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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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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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1.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限届满
4.征收
5.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6.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
案例
李楠系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三里九村三队村民,与外乡三十里铺村的赵某结婚后,村里以她结婚为由,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责任田。婚后双方一直在男方的原籍居住,共同耕种三十里铺村分给赵某的承包期为30年的耕地,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收益颇丰。后来夫妻感情不和,与200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楠回到娘家,多次要求三里九村归还其出嫁前承包的未到期的耕地,但她的要求没有得到答复。生活没有来源的李楠找过镇领导、县委、县政府等部门,但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解析
在本案中,李楠与外乡三十里堡村的赵某结婚后,三里九村即强制收回其未到期的责任田,而李楠并没有从三十里堡村分得承包地,导致离婚后,回到三里九村的李楠没有无地可种。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三里九村在李楠结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前强制收回其承包地的做法是违法的,该村应当返还其婚前未到期的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