14.1 民事证据审查认定的共通规定
    • 14.2 针对书证、物证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3 针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殊审核认定规则
    • 14.4 证人证言审查认定规则
    • 14.5 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
    • 14.6 当事人陈述审查认定规则
  • 15 民事证明制度
    • 15.1 民诉证明的概念与一般对象
    • 15.2 民诉证明的无需证明事项
    • 15.3 民诉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 15.4 民诉证明标准
    • 15.5 民诉推定
  • 16 民事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1 二审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2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证据和事实问题
    • 16.3 附1: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16.4 附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

1. 有没有必要将证据法学从广义证据学中独立出来?

传统上,我国主流的诉讼法学理论将有关证据资格、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的事项一律归入所谓“证据学”的研究范围,而不承认有“证据法学”学科的独立存在。

其实,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应当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

一是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有效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全面地发现案件的真相;

二是站在“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上,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成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前者仍然可以称为广义的“证据学”,后者则应称为具有崭新功能和体系的“证据法学”。

 

证据学(含法庭科学)

证据法学

包括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预审讯问学、电子数据学等

包括民事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行政诉讼证据法学以及其他证据法学

基于法庭科学、心理学、逻辑学、概率论、认识论等

基于法学、伦理学、实证科学

发现事实真相

发现事实真相并发现事实真相的正当性并重

多门交叉学科的混合

属于法学、特别是诉讼法学的一部分

威格摩尔:《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科学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

威格摩尔:《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体系专论》

 

证据法学从广义证据学中独立以后,面临着如何处理其与诉讼法学的关系问题。(1)证据法学属于诉讼法学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2)三大诉讼证据法可以合并研究,也可以分开研究。(3)分开研究更能深入研究三大诉讼证据法中的具体问题。(4)中国刑事证据法与民、行证据法差别很大,很难整合在一个体系内。

 

附:晚近证据科学的进展,

EvidenceInference and Inquiry Towards and Integrated Science of Evidence

证据、推证和探究:迈向整合性的证据科学

APhilip David 教授发起(伦敦学院大学)

概率和统计学、法学、医学、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史学、经济学、心理学、计算机

* David ASchum   王进喜译《关于证据学的思考》(证据科学2009年第一期)

 

2.证据法是调整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的法律吗?

有学者将证据法的体系解释为以“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为中心的规则体系,认为刑事证据法也应就这四个程序环节构建证据。

证据法主要是就法院采纳单个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确立的“实体要素类”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要素类规范;一般的取证、举证、质证规范之类的证据运用活动,更应被纳入到程序法的调整范围,而没有必要为证据法所规范。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法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等

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刑事证据法规范法院在控辩双方参与下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过程)

1、侦查中的取证规范;起诉中的案卷、证据提交等规范;

2、庭审程序中的一般证据调查规则,特别是证据的出示质疑等规则;

3、上诉、再审中的证据规则

证据程序规则中的三类规则:

1、有关各类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2、有关证明范围、责任和标准的规则;

3、那些旨在实施证据能力规则的“证据调查”方法规则。(审判中审判).

(二)证据法的概念和范围

证据法是指所有规范诉讼中各类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或事实认定)以及证据能力调查的规范。

证据法的范围:

1)证据法基础知识和理论,包括证据的概念、理论分类、证据能力、证明力等;

2)各类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3)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有关如何依据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范;

4)旨在实施证据能力规则的“证据调查方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