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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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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课件
关键术语
正确申报 收寄验视 运输资质 应急预案 隔离处理
学 习 目 标
●熟悉危险货物的定义、分类特性和运输规则;
● 熟悉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标志等技术规范;
● 掌握国际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国际货物运输大约30%为危险货物运输,海运危险货物比例更高达60%。危险货物运输在为我们提供高质量生活的同时,对人类安全、健康以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构成严峻挑战。一方面,由于危险货物所具有的特性,一旦操作或处理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另一方面,人们认识水平的不足,对危险货物怀有惧怕心理,造成一部分生产生活急需的危险货物运输不畅。2015年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说明危险货物运输知识的普及,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对这部分知识的掌握刻不容缓。
课程资源50:天津危险品爆炸
9.1危险货物基础知识
9.1.1 危险货物的概念
1.危险货物的定义
(1)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年的修订,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橘皮书)第16修订版进行修订的(以下简称规章范本)。两标准关系密切,GB6944是GB12268的基础和指南,而GB12268则是GB6944的具体体现。两标准的修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标准的适用范围都缩小了。2012版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删掉了2005版中的生产、使用和处置环节。即重视其物流环节。
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Dangerous Goods),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定义)。危险货物中除棉花、鱼粉等具有物理性(自热燃烧等)危险的货物外,绝大多数都是危险化学品。在概念上,危险货物包含范围更大,包含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放射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特征是: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的。
一般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了以上3个特征,即为危险品。如果此类危险品为化学品,那么它就是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在不同的场合,叫法或者说称呼是不一样的,如在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统称化工产品,一般不单称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都称为危险货物。在储存环节,一般又称为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当然作为危险货物、危险物品,除危险化学品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货物或物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称呼也不一样,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称“危险物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称“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需要进行登记,《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建立在修订前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2版)》基础上的,该名录包含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新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确定将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危险货物6.2类感染性物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制定《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公安部第77号令《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剧毒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72号公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附录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
9.1.2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危险货物装运规定
直到19世纪末,海运大国如英国都是禁运危险货物的。第一个《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14)原则上禁运危险货物,但对哪些是危险货物,则明确可由缔约国政府决定,并要求缔约国政府对危险货物的相关事项制定必要的预防措施,这就意味着,在一定的条件下,危险货物的运输是被允许的。1979年11月,中国加入SOLAS 1974。1986年7月1日,SOLAS 1983修正案生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1965年通过,第31套修正案已于2004年1月1日在全世界强制实施。我国于1982年宣布承认《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此规则对危险货物进行了统一的分类,描述了各种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对不同危险货物的包装、运输、保管、标志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8〕174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规定,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内已列载的约4 000种的有毒化学品时,托运人应向铁路、公路、港务监督部门登记或申报,填写危险品清单,包括一个航次或班次装运的危险货物信息,详细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危险品学名或技术名称(Shipping Name)、联合国危险品编号(UNDG No. or UN No.)、海运污染物标记(Marine Pollutant,MPT,Y=有污染 N=无污染)危险品等级(Class No.)、副危险品等级(Vice-Class No.)、包装件数、重量及装载、危险品页号 (Page)、危险品标签(Label)、危险货物闪点(Flash Point)、航运危险品应急措施号(EMS NO.)、医疗急救指南号(MFAG NO.),即性质及消防防护办法、中毒急救措施等,并具备规定的包装标志。对品名表中未列的有毒化学品,必须在托运前向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经省、市化工厅(局)审核的危险技术鉴定书,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了载客火车、船舱、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品,装运化学危险品的汽车应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通过市区。危险货物共9类,分为全危品与半危品。
2.危险货物的装箱要求
使用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应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列的性能作为配载的依据,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集装箱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证明书》。
2)集装箱清洁、干燥,适合装货。
3)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包装要求,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4)每票货物应有危险货物申报单。
5)不做拼箱,一般箱内不能放普通货物,确有需要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危险货物不得装在普通货物的下面,并应装于箱门附近;各种性能不同的危险货物或与危险货物性质不相容的货物禁止同装一箱。
6)不做直接换装(Cross Docking)。
7)包件装箱正确,衬垫、加固合理。
8)装载后,应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在集装箱外部每侧粘贴危险货物类别标志。
3.化学品的登记
CAS登录号(CAS Registry Number,CAS Number)是美国化学会的下设组织美国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CAS)负责为每种出现在文献中的化学物质分配的唯一登记号,其目的是避免化学物质有多种名称的麻烦,使数据库的检索更为方便。如今几乎所有的化学数据库都允许用CAS号检索。该号是检索有多个名称的化学物质信息的重要工具,是某种物质如化合物、高分子材料、混合物或合金等以及生物序列(Biological Sequences)的唯一数字识别号码。
格式:一个CAS号以连字符“-”为界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有2到6位数字,第二部分有2 位数字,第三部分有1位数字作为校验码。CAS号以升序排列且没有任何内在含义。校验码的计算方法如下:CAS顺序号(第一、二部分数字)的最后一位乘以1,最后第二位乘以2,以此类推,然后再把所有的乘积相加,再把和除以10,其余数就是第三部分的校验码。举例来说,水(H2O)的CAS号前两部分是7732-18,8×1+1×2+2×3+3×4+7×5+7×6=105,则其校验码=mod(105,10)=5(mod是求余运算符),所以水的CAS号是7732-18-5。异构体、酶和混合物:不同的同分异构体分子有不同的CAS号,比如右旋葡萄糖(D-glucose)的CAS号是50-99-7,左旋葡萄糖(L-glucose)是921-60-8,α右旋葡萄糖(α-D-glucose)是26655-34-5。偶然也有一类分子用一个CAS号,比如一组乙醇脱氢酶(Alcohol Dehydrogenase)的CAS号都是9031-72-5。混合物如芥末油(Mustard Oil)的CAS号是8007-40-7。
9.1.3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特性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把危险货物按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别。第1~6类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1.第1类 爆炸品
包括:
1)爆炸性物质(物质本身不是爆炸品,但能形成气体、蒸汽或粉尘爆炸环境者,不列入第1类)是指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或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烟火物质即使不放出气体,也包括在内。不包括那些太危险以致不能运输或其主要危险性符合其他类别的物质。
2)爆炸性物品是指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物质的物品。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的数量或特性,不会使其在运输过程中偶然或意外被点燃或引发后因迸射、发火、冒烟、发热或巨响而在装置外部产生任何影响。
3)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2.第2类 气体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1)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 kPa的物质。
2)20℃时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气雾剂。危险性的顺序依次为:2.3 > 2.1 > 2.2。
3.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是运输中最常见的危险品,包括易燃液体和液态退敏爆炸品。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是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4.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包括易燃固体、易于自燃得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可分为3项:
1)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 易燃固体:易于燃烧的固体或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 自反应物质:即使在没有氧气(空气)存在,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物质。
— 固态退敏爆炸品:为抑制爆炸性物质的爆炸性能,用水或酒精湿润爆炸性物质,或用其他物质稀释爆炸性物质后,而形成的均匀固体混合物。
2)易于自燃的物质,本项包括发火物质和自热物质:
— 发火物质;即使只有少量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物质,包括混合物和溶液(液体或固体)。
— 自热物质:发火物质以为的与空气接触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本项物质是指遇水放出易燃气体,且该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够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的物质。
5.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包括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物,分为2项:
1)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2)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含有两价过氧基(—O—O—)结构的有机物质。
6.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包括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为2项:
毒性物质,是指经吞食、吸入或与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
感染性物质,是指已知含或有理由认为含有病原体的物质。
7.第7类 放射性物质
是指任何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都超过GB 11806 规定限值的物质。
8.第8类 腐蚀性物质
是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本类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质:
1)使完好皮肤组织在暴露超过60分钟、但不超过4小时之后开始的最多14天观察期内全厚度毁损的物质。
2)被判定不引起完好皮肤组织全厚度毁损,但在55℃试验温度下,对钢或铝的表面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9.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本类是指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物质和物品,包括:
1)以微细粉尘吸入可危害健康的物质,如UN 2212、UN 2590。
2)会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UN 2211、UN 3314。
3)锂电池组,如UN 3090、UN 3091、UN 3480、UN 3481。
4)救生设备,如UN 2990、UN 3072、UN 3268。
5)一旦发生火灾可形成二恶英的物质和物品,如UN 2315、UN 3432、UN 3151、UN 3152。
6)在高温下运输或提交运输的物质,是指在液态温度达到或超过100℃,或固态温度达到或超过240℃条件下运输的物质,如UN 3257、UN 3258。
7)危害环境物质,包括污染水生环境的液体或固体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如制剂和废物),如UN 3077、UN 3082。
8)不符合第6类第1项毒性物质或第6类第2项感染性物质定义的经基因修改的微生物和生物体,如UN3245。
9)其他,如UN 1841、UN 1845、UN 1931、UN 1941、UN 1990、UN 2071、UN 2216、UN 2807、UN 2969、UN 3166、UN 3171、UN 3316、UN 3334、UN 3335、UN 3359、UN 33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