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自然遗产列入《名录》应符合的其他标准
只有同时具有原真性和完整性的特征,且有恰当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二、世界遗产申报评定程序
1 签署《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
2 缔约国把本土上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地列出一个预备清单。
3 从预备清单中筛选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
4 填写提名表格—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5 世界遗产中心检查提名是否完全,并送交咨询机构(ICOMOS,IUCN )评审。
6 咨询机构派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实地考察。
7 咨询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建议。
8 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的7名成员审查提名评估报告,并向委员会做出推荐。
9 有着21名成员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召开大会最终做出录入、推迟录入或淘汰的决定。
三、系列遗产、跨境遗产的申报
四、世界遗产的均衡措施
(一)世界遗产的均衡性
类型、地域、国家、文化、历史阶段的均衡
(二)5C全球战略 (1994—2007)
——实现 世界遗产的平衡性、代表性、可信性。 其目标是确保《名录》能反映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多样性。启动此项目的原因是当时《名录》上的项目在其代表的遗产类型、地理分布方面都缺乏平衡性。
Credibility 可信性 ——增强《名录》的可信性
Conservation 保护 ——保证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
Capacity building 能力建设 ——推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
Communication 交流 ——通过交流、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参与、支持
Community 社区 ——加强社区在履行《公约》方面的职责
(三)上游程序 Upstream support
“上游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遗产的数量,避免在拟申报的遗产无法证明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情况下进行经费和人力资源重大投资,并在适当情况下指导这些遗产获得国际承认的方法。通过“上游程序”对特定地区、特定国家的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管理给予必要的国际援助,帮助其提高遗产认知、保护、管理能力,是落实全球战略、改变遗产分布的不平衡、提高世界遗产的可信度、代表性的有效措施。
(四)世界遗产大会有关决定
《凯恩斯决议》2000年——每年申报总数不超过30项;每国申报1项,没有遗产项的国家可申报2-3项
《苏州决议》 2004年 ——每年申报总数45项;每国每年可至多申报2项,其中至少有1项自然遗产或混合遗产
2007年,31届大会 ——1国1年2项,无论N或C
2016-17年 修订版 ——1国1年1项,每年申报总数不超35个
2018年 ——1国1年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