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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订舱程序
5.3.1 班轮班机订舱
航空运输的订舱较为简单,以下内容主要以班轮的订舱为主。
1.审核订舱内容,缮制订舱单
(1)审核订舱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单即接受客户交来的托运单,托运单相当于订舱委托书。揽货员根据托运单填写工作流程单,并交给操作员;操作员收到后,先审核客户货运详细资料,看看有无缺项或错误,向客户说明承运人订舱的内容基于其提供的内容,请务必保证订舱内容的准确。操作员审核无误后才按工作流程单资料填写公司的订舱单。操作员的审核一定要细心,粗心订错目的港导致索赔事件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操作员订错箱型或箱量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目前都采用罚款制度,操作员出错要承担责任。订舱资料来自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托运单完整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并加盖客户的公章,这些内容也将缮制到装货单上:
1)货运关系人。
— 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
— 发货人(Shipper)完整的抬头、托运人签名、地址、联系人、电话和传真。
— 收货人(Consignee)完整的抬头和地址。
— 通知人(Notify Party)(如清关行、货运代理等)完整的抬头和地址。
2)运输条款。
— 运输方式、交接方式、运输线路(起运地、起运港、目的港、抵运地、目的国等)、运杂费及支付方式。
3)运输对象(货物)的资料。
— 商品名称、包装方式、运输包装标志或称唛头(MARK)、声明价值,特别注意要向客户确认商品品名、编码。
— 运输数量:每款货物对应的箱数/件数/毛重/体积,这些内容是决定箱型的依据。
— 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保险金额。
— 贸易合同号、货号、备货时间、交货期、成交方式。
4)订舱操作(在订舱确认后填,以配舱回单形式给托运人)。
—船期:船名、航次、装货地点与送货日期(截关日)、预计开船时间(ETD)、预计到达时间(ETA)等。
—集装箱箱号、箱型、箱量(集装箱运输时)。
—空箱提还箱日、地址及联系方式、装货工厂名址及联系人、报关方式等。
—订舱单号(Booking No.)或装货单号(S/O No.)或提单号。
注:该号是索取装货设备的预订号和签发提单或运单之前的控制号。
—船公司名(视情况提供)。
5)处理事项及特别要求。
公司需要其他内部作业资料如下。
● 工作流程单号、日期、业务员名称、报关行、拖车行的资料。
● 如果是指定货,要注明指定承运人的名称、电话、传真、联系人。
● 公司报价及收费项目。
南美轮船(中国)有限公司美国线的订舱有如下特殊要求(参见3.3.2的相关链接)。
● 订舱截止时间为AMS截单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整。例如,如果截单日是周四下午5点,那么订舱截止日就是周三下午5点整,加急的订舱必须与公司相关客服做电话确认。
● 订舱信息合约号处须提供临时的合约号(Contract Code),美国货临时合约号填写USADUM001,备注中需提供真实的合约号。
● 订舱品名须与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交的一致。
资料来源:南美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客户手册。
(2)缮制订舱单
上面谈到客户出托运单,揽货员据此填工作流程单,再由操作员制作订舱单是比较规范的做法,实际上业界的做法要更灵活一些,一般是直接把托运单当成订舱单处理,所以也称为填托单,主要有如下3种方式。
1)顺向制单。客户、国际货代、承运人三者“共用”一份货代出具的订舱单,各自填上自己的内容:国际货代操作员向客户传真空白订舱单,客户填好后回传;操作员审核后盖订舱章并签字,传给承运人;承运人在上面填好订舱号、船名、船期以示确认,再回传给货代。
2)逆向制单。国际货代操作员向客户传真空白的承运人印制的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客户填好后回传;操作员审核后盖订舱章并签字传给承运人,承运人在上面填好装货单号、船名、船期以示确认再回传给货代;国际货代操作员审核回传的装货单无误之后,把装货单按照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传真给客户。传完之后必须确认客户有没有收到装货单,以让客户为下一步作业做准备。此法效率最高,但不同承运人的装货单式样标志也不同,不利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外宣传自己的独立品牌,同时因装货单透露了承运人信息,容易使客户跳过货代直接和承运人或其代理联系。
3)两段制单(比较规范)。国际货代操作员向客户传真空白订舱单,客户填好后回传,操作员审核后盖订舱章并签字后传给承运人,承运人在上面填好订舱号(Booking No.)、船名、船期以示确认再回传给货代。国际货代操作员将此订舱单或装货单涂掉承运人的联络方式后传给客户做为订舱确认;有时不传已确认的订舱单给客户而直接要求客户交补料(Cargo Detail or Cargo Status),另出订舱确认书(Booking Acknowledge)回传给客户。这样细微的动作看起来微不足道,但是对于保持公司的业务量却是很重要的。因为透露了承运人的地址,很多客户会自己联络船公司而导致客户流失。
经承运人确认的订舱单或装货单则称为“下货纸”,珠江三角洲地区因为方言发音的缘故叫“落货纸”或“落货单”,一份详细、完整的订舱单能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各部门及合作公司明了货运的进度、费用的多少(包括额外产生的费用)、有无特别状况、应该怎样跟进;完整、正确的订舱单是公司出具收费发票的唯一依据,收费发票又是成本计算、利润分析、揽货员佣金计算的基础,所以不能有错。各相关人员需要了解订舱单的重要性,随时将产生的各项费用登记在订舱单上,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始订舱单数据的正确性、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客户填的订舱单不够详细和准确需要做补充更正就需要补料,补料单也称为更改单(Correction Notice)。国际货代操作员自己补填,填好后再传给客户审核确认,经确认的单称为“OK件”。出提单前请客户传的正确装箱资料也是补料,有时这两者是合二为一的,出提单前一次补清。国际货代操作员再向承运人索要空白的装货单,填好或直接在原有的订舱单上补料后传真给承运人,承运人确认后写上装货单号或签发装货单回传给国际货代操作员。在不同时段补料费用不同,一般截关日前补料不收费,截关日后补料要付费,正本提单出后再补料的改单费更高。运载危险品时,订舱一定要有书面申请。签发了一张危险品订舱单,并不意味着这些货物可以允许装船。当货物运到指定截关地点,在清关(Clearance)和装货之前,货物、订舱单及危险品通知要递交给船长批准。另外要避免发生纠纷,订舱单中的开船时间是大约时间而非准确时间,填制时须用“约”或“左右”的字眼。
2.备齐资料去订舱
操作员审核订舱单后盖订舱章并签字,如果需要提供订舱附件(如承运人的价格确认书),须备齐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舱。操作员将订舱单传给承运人之后,一般要确认承运人有没有收到订舱单,以便能及时收到承运人回复的装货单。因为承运人一天可能收到很多订舱单,其职员难免会出现忘记签发装货单的失误。
向持有优惠价格的代理人或公司预先订舱,注意交货时间及交货方式和地点的把握。在航空运输中外发的货物万一没有赶上时间,要联系其他航空代理点,如果其他代理点可以发货,则应快速向第一家外发点退货,并马上安排人员办理退发手续。
由于海关实行预配舱单,只有承运人发送了预配舱单后才能够报关,所以拼箱货每票都需要分别订舱,并获得每票货物的提单号。订舱时,所有箱量输到首票上(注意:首票是拼箱的第一票而不是总票,实行预配舱单后没有总票,如果最终提单需要并为一票,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票箱量为空,包括首票在内的所有提单的客户预拼号,都输入首票的业务编号。订舱方法可以采取加拼订舱方法或EDI订舱方法(需要货代系统能够生成EDI订舱格式的EDI报文)。订舱为整箱,需加拼一票或几票,首先,对已经订舱的该票发送“新增更改”,更改项目选择“客户预拼号”,把新值更改为与业务编号相同,更改被接受后,就可以采取加拼订舱了。由于海关要求提单与报关单一一对应,所以一个提单号不得用于多份报关单,如果一份提单货物需要报多份报关单,则应参照拼箱货物订舱方法进行订舱。货物品名中显示非品名内容或特殊条款,要先与承运人确认,然后再发送订舱或更改,并及时查看是否被承运人接受。
企业实践
中远海运的电子订舱系统中加拼订舱的方法:两票货拼一小一大两个箱子,两票业务编号分别为PINXIANG001与PINXIANG002,其中最小的业务编号(PINXIANG001)为首票,首票的订舱方法与平时订一票整箱基本相同,但有一点稍有不同,即所有内容输入完毕后须在“自拼”处打钩,系统会自动把此票的业务编号填到“客户预拼号”处,然后点击“立即提交”,首票(PINXIANG001)订舱就完成了。
首票以外的各票,我们称为“从票”。从票的订舱需要采取“加拼订舱”的方法。进入“加拼订舱”模块,然后点击“客户预拼号”右侧的放大镜,在跳出的窗口右上角的“客户预拼号”处输入客户预拼号PINXIANG001并点击查询,选中查询结果中的记录后系统会自动返回并自动把客户预拼号填入“客户预拼号”栏位,把第二票的业务编号输入“业务编号”栏位并点击“确定以此整箱做拼箱订舱”,系统将自动把首票信息复制到第二票,并把不允许修改的栏位灰掉了,根据需要修改可以修改的栏位后点击“立即提交”就完成了第二票的订舱。如果有更多票,参照第二票订舱方法即可。
3.承运人确认订舱,签发装货单
(1)承运人确认签单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审核订舱单,确认无误可以接受订舱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24小时内)进行回复或确认,表明对承运货物的“承诺”。有的承运人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会以订舱确认书(Booking Confirmation or Booking Acknowledge,B/A)或在订舱单上加填内容的形式表示确认,更多的是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装货联单或场站收据联单或空运单(Air Waybill)给国际货代表示接受装运申请,指示相关部门放舱或放箱。
海运中,承运人加填内容有船名、航次、提单号,然后留下配舱人留底(货主留底、船代留底)和运费通知三联或四联;若为七联单,则仅留配舱人留底联,将其余各联退还货运代理人作为对该批货物订舱的确认,托运人凭此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其余各联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装货单。与此同时,承运人也传递订舱确认书给海关。
(2)运输工具放舱和集装箱放箱
集装箱运输中,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船代留底联缮制集装箱货物清单,分送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港务公司(或集装箱装卸作业区),据以准备空箱的发放和重箱的交接、保管及装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订舱、承运货物后,即签发集装箱放箱通知书(Container Release Order)连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交给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如果承运人不另给集装箱放箱通知书,要将放箱信息注于装货单确认单上(船公司尚未放舱位给货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客户供货所在地与某个码头比较接近,指定放那个码头的集装箱。此时的装货单兼具“集装箱放箱通知书”功能,货代将此装货单再传真给拖车行打提箱单。重箱返场时,返场当日叫拖车行回传确认。如果是散货,承运人回传装货单后货代于此单上写明散货应送达仓库的地点。散货的装货单称散货进仓单(也叫进仓地图、散货进仓图、入仓纸),货主拿到写有货物交收地址的散货进仓单,把货物送到指定码头或指定仓库。
(3)客户接收订舱确认信息
国际货代企业操作员收到船公司签发的订舱确认书或装货单后,首先要先审核其正误,再与客户确认做箱时间、地点,确认无误后发入舱通知给客户或将配舱回单转交客户,上面写上确认过的做箱时间、地点。
对托运人而言,承运人签发的每份装货单或空运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称为一票货(Per Bill/Per Shipment),一票货可能是一个集装箱或若干个集装箱或零散的、或不够装满一个整箱的散货,甚至是一个小包裹(Parcel Lot)。
交通部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正式订舱报文(IFTMBF)替代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订舱申请单。该报文包含订舱号和港口、收货地和装货港、可选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订舱预配箱、订舱货物、集装箱细目、货物信息、运费条款及其他信息;订舱确认报文(IFTMBC)替代订舱配舱回单。该报文包含订舱单号和提单号,或者拒绝订舱的理由。货主或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传递正式订舱报文;船公司或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订舱确认报文。
(4)出货前须再次确认运费和舱位
因运价变动可能引起费用增加或旺季(每年7~8月)爆舱会出现甩柜或拉货,即承运人取消已确认的舱位;或者承运人预留(Hold)舱位给其大客户,忽视货量少的客户的利益,要求本票货走下一水船(Next Voyage)或下一班机。国际货代操作员要及时和承运人确认,如果原订的舱位出了问题,必须请揽货员及时和客户沟通。如果由于报检、报关、备货等不及时导致重柜返场延迟而造成该次订舱无效须走下一水船,承运人通常会同意保留订舱号并于装货单上注明将此订舱号延至下一水,但须付改船附加费(Charge of Changing-Vessel,COV)。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用重订舱,只要在下一水船的截关日前直接通知承运人即可。有的承运人规定货代须出一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Letter of Indemnity,L/I),委托人也出一份保函给货代。自委托人提空箱之日算起至重箱装上下一水船期间的时间若超过承运人的免费用箱时间(通常为5~7天),则需按日付箱租。
特别提示
二程船订舱时一定要保证有舱位,特别要防止出现大船因爆舱而甩柜的情况。如果客户的货物交货期很急,船期延误了是很难弥补损失的。例如,从广州黄埔港出发须用驳船运到深圳盐田港或赤湾港上大船,如果不能保证二程船,要建议客户用陆运拖车到深圳上大船。
(5)国际货代企业订舱注意事项
1)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出运之前一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订舱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订舱。由总部统一订舱的公司,其分支机构的订舱单要按顺序传真到总部,若分支机构已经自行订舱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并及时传真到总部备案。每月末,将本月分支机构取消的订舱单统一传真到总部备案。
2)应考虑航线、运输工具、运输要求、港口(场、站)条件、运输时间等方面能否满足运输及单证的要求。
—近洋线订舱:中国台湾线的危险品货申报资料项在开航前两天提供,中国台湾线基隆港须在订舱单注明清关关区,否则将默认为基隆关区(因为基隆港有三个关区:基隆、五堵和暖暖)。
—美西线订舱:订舱单需要注明保险合约号码(Bond No.),另一个注意点是托盘不能作为包装单位,托盘货的包装计件应该以托盘上的最大运输包装的件数为准。
3)应要求托运人准确提供货物的总长、总宽、总高、总重。根据客户提供的具体货物名称、数量、种类、航程、时间要求、货物备妥时间、偏好之船公司或其他承运人等信息,及时报出运价。按客户要求,订舱前书面确认报价,待定费用也应做详细说明,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按客户或信用证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快速、安全、经济的运输线路,并及时安排运输。及时提醒客户提前订舱,以避免出现因舱位紧张而错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5)订舱联系单所列项目必须完整、正确地填写。
—抬头资料的要求:订舱时收、发货人的填制要求所有收发货人及通知方(包括直接客户和同行客户)均需显示详细的公司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直接客户除提供合约中规定的详细收发货人外,还需提供详细的实际收发货人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国籍,而且发货人国籍必须显示货物出运国, 不能显示第三国。若收货人是To the Order of Shipper 或To the Order of Bank, 此Shipper或Bank的详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必须在“To the Order of”后面列明。美国航线不接受收货人仅为“To Order”的订舱。
—电子订舱的客户:在网上输入订舱信息时,不允许出现中文或者中文标点符号,也不能出现“-”“*”等字符。运费条款与附加费条款须一致。根据美国海关要求,集装箱航线所有的远洋提单号和货代提单号都只能限制在12位以内,对于客户自行发放的提单号的,若因此引起无法申报问题,将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及风险。
6)特种货物的订舱
在接受危险品、特种箱(包括挂衣箱、开顶箱、框架箱、冷藏箱、罐式箱和平板箱等)的订舱、运费支付条款为到付的订舱及门点CY/DOOR和内陆点CY/RAMP的订舱需承运人确认后接受,有的承运人要求客户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挂衣箱订舱,托运书上应注明类型(如单杆、双杆、绳索或压条等)及具体提箱日期。
—开顶、框架或平板箱订舱,应提供每件货物的最大外形尺寸和毛重,并随附表明货物外形的技术图纸(搬运、储存、防护等作业指示)和装箱要求。
—冷藏箱(散油、冷藏货及鲜货、活货等)订舱,应注明冷藏温度、通风要求(如通风口开闭程度)、是否需要预冷、做PTI 测试及预计提箱时间。
危险品、冷冻货订舱,必须在订舱单上加注中文品名;危险品订舱时,要注明《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规定的等级、编号和性质(如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货物申报单、船舶申报单、危险品装箱证明书必须在装船前2个工作日送达。
7)贵重物品要加注货价,选配适当运输工具,保证货物安全;对按货价区分运价等级的五金、钢材,要列明FOB单价以作为支付和审核运费的依据。
空运订舱时,大宗货物、紧急物资、鲜货易腐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应提前做好舱位的预订工作。
8)超限货物
接受超重、超限箱或特殊货物订舱前,应得到中转港、过境港、目的港代理的同意和托运人的收费标准书面确认。超限货物(详见6.1),必须在托运单上提供货物的超长、超宽、超重的具体数字,以安排舱位和作为审核时的参考。
4.卸货地订舱的跟进
指定货通知依来源可分为代理指定货通知(Nomination Shipping Advise from Agent)和托运人指定货通知(Nomination Shipping Advise from Shipper)。
1)操作员收到海外代理指定货通知后,这里的代理是指国外进口商在其本国的货运代理,立刻联络客户并答复海外代理货物准备情况及联络结果,向海外代理确认运输方式、需要的服务、运价及服务费用。同以上程序进行订舱,得到订舱确认书后提供给海外代理,要求海外代理回复,填写收费账卡。
2)操作员收到托运人指定货通知后,向托运人确认货物完成情况,并立刻联络代理,确认是哪个代理的指定货,确认后将货物准备情况及拟安排计划告诉代理,要求其确认。同以上程序进行订舱,得到订舱确认书后提供给海外代理,要求海外代理回复,填写收费账卡。
5.3.2 租船业务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主的货物是批量较大、货物价值相对较低的大宗散货时,货主往往会采用租船运输的方式。租船业务是相对班轮运输而言,是按照货主或承租人对货物运输的要求,根据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或承租人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货物运输。
1.租船运输的特点
租船运输(Chartering)中,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它具有如下特点。
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2)没有固定的运价。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5)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
2.租船方式
主要有程租(Voyage Charter)和期租(Time Charter)两种。
(1)程租
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承租人组织货物、支付运费,出租人占有和控制运营船舶,装卸条件合同约定。程租又可分为以下4种类型。
1)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2)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3)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
4)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通常规定船级、船龄等,租期长短与总运量及航次周期有关,通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和滞期并约定运费。
(2)期租
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这期限内,承租人负责运营调度,即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及拖轮费用等营运变动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3)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
是指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都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
(4)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
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经常附有“购买选择权租赁条件”,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3.租船合同
承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被称为租约(Charter Party,C/P),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租船业务大抵都经过询价、邀约、还价、承诺和确认等流程环节,承租双方谈判时参照的范本在租船实务中被称为标准租船合同范本(Standard Charter Party Form)参见3.1.2。我国租船实务中程租使用金康合同,期租使用巴尔的摩租船合同。
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合同当事人;船名和船旗;货物;装卸港;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 and Cancelling Date);运费(Freight);装卸费用的划分;许可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滞期费和速谴费(Demurrage and Despatch Money)。
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Ship);租期(Charter Period);交船(Delivery of Vessel);租金(Hire);停租与复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 Hire);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转租。
4.装卸时间与滞期速遣
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合同方双当事人约定的一段期限,在该期限内,船东不能对船舶装货或卸货作业收取运费之外的费用。
(1)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未明确规定装卸时间。船舶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任何滞期费,除非承租人在装卸过程中有过失并因该过失导致了船期的延误。相反,承租人也不得向船舶出租人要求任何的速遣费。
2)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指在租船合同中规定允许承租人装或卸货物的具体时间。
3)规定一定的装卸定额。
—每天装卸多少吨。
—每天每舱装卸多少吨。
—每天每工作舱装卸多少吨。
(2)对装卸时间中“日”的理解
1)日(Day)是指连续24小时的期间,不足1日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2)日历日(Calendar Day)是指从00:00到24:00止的连续24小时。不足1日历日的时间按比例计算。
3)约定日(Conventional Day)是指从任一可识别的时间开始起算的连续24小时的期间。不足1约定日的时间按比例计算。该时间反映了实践中装卸时间可以从一个日历日中任一时间开始起算的事实。
4)工作日(Working Day)是指根据当地法律和习惯,工作通常进行之日。
5)连续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是指一个紧接着另一个的天数。
6)连续时(Running Hours/Consecutive Hours)是指一个紧接着另一个的小时数。
7)节假日(Holiday)是指每周正常休息日以外的日期或该日不1天的时间,按照当地法律和习惯,在这个本属正常的工作时间内一般不做相应工作。
8)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是指一个工作日或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在这段时间内船舶可以在(如果船舶在等待靠泊时,有可能在)没有天气妨碍的情况下进行装卸货作业。如果天气妨碍发生,或者装卸货作业已经进行而天气妨碍了作业,则装卸时间应参照妨碍持续时间与无妨碍时正常工作时间之比例扣减。
9)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 of 24 Consecutive Hours)是指一个连续24小时的工作日或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在这段时间内船舶可以在(如果船舶在等待靠泊时,有可能在)没有天气妨碍的情况下进行装卸货作业。如果天气妨碍发生,或者装卸货作业已经进行而天气妨碍了作业,则实际妨碍的时间要从装卸时间中扣除。
10)24小时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 of 24 Hours)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加起来构成的24小时,而在这段时间内,船舶可以在(如果船舶在等待靠泊时,有可能在)没有天气妨碍的情况下进行装卸货作业。如果天气妨碍发生,或者装卸货作业已经进行而天气妨碍了作业,则实际妨碍的时间要从装卸时间中扣除。“24小时工作日”的计算方法需要把有关港口每天的工作时间全部加起来,总共有了24小时才算1天。所以,如果相关约定为2个24小时工作日(Two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而每个工作日包含12小时工作时间,则装卸时间实际上应该为4个日历日。
(3)滞期与速遣
1)滞期费的含义。
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延迟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如果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超过部分的时间为“滞期时间”,承租人必须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费”。
滞期费=滞期时间×约定的滞期费率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即为速遣时间。速遣费费率为滞用费费率的一半,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速遣费=速遣时间×速遣费率
2)滞期与速遣时间。
— 限定滞期期间:在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滞期限定时间。在该限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滞期,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支付给船舶出租人滞期费。如果在“限定滞期期间”届满时仍未完成货物装卸,或由于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继续停留在港内,该船舶称为“滞留船舶”,对此船舶出租人可向承租人提出“滞留损失”的赔偿。
— 非限定滞期期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船舶发生滞期时的时间长短,而只是确定了滞期费率。因此原则上船舶的滞留时间可以是无限制的,也不存在船舶滞留损害的问题,船舶出租人只能按合同确定的滞期费率要求承租人支付滞期费。
— 速遣时间:租船合同中常常采用一些含义明确的用语,表明速遣时间的计算。即“节省全部时间”和“节省全部工作时间”。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采用哪一种用语来计算速遣时间时,通常默认是按“节省全部工作时间”计算。
3)滞期费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按“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的话,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否则按一般采取“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方式计算。也就是说在滞期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或天气原因停止工作的时间都不扣减,都作为滞期期间计算滞期费。
4)滞留损失。
滞留损失又称延滞损失、超滞期等,是指船舶滞留在港口而应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的一笔金额。滞留损失与滞期费有不同之处:滞期费的发生与装卸时间紧密相关,是一种约定的违约金;滞留损失不是当事双方事先约定的,由于承租人的过失而产生的损失,应按船舶的实际损失赔偿。滞留损失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违约赔偿金。
5.3.3 包机业务
托运人出于一定目的包用航空公司的飞机载运货物的一种运输形式为货物包机运输。申请包机,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承运人联系协商包机运输条件,双方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包机人与承运人应当履行包机合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货物包机应当填制托运书和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办理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承运人如需利用包机剩余吨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包机合同签订后,除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包机人和承运人均应当承担包机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承运人因执行包机任务已发生调机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包机人承担。承运人按包机双方协议收取费用。
5.3.4 包舱包板业务
托运人的货物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单独占用飞机货舱或集装板(箱),承运人需要采取专门措施给予保证的一种运输方式,即为货物包舱包板运输。包舱包板运输可分为固定包舱包板和非固定包舱包板两种方式。固定包舱包板是托运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通过包舱包板的方式运输,托运人无论向承运人是否交付货物,都必须支付协议上规定的运费,申请包舱或包集装板(箱)的合同签订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参照包机的有关条款办理。非固定包舱包板是托运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通过包舱包板的方式运输,托运人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内如果没有确定舱位,承运人则可以自由销售舱位,但承运人对代理人的包舱包板的总量有一定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