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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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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债权人的代位权
1. 代位权的含义

第一,债权人代位权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权利时得行使的权利。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4.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但《《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
案例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