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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题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成立是由一方还是两方以上的意思表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不需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仅凭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如立遗嘱、无权代理的追认、放弃继承权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两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必须由两方以上的当事人都作出意思表示,而且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卖方的利益是对立的,但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确立)。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给付相应的代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时,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行为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时,无须付出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使用借贷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无偿使用对方财产,约定期满返还的协议)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划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一般是一方首先提出与对方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希望,而对方对此表示同意,行为即可成立,无须其他条件,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均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如赠与、借用等均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划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采用的方式要合法。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的方式无法律特殊要求,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法律行为,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发生行为的原因若存在且合法,该行为即合法有效,若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则该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买卖行为中,买方取得出卖物,卖方得到价款,都是依据双方之间有效的买卖合同,若买卖合同无效,则双方分别取得对方的财产的行为就因缺乏合法依据而丧失效力。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与其所依据的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无关,即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有效。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例如,甲向乙购买某一产品,甲签发了一张银行汇票给乙,银行向乙承兑后,不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银行均需承担付款义务,向乙支付汇票中的款项。
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生存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死因行为)。
生存行为,是指仅在行为人生存时才能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在行为人活着时生效,死后就不能生效。实践中由特定义务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生存行为,主体死亡,行为效力消灭,如委托合同在义务人死亡时效力终止。
死因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死亡后,该行为才能生效。其特点是以行为人死亡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如遗嘱、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