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概要:
教学重点:邪教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特征;教学难点是恐怖主义犯罪心理特征。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特征、邪教犯罪的心理特征,了解封建迷信犯罪的心理特征,熟悉邪教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特征。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信仰型动机犯罪的心理知识,简要分析公安实践中信仰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情感目标:通过对信仰理论的正反两方面认知,强化警察的理想信念。
信仰是一种超越现实的精神的力量,对于个人来说,信仰引导人的思想,直接影响人们观察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信仰来指导自己的思想。信仰本身并不是犯罪,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仰型动机犯罪中的所言的“信仰”,指的是错误的、反社会的信仰,如果信仰某种“教义”或“理论”而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便构成了犯罪。所谓信仰型犯罪,是指反社会信仰引起的犯罪,包括政治信仰型犯罪、邪教信仰型犯罪、封建迷信信仰型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
第一节 邪教犯罪心理
一、概述
邪教犯罪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也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和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是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及其处刑的规定,以及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予以数罪并罚的规定。
典型案例:山东招远涉邪教杀人案
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张某(张帆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五被告人及张某到“麦当劳”招远府前广场餐厅就餐。21时许,张帆、吕迎春授意张航、张巧联、张某向餐厅内的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教徒做准备。当张航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手机号码时遭其拒绝,张航将此情况告知了张帆、吕迎春。张帆、吕迎春指使张航再次向吴某某索要号码,又遭拒绝。张帆、吕迎春遂共同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帆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制止其通话,并驱赶其离开餐厅,遭斥责后张帆遂持餐厅内座椅击打吴某某头部,吴某某反抗,二人厮打并倒地,张立冬即上前掐住吴某某的脖子,迫使其松手,吕迎春、张航也参与殴打。张帆脱身后,手撑餐桌反复跳起、连续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随后将两支拖把递给张立冬和张某,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诅咒、殴打吴某某。张立冬立即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在吕迎春指使下,张立冬又将吴某某从桌椅间拖出,用穿着皮鞋的右脚反复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期间,吕迎春还用拳头击打上前劝阻的“麦当劳”餐厅工作人员,并威胁称“谁管谁死!滚”,阻止他人施救,又与张帆冲向餐厅柜台,用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一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2月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2/id/1544860。shtml
二、心理诱因
邪教往往打着宗教、功法的幌子去蒙骗民众,这种蒙骗之所以能够成功,往往也是是因为个体和社会存在众多的诱因存在所致。
(一)控制和易被控制
(二)蛊惑煽动和盲从
(三)狡诈和蒙昧
三、心理特征
邪教犯罪是一种特殊样态的犯罪类型,因为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决定了邪教教主和邪教信徒既有共性心理特征,又有各自相应的独特心理特征。
(一)认知的偏执性和错误性
(二)存在某种人格障碍
根据对邪教犯罪组织的研究表明,邪教犯罪人性格偏激,人格不健全,焦虑、抑郁、压抑、缺乏亲情等。人格障碍在教主和邪教信徒身上有着不同的表现。邪教教主往往有:①自我为中心,以“救世主”、“神”自居的自恋型人格。②极强的控制欲、权力欲或领袖欲③善于在大众面前表现自我的表演型人格;邪教信徒往往有:①自我评价偏低,对自己的成就信心不足,而对自己的弱点过分沮丧的逃避型人格。②没有主见,缺乏自信,总觉得自己能力不足,甘愿置身于从属地位的依赖型人格。③易受暗示,思维方式简单,缺乏稳定的价值观的非成熟型人格。④个性孤僻、内向,不善于主动与社会交往和接触外界的封闭型人格。
(三)较强的归属心理
(四)情绪具有交感效应
(五)犯罪意志的坚定性
四、行为特征
(一)犯罪行为的组织性
(二)犯罪行为的破坏性
(三)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四)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知识拓展:封建迷信与犯罪
封建迷信违法犯罪,指的是违法犯罪人以封建迷信为手段、为工具,利用一般群众的落后迷信思想,采取欺骗、引诱、煽动、胁迫等方式,针对受害人或裹挟受骗群众针对社会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迷信心理的驱使下进行的犯罪,即迷信驱动型犯罪;另一种是利用他人的迷信心理而进行的犯罪,即迷信利用型犯罪。
封建迷信就是对一些非科学现象的盲目相信,顶礼膜拜,常常表现为一些人对于星相、占卜、巫医、风水、命相、鬼神等的盲目相信。封建迷信的思想基础是唯心主义,其本质是无知和偏见,是人们对未知事物的非科学解释,一旦有人相信则会腐蚀这些人的思想,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
封建迷信的具体表现主要有:重男轻女、轻信邪教、鬼上身、跳大绳、算命占卜、夸大神话含义等等都是封建迷信。随着改革开放,社会自由度和宽容度不断增加,社会文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封建迷信活动开始打着科学的幌子,用科学术语伪装自己。占卜、算命被说成是“预测学”,相面、八字被说成是破解“生命密码”,江湖巫术被说成是“人体科学”等等,社会上因信奉封建迷信实施犯罪以及利用他人迷信思想实施侵害,即迷信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
《刑法》条文中,将利用迷信实施的犯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实施的犯罪放在一起,规定了量刑幅度,没有对利用迷信实施的犯罪作更加细致的解释和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从事、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同样只是做了大致规定。从而造成法律规定、理论研究少与司法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给治理迷信犯罪造成了障碍。信奉封建迷信在不侵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只是个人的不理智行为,至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一旦迷信越过法律这条鸿沟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就演变成犯罪,即封建迷信犯罪。
封建迷信犯罪的行为类型主要包括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等。根据其犯罪动机的特征,封建迷信犯罪分为主动迷信型犯罪和迷信信仰型犯罪。 (1)主动迷信型犯罪。即主动以迷信为工具的犯罪类型,其犯罪目的多为钱财或心理的某种欲望,犯罪的对象多为贫困地区的人,因为这些人通常对迷信抱有很大的信任,犯罪人就会利用这种信任加以犯罪,而大多数犯罪人其实并不热衷于迷信思想,只是将其当做谋求非法利益的工具。(2)迷信信仰型犯罪。即由行为人的封建迷信信仰导致的犯罪。其犯罪动机属于典型的信仰犯罪动机,犯罪人自己就深受迷信感染,并依靠这种迷信意识去犯罪,但其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