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缉劫持人质案件中的法律法规适用
(一)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
1.涉案人员具有多级性和复杂性。
2.案件各方当事人意图各异,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
3.案件持续发展的动态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查缉劫持人质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人质、群众、警察);
2.统一指挥原则;
3.谈判与武力相结合原则;
4.处置方法合法原则。
(三)查缉劫持人质案件法律法规的运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6项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 。
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二、查缉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法规适用
(一)查缉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
1.危险性大。
2.时间短促。
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4.容易受心里压力的影响。
(二)查缉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1款第4项规定:“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第1款第14项规定:“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三)复杂场所中使用武器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第2项规定:“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四)战后处置的法律要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