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民法概述
    • 1.1 民法的概念与范围
    • 1.2 民法的调整对象
    • 1.3 民法的特征
    • 1.4 民法的渊源
    • 1.5 民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 2.1 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功能
    •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3 民事权利通论
    • 3.1 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 3.2 民事权利的分类
    • 3.3 民事权利的变动
    • 3.4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 3.5 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
  • 4 民事法律关系
    • 4.1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和构成要素
    • 4.2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 5 自然人
    • 5.1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5.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分类
    • 5.3 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延伸性问题
  • 6 合伙制度
    • 6.1 合伙关系的认定与分类
    • 6.2 合伙的财产关系
    • 6.3 合伙组织的债务责任
  • 7 法人制度
    • 7.1 法人的概念和认定条件
    • 7.2 法人的分类与相互区别
    • 7.3 法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 8 法律行为
    • 8.1 民事行为概述与分类
    • 8.2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 8.3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 8.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8.5 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
    • 8.6 法律行为的解释
  • 9 民事代理
    • 9.1 代理的基本特征和制度构成
    • 9.2 代理的分类
    • 9.3 有效代理的要件和代理权行使规则
    • 9.4 无权代理情形和行为后果
    • 9.5 表见代理的法律认定及其后果
  • 10 诉讼时效
    • 10.1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 10.2 诉讼时效的期限分类和期间的计算
    • 10.3 除斥期间的含义与特征
  • 11 人身权
    • 11.1 人身权概述
    • 11.2 人格权
    • 11.3 身份权
  • 12 物权及物权法概述
    • 12.1 物权的概念
    • 12.2 物权的效力
    • 12.3 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12.4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12.5 物权法的功能
  • 13 共有
    • 13.1 按份共有
    • 13.2 共同共有
  • 1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4.1 物权法定原则
    • 14.2 一物一权原则
    • 14.3 公示公信原则
  • 15 物权的变动
    • 15.1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 1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 15.3 预告登记
    • 15.4 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 15.5 动产交付
  • 16 所有权概述
    • 16.1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 16.2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 16.3 所有权的类型
  • 1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7.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17.2 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
  • 18 物权的取得方式
    • 18.1 善意取得
    • 18.2 遗失物的拾得
    • 18.3 发现埋藏物
    • 18.4 先占
    • 18.5 添附
    • 18.6 取得时效
  •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9.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述
    • 19.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19.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19.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20 建设用地使用权
    • 20.1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 20.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 20.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21 宅基地使用权
    • 21.1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 21.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 21.3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 22 地役权
    • 22.1 地役权概述
    • 22.2 地役权的取得
    • 22.3 地役权的内容
    • 22.4 地役权的消灭
  • 23 抵押权
    • 23.1 不动产抵押权
    • 23.2 动产抵押权
    • 23.3 浮动抵押权
    • 23.4 最高额抵押权
  • 24 质权
    • 24.1 动产质权
    • 24.2 权利质权
  • 25 留置权
    • 25.1 留置权的成立
    • 25.2 留置权的效力
    • 25.3 留置权的实现
  • 26 债的概述
    • 26.1 债的概念
    • 26.2 债的要素
    • 26.3 债的分类
  • 27 债的发生
    • 27.1 债发生的原因概述
    • 27.2 无因管理
    • 27.3 不当得利
  • 28 债的变更
    • 28.1 概述
    • 28.2 债的移转
    • 28.3 债的内容变更
  • 29 债的消灭
    • 29.1 债的消灭
  • 30 债的履行
    • 30.1 概述
    • 30.2 债的适当履行
  • 31 债的保全
    • 31.1 概述
    • 31.2 债权人的代位权
    • 31.3 债权人的撤销权
  • 32 债的担保
    • 32.1 债的担保概述
    • 32.2 保证
    • 32.3 定金
  • 33 合同概述
    • 33.1 合同概述和特征
    • 33.2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 33.3 合同的分类
  • 34 合同的订立
    • 34.1 合同订立的概述
    • 34.2 要约
    • 34.3 承诺
    • 34.4 缔约过失责任
  • 35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35.1 合同的条款
    • 35.2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 35.3 合同的形式
  • 36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 36.1 同时履行抗辩权
    • 36.2 不安抗辩权
    • 36.3 先履行抗辩权
  • 37 合同解除
    • 37.1 合同解除概述
    • 37.2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 37.3 合同解除的程序
    • 37.4 合同解除的效力
  • 38 违约责任
    • 38.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38.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38.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38.4 违约行为的形态
    • 38.5 继续履行
    • 38.6 赔偿损失
    • 38.7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赔偿原则
    • 38.8 赔偿损失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区别
    • 38.9 违约金
    • 38.10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 39 侵权责任概述
    • 39.1 侵权行为
    • 39.2 侵权责任
  • 40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40.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0.2 过错责任原则
    • 4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 41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 41.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41.2 加害行为
    • 41.3 损害后果
    • 41.4 因果关系
    • 41.5 主观过错
  • 4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42.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42.2 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 4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43.1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 43.2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种类
  • 44 共同侵权责任
    • 44.1 共同侵权责任
    • 44.2 共同侵权责任种类
    • 44.3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 45 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45.1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 45.2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 45.3 使用人责任
    • 45.4 网络侵权责任
    • 45.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 45.6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 46 特殊侵权责任
    • 46.1 产品责任
    • 46.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46.3 医疗损害责任
    • 46.4 环境污染责任
    • 46.5 高度危险责任
    • 46.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46.7 物件损害责任
  • 47 复习测验
    • 47.1 复习测验
    • 47.2 复习测验
    • 47.3 复习测验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 1
  • 2 练习题

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成立是由一方还是两方以上的意思表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不需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仅凭行为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如立遗嘱、无权代理的追认、放弃继承权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两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必须由两方以上的当事人都作出意思表示,而且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如买卖合同中,买方、卖方的利益是对立的,但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才能确立)。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给付相应的代价,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时,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行为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取得某种利益时,无须付出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使用借贷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无偿使用对方财产,约定期满返还的协议)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要件划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一般是一方首先提出与对方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希望,而对方对此表示同意,行为即可成立,无须其他条件,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均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如赠与、借用等均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定的形式划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所采用的方式要合法。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的方式无法律特殊要求,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法律行为,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发生行为的原因若存在且合法,该行为即合法有效,若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则该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买卖行为中,买方取得出卖物,卖方得到价款,都是依据双方之间有效的买卖合同,若买卖合同无效,则双方分别取得对方的财产的行为就因缺乏合法依据而丧失效力。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与其所依据的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无关,即原因虽不存在,其行为仍有效。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例如,甲向乙购买某一产品,甲签发了一张银行汇票给乙,银行向乙承兑后,不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银行均需承担付款义务,向乙支付汇票中的款项。

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生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生存行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死因行为)。

生存行为,是指仅在行为人生存时才能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在行为人活着时生效,死后就不能生效。实践中由特定义务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生存行为,主体死亡,行为效力消灭,如委托合同在义务人死亡时效力终止。

死因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死亡后,该行为才能生效。其特点是以行为人死亡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如遗嘱、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