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

《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教学团队

目录

  • 1 绪论
    • 1.1 课程导入
    • 1.2 绪论
  • 2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法规应用
    • 2.1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概述
    • 2.2 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 2.3 警械的合法使用
    • 2.4 武器的合法使用
  • 3 人民警察强制措施
    • 3.1 人民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 3.2 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
  • 4 警察巡逻盘查的法律法规应用
    • 4.1 盘查概述
    • 4.2 盘查的基本程序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 4.3 继续盘问
  • 5 常见警情处置的法律法规应用
    • 5.1 伤害类警情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 特殊人员肇事警情现场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1 醉酒类人员警情处置
      • 5.2.2 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警情处置
  • 6 查缉重大暴力案件中的法规应用
    • 6.1 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持枪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 6.2 查缉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 7 公安执法监督
    • 7.1 公安执法监督概念、特点和意义
    • 7.2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 8 法律责任
    • 8.1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 8.2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一、公安赔偿的概念和种类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根据《人民警察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二、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的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1)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要件
公安赔偿要求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公安赔偿的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而不问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公安赔偿的后果要件
  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既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也包括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损害,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公安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条件。

三、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关于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详见课件)另外,第5条规定了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提起公安行政赔偿的事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关于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8条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详见课件)另外,第19条规定了刑事赔偿免责事由。

1.提起公安刑事赔偿的事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虽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拘留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刑事侦查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安赔偿的方式

公安赔偿的方式,是指公安赔偿的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所采用的形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确立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国家赔偿方式。这三种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并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