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课程内容
-
2 拓展学习
-
3 课程音视频
-
4 章节测验
5.4通关与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进出境监管工作、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海关风险管理、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海关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兼营代办报关报检和运输保险业务,通常这些业务是按票收费的。
5.4.1 检验检疫及通关业务
1. 报检的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检验、检疫、认定和鉴定的手续。
(1)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范围内容与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法定),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海关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输入地规定),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等),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海关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商品(合同约定)都必须实施报检,具体内容包含: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卫生检疫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报检流程
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具体报检流程如下:
入境:报检报关/申报—受理/审单—实施检验检疫—签证放行—提货。
——提交的单据
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其他情况报检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如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等。
——时限和地点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货到达地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入境流向货物,应于口岸通关放行后20天内向目的地海关报检。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应在货物入境前30天报检。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纸面单据和电子报检数据后,检务部门审核后合格的,当场受理报检并出具报检编号,电子报检数据自动转施检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报检申请。
承诺办结时限: 报检信息和资料提供完整、符合检验检疫报检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检受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对于不能完成报检受理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报检申请,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
出境:报检/申报—受理/审单—实施检验检疫—报关/申报—装货
——提交的单据
收货人或货运代理人应填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以及其他情况报检时需要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等。
——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货物生产地海关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检,隔离前7天报检。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纸面单据和电子报检数据后,检务部门审核后合格的,当场受理报检并出具报检编号,电子报检数据自动转施检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报检申请。
承诺办结时限: 报检信息和资料提供完整、符合检验检疫报检要求的,由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根据审单规则自动受理报检,企业可在申请提交10分钟后收取报检号;不符合报检要求、报检信息填写不完善的,经人工判定后,在0.5个工作日内退回报检申请,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特殊情况下,延长至1个工作日。
2. 报关的实施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的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手续的全过程。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1)报关业务
代为办理填制报关单及其进出境备案清单、提交报关单证等海关手续。
代为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手续。
代为办理结关、海关证明联等手续,以及配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等。
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手续。
代为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手册设立、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手续。
应当由报关企业办理的其他事宜。
(2)海关监管制度
根据海关进出口监管制度分,海关监管货物可分成5大类: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按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海关管理要求分成三个阶段:前期阶段、货物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分别对应海关通关管理的三个阶段:前期管理、现场作业管理、后续管理。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打破了通关申报的地域限制,通过设置税收征管和风险防控两个中心,关键业务集中统一智能处置,同一企业在不同海关享受统一通关便利待遇。改革催生了企业通关业务布局的调整,许多将关务业务集约一处,取消了原来多点分兵的布局,进一步降低了通关代理成本。纳税手续更加简便,企业可选择“自报自缴”“汇总徵税”等新方式缴纳税款,在报关单申报环节即可进行计税并得知税款金额,可以提前通知客户做好资金安排。海关现场减少了审价和归类这些作业了,绝大多数进口货物都通过两个中心自动判断放行了。
(3)报关单的填制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报关人必须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
2)申报单证的填报必须真实,要做到“四个相符”。一是单、单相符,即一票货物所有的商业单据和货运单据必须是相符的;二是单、证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以及批文等随附单证相符;三是单、货相符,即所填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相符,不得伪报、瞒报、虚报;四是单、机相符,即电子数据报关单与提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必须是相符的。
3)报关单的填报要准确、齐全、完整,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要逐项详细准确填报。随附单证必须有效、合法。填报时涉及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5.4.2 保险业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及通过邮政运输等多种途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以其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4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程序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种类。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
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含恶劣气候、地震、海啸、火山自然灾害等及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爆炸等意外事故。
2)外来风险,含货运途中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玷污、生锈、碰损等导致的一般外来风险,以及战争、罢工、军事管制等特殊外来风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货运代理分批接受货物的,协助客户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提高保险操作效率。预约保险合同须逐票核实并以起运通知的形式,在客户与保险人间建立完备的起保通知机制。
3.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国际贸易运输保险,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如按C.I.F.条件成,就应由卖方办理国际运输保险。
办理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如下。
(1)确定投保国际运输保险的金额
投保金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各有特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2)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规格、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3)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而制定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禁止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禁止利用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禁止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提出索赔手续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国际贸易术语2020版E组、F组、C组包含的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国际贸易术语2020版D组包含的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义务尽力协助客户向保险人索赔。特别是既负责协助投保又负责办理接货手续的货运代理,在接货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认真验收货物,及时检查货物外观和清点货物数量。
2)发现货损货差应协助客户联系目的港或目的地商检机构和/保险人公估人有关货损货差检验事宜,同时协助客户进行货物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
3)协助客户有关责任方(如海、陆、空运的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港务当局等)进行交涉,并向有关责任方或理货公司索取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索赔单证。
4)当发现货损有可能扩大时,应协助客户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2017年9月,全球航运巨头马士基联手微软公司和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共同宣布,在航运保险领域里部署应用区块链技术。使用微软云服务Microsoft Azure构建一个共享数据库,记录货物相关信息和潜在风险,帮助航运公司遵守保险法规。区块链的发展使得将来的保险理赔更为简单,只要触发电子保险合同的相关条件,理赔过程会自动完成,相关单证不需要提供纸质版,网上会进行自动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