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遗产监测
1.系统监测(主动监测)
缔约国每6年通过世遗中心向世遗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2.反应性监测(被动监测)
由秘书处、UNESCO其他部门和专家咨询机构向委员会递交有关受到威胁的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报告
二、濒危遗产的评定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一)177.依照《公约》第11条第4段,当一项遗产满足以下要求时,委员会可将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a) 该遗产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b) 该遗产面临严重的、特殊的危险;—
c) 该遗产的保护需要实施较大规模的工程;
d) 要求对遗产提供《公约》规定的援助。
(二)《世界遗产公约》第11条4段
世界遗产由于以下原因, 面临以下严重特殊危险威胁:
1.蜕变加剧;
2.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
3.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危险;
4.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
5.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
6.随意摈弃;
7.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
8.灾害和灾变,如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海啸等。
三、《世界遗产名录》彻底除名的程序
192.在以下情况下,委员会采取以下步骤,把某项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
a) 遗产发生蜕变程度严重,已丧失了其作为世界遗产的决定性特征;
b) 遗产在当初申报的时候便因为人为因素导致其内在特质受到威胁,而缔约国在规定时间内又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96.委员会将审查所有可用信息,作出处理决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到场并投票同意,该决定方能通过。在未就此事宜与缔约国协商之前,委员会不应做出把遗产除名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