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

《警务实战相关法律法规》教学团队

目录

  • 1 绪论
    • 1.1 课程导入
    • 1.2 绪论
  • 2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的法规应用
    • 2.1 人民警察武力使用概述
    • 2.2 口头制止与徒手制止的合法使用
    • 2.3 警械的合法使用
    • 2.4 武器的合法使用
  • 3 人民警察强制措施
    • 3.1 人民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 3.2 人民警察刑事强制措施
  • 4 警察巡逻盘查的法律法规应用
    • 4.1 盘查概述
    • 4.2 盘查的基本程序和几种情形的处理
    • 4.3 继续盘问
  • 5 常见警情处置的法律法规应用
    • 5.1 伤害类警情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 特殊人员肇事警情现场处置的法规应用
      • 5.2.1 醉酒类人员警情处置
      • 5.2.2 精神障碍患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警情处置
  • 6 查缉重大暴力案件中的法规应用
    • 6.1 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持枪犯罪嫌疑人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 6.2 查缉持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 7 公安执法监督
    • 7.1 公安执法监督概念、特点和意义
    • 7.2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 8 法律责任
    • 8.1 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 8.2 人民警察在警务实战中的侵权赔偿责任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分类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公安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人民警察法》《监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

例如《人民警察法》第42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公安执法监督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等。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按照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分类,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本节课我们重点学习外部执法监督和内部执法监督内容。

(一)外部执法监督

外部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2.监察监督,是指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此,《监察法》第11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3.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监督内容和形式主要包括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执行监督等。

4.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形式。正如《行政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正如《人民警察法》第44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内部执法监督

内部执法监督主要包括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公安行政复议和公安赔偿制度等。

1.督察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人民警察法》第47条中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是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2011年8月31日修订施行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法制部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中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三大类:综合职能、办案职能、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法制部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3.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实行该制度,对于维护、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公安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