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国家标准中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涉及的主要通用交易条件如下。
3.2.1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以下以公司来代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与公司订立任何交易或业务的客户,特此向公司明确保证:其作为货主或货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货主完全接受本标准。当客户为货主的代理人时,客户与货主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有权对货主和客户共同或分别行使公司权利。
公司提供的服务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但下列情况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为当事人:
1)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
2)在货物运输前,货主书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担全程或部分运输任务的承运人相关资料(名称、费率等),公司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28天内没有提供。
3)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当事人。
4)法院判决或仲裁庭裁定公司为当事人。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
1)公司按照固定费率对任何性质的服务收取费用,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是代理人或当事人。
2)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设备,其本身并不决定或证明公司在运输、处理或储存货物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代理人。
3)如公司取得的提单或其他的单证能证明运输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货主或客户订立的,则公司为代理人。
4)公司提供报关、税收、许可证、领事文件、原产地证明、检验、公证或其他类似服务时,公司为代理人并非当事人。
客户保证,对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公司为其签发的各种单证内容,在签订或接受时已经采取各种充分、有效的方式对相关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客户保证其对公司的指示是合法的、有效和可行的。客户保证其对公司有关货物的说明是充分、准确的。客户保证货物的包装和标识符合运输要求。客户应完成公司针对货物性质和运输线路的特殊情况而在接受货物时对包装和标识提出的特殊要求。
除非双方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客户应当保证交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所规定的危险品,也不属于其他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在双方事前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因上述具有危险性的货物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损失、损害(不论其产生方式)、罚款、索赔,客户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控制货物的人可以不经通知客户有权认定货物是否为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并有权决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货物,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支出由客户承担。
在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除非客户退还公司已签发的全套运输单证及承诺负责赔偿由于要求修改运输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客户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或解除合同。
公司的一般性规定如下:
1)除非另有相反书面约定,公司有权就下列事项自己或代表客户签订合同,无须通知客户。
—选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方式和路线。
—选择货物是否装集装箱、是否装载在甲板上。
—进行货物储存、装卸、拆包、转运或其他方式处理货物。
—根据客户指示或公司认为必须做出的其他安排。
2)尽管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背离或偏离客户的指示、当公司认为该种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客户的利益,公司有权选择进行,但不因此而给公司增加额外的责任。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命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进行交付或对货物进行其他方式处理之时。
3)公司依客户授权行事。公司无须将公司行事的详情通知客户,除非客户有明确书面要求。
4)无论何时,如果公司认为其履行义务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碍、风险、迟延或不利等,而且公司无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则公司可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履行义务。公司可以在其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给客户掌管,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客户应当根据要求,支付公司为货物运输、交付、储存到上述地点的额外支出和相关费用。
5)如客户没有在公司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公司有权将货物的全部或部分储存起来,全部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至此,公司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6)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有权利(但没有义务)销售或处置全部或部分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客户承担。
—公司单方面认为全部货物无法按照指示交付时,提前21天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货物已经腐烂变质,或即将腐烂变质,或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他人或财产损失。
—除非事先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离抵日期,公司对货物离抵日期不负责任。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的特殊约定如下:
1)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客户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客户与第三人。
2)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客户损失,否则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除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恪尽职守。
公司作为当事人及独立经营人时的特殊约定:
1)公司在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或在签订协议和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时,应承担当事人责任。
2)在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公司责任的判定,应依据网状责任制原则,具体适用调整该运输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
3)如果客户接受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签发的运输单证,并且在合理的时间里没有主张公司承担当事人责任,则公司不再承担当事人责任。
4)公司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用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
5)以上有关公司作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并不排除公司依照法律和本标准享有免责条款及限制责任条款的权利。
3.2.2 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
1.集装箱运输的特殊规定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公司装箱或封箱,公司对于下列箱内货物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装箱或封箱的方式;
2)货物不适合集装箱运输,除非公司明示要求货物以集装箱运输;
3)集装箱不适货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装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装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但客户没有对货物的特殊性予以说明而导致的集装箱不适货,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客户应保证公司不因以上的情况遭受损失。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如客户要求公司提供集装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公司没有义务提供特殊类型或特殊质量的集装箱。
2.费用
公司有权选择以价值或重量或体积来计算收费。公司可应客户的要求提供有关运费计算方法的详细情况。
客户应按期以现金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延付。
当公司按指示向客户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费用时,如果收取遇到困难,客户应立即无条件支付该笔费用。公司有权对拖欠款项按照每天不低于4‱的利率收取滞纳金,自应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款项时止。
公司报价一经客户接受即生效。如遇外汇、运费、保险等国家政策和市场费率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与客户协商修改报价或收费。
客户未付清公司的收费情况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权对收到的货物和单证行使留置权。如客户在得到货物或单证留置通知28天内仍不付款,或当货物为易腐烂物品时,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付款,公司有权对货物和单证进行处置,以补偿欠费和处置费用。
3.有关责任保证、免责和责任限制
在公司按照客户指示行事时,如因客户违反义务,或客户提供的资料或其指示不准确、不详尽或模糊不清,或客户与货主的疏忽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机构所征收任何性质的所有税款、罚款及开支),客户应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向公司做出赔偿,直到公司免受损失。
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意见和资料,只对客户负责。如任何其他人依赖此文件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索赔、责任,客户有义务保证公司免受追索并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客户承诺,根据法律和本标准对公司适用的任何除外的责任、责任限制等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的雇员、代理人、分代理人等。对于超越本标准规定的公司所需承担责任的一切索赔、费用,客户应向公司做出赔偿并使得公司免受损失。针对公司做出的任何有关共同海损性质的索赔,客户应向公司做出赔偿以使公司免受损失,并提供因此索赔公司所要求的担保。
在公司同意接受危险品运输后,公司单方面认为该危险品对其他货物、财产、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时,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载运或卸下该货物可能导致其自身或其他财产或他人被扣留时,公司可以不经通知将货物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一切费用由客户或货主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由客户、货主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运输开始前、运输过程中或运输完成后的损失、污染、玷污、延误或滞期,或公司或他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船舶的损失,客户均应负责赔偿。
除非另有规定,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或其代理的行为或疏忽。
2)遵循客户的指示。
3)货物包装或标识不良。
4)客户或其代表对货物所进行的搬运、装卸、积载。
5)货物固有的缺陷。
6)罢工、动乱、禁运等。
7)公司通过谨慎处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除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由于过失还是过错或其他原因,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下并以较低者为准:
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的价值,货物的价值包括货物在公司开始掌管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如果已付)和运费;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个SDR计算。
因货物延迟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标准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延迟货物所收取的运费。按货物价值赔付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公司接收货物时客户有价值声明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可向公司索赔更高的赔偿,但应不超过货物声明价值或约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