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国际社会对危险货物物流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极为重视,危险货物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尤其是危险货物的包装规则。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主要涉及我国交通运输部参照国际标准牵头编写的6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1—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28644.2—2012)、《有机过氧化物分类及品名表》(GB28644.3—2012)以及《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2009)等有关内容。
以下我们系统介绍一下这个标准体系。
9.2.1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包装是指容器及其为形成盛装功能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构件或材料。包装直接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所以说,危险货物更需要严格的包装。而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旨在保证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能够经受得住正常运输条件所需安全程度的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作用与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作用
1)防止因接触雨雾、阳光、潮湿空气和海水及其杂质,使物品变质,或发生剧烈的化学变化而造成事故。
2)可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受的碰撞、震动、摩擦和挤压,使其在包装的保护下处于完整和稳定状态,从而保证安全运输。
3)防止因货物撒漏、挥发以及与性质相抵触的货物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或污染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
4)保证货物装卸、搬运操作便利,并便于堆存、计数。
5)有利于船舶舱容的充分利用。
(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一般要求
1)包装的材质和类型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
2)包装应有一定的强度,能经受住水路运输的一般风险(危险货物包装性能试验证明)。
3)包装的封口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4)内、外包装之间应有一定的衬垫(减震、填充和吸收材料)。
5)包装应能承受一定范围内的温湿度变化。
6)包装的重量、规格和形式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经过试验合格的包装,都应在包装明显部位标注清晰持久的包装试验合格标志。
2.包装的类别
(1)常规包装
常规包装又称通用包装,即传统意义上的包装,净重在400千克以下,容积在450升以下。适用于第3类、第4类、第5类第1项、第6类第1项、第8类、第9类货物。
1)包装类(Packing Group)。
按包装能够承受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来划分:
包装类I:适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适用于具有中度危险性的物质;
包装类III:适用于具有低度危险性的物质。
注意:第2类、第6类第2项、第7类危险货物除外。
第1类爆炸品、第4类第1项中的自反应物质和第5类第2项有机过氧化物应使用包装类II。
有效封口:不透液体的封口。
气密封口:不透蒸气的封口。
牢固封口: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操作中不致漏出的封口。(封口的最低要求)
2)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依次由下述符号表示:
— 联合国包装符号。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包装符合《国际危规》中的有关要求。对于模压金属包装,可用大写字母“UN”作为符号来替代上面的联合国包装符号。
— 表示包装类型的指定代码。
不适用:压力容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包件、净重大于400千克的包件、容积超过450升的包件。
包装代码从左至右依次由下列符号组成:
¨ 一个表示包装种类,如圆桶、罐等的阿拉伯数字;
1——圆桶;
2——木制琵琶桶;
3——罐;
4——箱;
5——袋;
6——复合包装。
¨ 一个或多个,用于表示材料性质,如钢、木材等的大写拉丁字母:
A——钢(各种类型和表面处理);
B——铝;
C——天然木材;
D——胶合板;
F——再生木;
G——纤维板;
H——塑料材料;
L——纺织品;
M——纸,多层的;
N——金属(不包括钢和铝);
P——玻璃、陶瓷和粗陶瓷。
(2)中型散装容器代码与标记
中型散装容器是指刚性或柔性的可移动包装,须具有清晰耐久的标记,字母、数字、符号高度不少于12毫米。
1)中型散装容器的代码系统。
中型散装容器代码包括规定的两个阿拉伯数字,然后接一个或多个大写字母(当在具体小节中列明时,后接阿拉伯数字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的类型)。
A钢(所有类型及表面处理)、B铝、C天然术、D胶合板、F再生木材、G纤维板、H塑料材料、L编织物(纺织品)、M多层纸、N金属(除钢和铝之外)。
对于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在代码的第二个位置上依次标上两个拉丁文大写字母。第一个母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内容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中型散装容器的外包装的材料。
2)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
中型散装容器标记表示该容器的设计类型已顺利通过试验并已满足有关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应具有通用的基本标记,标记应清晰、耐久,并应依次显示下列内容:
— 联合国包装符号
— 表明中型散装容器类型的代码;
— 适用的包装类代号;
— 生产年、月(最后两位数字);
— 批准国代号;
— 生产厂符号及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识别标记;
— 以千克(kg)表示的堆码试验负荷,如不能堆码应写上数字“0”;
— 所允许的最大总重,对于柔性中型散装容器,应标明以千克(kg)表示的最大允许负荷。
图9-1所示标记的含义为:钢制金属中型散装容器,采用重力方式卸货,适用于包装类II和III的物质,1989年2月制造,批准国为荷兰,生产厂是……(厂名),识别系列号为007,堆码试验负荷为5 500千克,最大允许总重为1 500千克。
| 11A/Y/0289/NL…007/5500/1500 |
图9-1 某容器标记
(3)大宗包装的标记
大宗包装是由装有物品或内包装的外包装组成的包装,设计上适合机械装卸、净重超过400千克或容量超过450升但不超过3 CBM。每大宗包装均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贴有永久性易于辨认的标记,标记符号依次为:
1)联合国包装符号。
对采用打印或模压方法进行标记的金属大宗包装,也可以使用两个大写字母“UN”来替上述符号。
2)代码“50”代表刚性大宗包装,“51”代表柔性大宗包装,其后接大宗包装的材料类型。
3)该设计类型被批准适用的包装类大写识别字母:
— X表示用于包装类I、II和III;
— Y表示包装类II或包装类III;
— Z仅表示包装类III。
图9-2所示标记表示适用于堆码的钢制大宗包装,适用于包装类I、II、III,1996年5月生产,标记授予国家为荷兰,堆码负荷为2 500千克,最大总重为1 000千克。
| 50A/X/05 96/N/PQRS/2500/1000 |
图9-2 某包装标记
(4)货物运输组件是指集装箱、公路货车、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铁路罐车等
可移动罐柜是指金属质的,其容量在450升以上,配备有减压、隔热、测量、通风、装卸等装置的,可整体装卸的容器。
— 载运非气体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 空载(皮)重。
— 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每种允许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最大允许负荷。
—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可移动罐柜的标记。
在易于检查的明显的地方以永久的方式贴有防腐蚀的标牌,并标明如下内容:
¨生产国、批准国、批准编号;
¨生产商的名称和标记;
¨生产商的系列编号;
¨所有人的注册编号;
¨生产的年份;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最近定期试验的日期和类型;
¨最大允许总重;
¨空载(皮)重;
¨允许装运的每种冷冻液化气体的名称;
¨允许装运的每种冷冻液化气体的标准维持时间。
3.包装的管理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由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生产并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危险货物生产厂,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按《国际危规》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并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海运出口危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证书”。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和使用鉴定证书,到海事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包装检验证书有效期按包装形式分为一年半、一年和半年。钢桶、复合桶、纤维(板)桶、盛装固体货物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半,盛装液体货物一般为一年;如盛装腐蚀性货物(第8类货物及带有腐蚀性标志的货物),从货物灌装之日起有效期不应超过6个月。其他包装容器有效期为1年;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装运出口完毕。若超出证书有效期,须申请商检机构重新检验。
9.2.2 危险货物的标记、标志和标牌
危险货物的标志由危险货物的标记、图案标志(标签)和标牌组成。标记是指标注在包装危险货物外表的简短文字或符号,包括危险货物的完整学名、联合国编号、海运污染物标记等。图案标志是指以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色彩、图案和符号绘制成的菱形标志(见图9-1)。标牌是指放大的图案标志,适用于集装箱等较大的运输单元。为了使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各环节的人员能快速准确识别危险货物,应在托运前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包件、运输组件,根据其内容物和危险性粘贴标志、标记和标牌。
1.包件的标记和标志
(1)包件的标记(Marking)
和包装本身的标记(包装的制造标记)不同,包件的标记是对内容物做出说明,即使用说明。
1)标记的内容。
危险货物包件上显示的正确标记的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冠以“UN”字母的联合国编号;对非包装物品,应在物品上、支架上或操纵、储存或吊放装置上加以标志。救助包件应标有“救助(SALVAGE)”字样。对于第1类第4项、S配装类的货物,除非1.4S的标志已经显示出来,应在标记中标示,如:
腐蚀性液体,酸性,有机的,未另列明的(辛酰氯),UN3265。
2)标记的要求。
包件的标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 明显可见且易于识别。
— 在海水浸泡至少3个月内容仍然清晰可辨;在考虑适当的标记方法时,应考虑所用的包装材料及包装表面的耐久性。
— 与包装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
— 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志放在一起。
— 容积超过450 L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在相对的两侧标记。
(2)包件的标志(Labeling)
危险货物的标志,也称标签,分别有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标签、消费品标签等,在包件上使用图案(见图9-3)和相应的说明描述所装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险程度,以危险货物分类为基础的,分为主标志和副标志。
为提高管理效益,促进贸易交流,降低费用支出,鼓励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运输和使用,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发起,经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UNCED)及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认可。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99/65号决议,2001年7月,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改组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GHS-TDG)。GHS-TDG委员会下设两个分委员会,即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GHS)专家分委员会和危险货物运输(TDG)专家分委员会。我国是2个分委会的正式成员。在GHS制度中一个完整的标签至少含有5个部分:信号词,危险说明,象形图,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等。
世界范围内的GHS贯彻执行工作将在各国政府部署下逐步展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0日公布了依据第4版联合国GHS编制的关于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的新国标《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2—29—2013)系列标准,新国标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系列标准取代《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和《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20576—599,20601,602)26个系列标准、《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
2.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见图9-4)
标牌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放大了的标志,如果贴在包件上的标志从货物运输组件的外表面不能清楚可见的话,应将放大了的标志即标牌粘贴在货物运输组件的外表面上,以警告人们在组件内装有危险货物并存在危险。
3.我国水路运输中的标记使用
我国《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规定,按其规定属于危险货物,但在国际运输时不属于危险货物者,当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包装件上可不标贴危险货物标志,由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分别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按危险货物办理。
| 爆炸品 |
| 不产生重大危害的爆炸品 |
| 不燃气体 |
| 易燃气体
|
| 有毒物品(第2类和第6类第1项) |
| 易燃气体(第2类)或易燃液体 |
| 易燃固体(第4类) |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
| 感染性物品 |
| 三级放射性物品 |
| 腐蚀品 |
| 杂类 |
图9-3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图9-4 运输组件的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