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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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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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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例
债的消灭
债消灭的原因:
1.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即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2.债的消灭无论原因如何,均在法律上发生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而且主债消灭的,原附于从债也一并消灭。此外,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以及返还负债字据等义务。
清偿的概念和清偿主体:
(一)概念
是指为了实现债的目的,按照债的内容所实施的给付行为。
(二)清偿主体
一般情况下,以债务人或者其代理人为清偿人,以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为受领清偿人。
根据债的性质或当事人约定,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或者受领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受领清偿人。
另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受领证书持有人及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也为有权接受清偿利益的人。
清偿的方法、地点和期限:
清偿应当以全部清偿为原则,但当部分清偿不构成对债权人的不利益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当受领部分清偿。
债的清偿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实施代物清偿。债的清偿还应当符合债要求的地点、期限。对于清偿地、清偿期,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债的性质或履行习惯履行。
提存的概念:
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提存原因: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物:
债务人提存的标的物应为债务履行应当给付的标的物或工作物,
1.以给付劳务为标的的债务不得提存。
2.提存的标的物应当为可提存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机关和提存方式:
提存应当向提存机关提出,并按照提存方法进行。
在我国,可以受理提存的机关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存部门,包括法院、公证处以及法院指定的银行、从事信托业务或寄存业务的信托公司、商会、仓库单位等。
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即债务人)应当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受领提存公证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提存的效力:
1、债的关系消灭。
2、标的物的风险责任随之由债务人转移至债权人,提存物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以及提存费用均由受领提存物的债权人享有和负担。
3、债务人就标的物提存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取回。
4、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或提存人规定提存物给付条件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存物给付条件成就之前,提出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抵销的概念:
(一)概述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依据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其性质属于形成权。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并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经对方当事人接受或者同意。
合意抵销: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做的抵销。
法定抵销构成的条件:
1、债的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标的为同一种类的给付。
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但债务人主张以自己未届履行期的债务与对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抵销,原则上应当允许。
4、双方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抵销的效力:
1、双方在对等数额内的债权或债务归于消灭。
2、双方债权数额不等时,超出等额内的尚未被抵销的部分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抵销具有溯及力。
免除:
1.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2.免除原则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债权人的免除行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3.免除的后果在于发生债的关系的绝对消灭的法律后果。主债权因免除而消灭的,其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免除的,并不影响主债务的继续存在。
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混同是一种法律事实,无须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为条件,属于事件
发生混同的原因有:
1.债的概括承受。
2.债的特定承受。
《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