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

《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教学团队

目录

  • 1 绪论
    • 1.1 课程导入
    • 1.2 绪论
  • 2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法规应用
    • 2.1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概述
    • 2.2 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 2.3 警械的合法使用
    • 2.4 武器的合法使用
  • 3 人民警察强制措施
    • 3.1 人民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 3.2 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
  • 4 警察巡逻盘查的法律法规应用
    • 4.1 盘查概述
    • 4.2 盘查的基本程序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 4.3 继续盘问
  • 5 常见警情处置的法律法规应用
    • 5.1 伤害类警情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 特殊人员肇事警情现场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1 醉酒类人员警情处置
      • 5.2.2 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警情处置
  • 6 查缉重大暴力案件中的法规应用
    • 6.1 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持枪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 6.2 查缉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 7 公安执法监督
    • 7.1 公安执法监督概念、特点和意义
    • 7.2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 8 法律责任
    • 8.1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 8.2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武器的合法使用

四、武器的合法使用

 枪支是人民警察专配的、震慑与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工具和保护执勤的公安民警的有力武器,对于打击犯罪、保护群众、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减少伤亡事件发生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

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 199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问题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外,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问题还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归纳起来,分以下几个层次:

(一)规定在法律中

我国的《人民警察法》、 《枪支管理法》、《戒严法》、 《监狱法》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问题做了规定。

(二)规定在行政法规中

1·1996年1月8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械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该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目的、武器的范围、用武器的原则、使用武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法律任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2·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了看守人员和武警有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等情形,采取其他措施不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三)规定在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中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等对于不同情形下警察如何使用武器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警务实战中使用武器现状

1.目前实战中使用武器存在问题

(1)有枪不敢用;

(2)违法使用武器。

   2.原因分析:

(1)缺乏刑法的有效保护

 (2)相关法律规定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性

 (3)枪支的保管、使用制度过于呆板

(4)缺乏训练,心里素质不好、用枪技能差

(5)少数警察对武器使用的目的没有认识清楚

    3.建议措施:

(1)坚持慎用武器和理性规范使用武器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3)加强使用武器实战技能与运用法律法规能力的培训

(4)改善基层民警的武器装备条件,构建科学的武器装备管理机制

(5)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

1.判明情况;

判明情况,---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生的暴力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人做出的准确判断。《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即人民警察必须确认各种暴力犯罪的发生,并确认犯罪行为时,才能决定是否使用武器。 客观上没有《条例》第九条所列暴力行为发生,或者对犯罪行为人没有确认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武器。

 2.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

 暴力犯罪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对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直接危害的行为。如使用暴力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的等。

《条例》第九条所列举的各种行为,都是暴力犯罪行为。

  3.紧急情形;

紧急情形--是指暴力犯罪行为正在造成危害结果,不使用武器加以制止将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武器使用的三种判别处理方式   

 (1)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段,正在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处于严重紧急和危险状态的;

 (2)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紧急状态的;   

 (3)暴力抗拒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或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4.警告无效。

  警告是指人民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发出的要求其停止暴力侵害或停止逃跑的告知和警示。它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明确告知并命令犯罪嫌疑人停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二是如果不停止暴力侵害,将会受到使用武器的打击。

  警告无效是指经警告,犯罪嫌疑人仍不听从人民警察的告知命令,继续其犯罪或逃窜、拒捕活动。

警告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警告,如命令犯罪嫌疑人“站往”、“放下武器”、“我要开枪了”等等;也可以是鸣枪警告。

但是,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来不及警告或发出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可直接使用武器。例如,犯罪嫌疑人正在点燃爆炸物,如不立即开枪制止会引发爆炸,炸毁建筑物并致建筑物内人员伤亡,人民警察可以直接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再如,犯罪嫌疑人已开枪拒捕,袭击人民警察,人民警察可直接开枪射击对方。


    (四)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四)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警察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嫌疑人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六)使用武器后应采取的措施

1.现场处置(《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

 (1)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2)保护现场 ;(3)立即报告。

2.书面报告(《条例》第1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