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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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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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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二、合同义务
(一)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主给付义务
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从给付义务
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3、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二)附随义务
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合同关系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
1、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履行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履行的义务为附随义务。
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类: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的保护功能。
(三)不真正义务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者问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四)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以法定形式明确了这些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
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