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刑事拘留的主体
1.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作出拘留的决定。
2.执行主体: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拘留适用的对象
拘留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谓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或刚实行完犯罪的人。对刚离开犯罪现场即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或者衣服有显著的犯罪痕迹的,受盘问而准备逃跑的,以及持有赃物或者可以明显地认为是曾经供犯罪使用的凶器或者其他物品的,也视为现行犯。所谓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表明某人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及时抓获作案人、获取证据、查明案情,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对尚立案侦查的,应当在抓获后立即办理立案、拘留手续。
(三)拘留的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四)拘留的具体程序
1.拘留的审批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拘留的执行。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使用警械、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必须符合《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包括: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②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
1.一般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重罪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3.转化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见,一般逮捕都要满足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但是转化型逮捕突破了徒刑的底线要求。
(二)逮捕的批准机关
逮捕的批准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
(三)逮捕的决定机关
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四)逮捕的执行机关
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但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五)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六)逮捕的执行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按指印,拒绝签名、按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脚镣等约束性警械。
(七)逮捕后的工作
1.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不应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