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绪论  担当复兴大任 成就时代新人
    • 1.1 我们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 1.2 新时代呼唤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1.3 不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
  • 2 第一章  领悟人生真谛 把握人生方向
    • 2.1 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总看法
    • 2.2 正确的人生观
    • 2.3 创造有意义的人生
  • 3 第二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 3.1 理想信念的内涵及重要性
    • 3.2 坚定信仰信念信心
    • 3.3 在实现中国梦的实践中放飞青春梦想
  • 4 第三章  继承优良传统 弘扬中国精神
    • 4.1 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
    • 4.2 做新时代的忠诚爱国者
    • 4.3 让改革创新成为青春远航的动力
  • 5 第四章  明确价值要求 践行价值准则
    • 5.1 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 5.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显著特征
    • 5.3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6 第五章  遵守道德规范 锤炼道德品格
    • 6.1 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和原则
    • 6.2 吸收借鉴优秀道德成果
    • 6.3 投身崇德向善的道德实践
  • 7 第六章  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
    • 7.1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 7.2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 7.3 维护宪法权威
    • 7.4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节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必须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大学生要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逐步培养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法治思维内涵丰富、外延宽广,它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主张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片面强调依赖个人的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思维则奉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对公民而言,法治思维就是当自己的理想目标、思想感情、行为方式、权利诉求和利益关系等与法律的价值、规则或要求发生冲突时,能够服从法律,作出符合法律的选择,按照法律的指引实施自己的行为。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身。一般来讲,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现代国家有很多规范,如宗教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和行业规范等。法律至上要求这些规范都不得超越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其他一般法律。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职权与权利,承担和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任何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养成法律至上思维,对于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意义重大。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在我国,国家权力是人民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有;国家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一切权力为民所用。因此,只有依法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防止权力私用、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权力由法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指国家机关的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明确的授予。国家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有权必有责,是指国家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当发生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国家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用权受监督,是指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使必须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违法受追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养成权力制约思维,要求自觉运用权力、勇于监督权力,同时自觉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机会公平是指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成员拥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前景,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机会公平包括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平等有效的救济。救济公平包括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养成公平正义思维,有利于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感,为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教学案例:从于欢案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案例呈现】

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案二审宣判: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此前一审被判无期。

3月25日,于欢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发社会各界诸多讨论。由于人们讨论的事实基础不同,不同人对于该案的最终结果或许有着不同的心理预期,甚至一些法学专家对于此案的论断也存在着明显差别,但不难发现,在这些存在分歧乃至彼此激辩的舆论声中,有着一个共同的声音,那就是对于欢及其母亲的同情与支持。

实际上,这种同情源于每个人对新闻事件的代入感,人们开始质疑法律难道不讲人性吗?当某起案件引来如此强烈的民意反弹,当人们普遍性地感受到某起案件的结果离被大众认知的自然公平正义观存在较大距离,司法机关就有必要反思,究竟是自身未实现有效公开与释法导致了公众的误读,还是案件本身存在错误判断或是未寻找到法律原意。

如果是案件存在错误判断,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定程序依法纠错,毕竟在我国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中,本就存在纠错机制,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所存在的价值正在于纠错。与此同时,还需要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向公众阐明作出新判断的依据与理由,避免公众陷入新的误解中,营造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氛围。事实上,在于欢案报道后,相关司法机关与公众舆论的这种良性互动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于欢案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本身体现了法、理、情的纠结。相信每一位关注于欢案的人,都会对于欢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不仅有法律和程序上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月5日在山东调研时所强调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中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体现德治的要求,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具体到于欢案,在二审庭审时,很多网友注意到一个细节,于欢见到母亲苏银霞出庭作证时,情绪有些波动,审判长临时决定休庭10分钟,体现了法庭的关怀与法律的温度,赢得广大网友赞誉。这说明,法律无情,必须秉持严肃公正,但并不意味着冰冷与铁板一块,人性的温暖始终是每个人心中的不灭明灯。二审宣判时,我们同样注意到一段话: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公然以裸露下体方式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

在这里,无论检方的出庭意见,还是二审判决结果,既符合法条与法理,又充分考虑了人伦与情理,但没有用人伦与情理来扭曲法律,真正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从而让法律的裁决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可,真正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017年6月23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于欢案终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关切。无论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于欢案早就超越了个案本身。科学地看待本案,必须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大背景出发,理性回应公众的期待。如果不走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圈套,自我封闭起来,不考虑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的案件的特点,无视常情常理,不顾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远离人间烟火,司法决策就缺乏远见卓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就不高;如果简单地迁就民意,或者片面听信某些学术观点,个案裁判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社会效果也不好。在当前国际形势变幻莫测、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于欢案终审判决既体现了法治意识,又融合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成为人民法院今后履行裁判职责的经典范例。

权利保障。权利保障主要是指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具体包括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正当程序。做一件事情,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二、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种类是不同的,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人。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依法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导入教学案例:“常回家看看”入法易入心难

【案例呈现】

昨天是父亲节,就是在朋友圈一片晒父亲热浪中,北京房山区一位伤透心的91岁老父亲将自己的三个儿子告上法庭,只为他们能常回家看看,照顾自己。

杨老汉的诉求很简单,“一是弄点饭,二是弄点药,跟我发脾气不行”。他说,除做饭外,其实还是想多看看子女,攥着每月7000元的退休金,他并不差钱,缺的是子女的陪伴。

对父母的赡养可以分为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三方面。对于不缺钱的杨老汉,他需要的是精神赡养也就是常回家看看,还有基本的生活照料。

“常回家看看”已经入法五年,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可是,五年下来,实施情况并不乐观。

一是孝道入法,难在执行。为了让法律能落地,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这一内容,各个地方纷纷出台配套的地方条例进行了强化,其中除了鼓励性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还有一些创新举措。

比如,《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规定,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买房、贷款等经济活动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可现实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毕竟少之又少。

二是孝心入法,清官也难断家务事。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在调解过程中,因为年事已高,虽不能完全听清楚3个儿子的话,但杨老汉能从他们的表情、手势中感觉到,自己有些“不受待见”。“常回家看看”是一种道德良知,更是感情的自然流露。道德缺失,靠法律弥补是没有前途的。对于不孝者,强制手段也强制不出他们孝敬父母的热忱。

在问题的背后更有生活的压力。当一个常识性的人伦行为变成大众普遍关注问题,其背后必然折射的是社会的无奈以及亲情教化的缺位。

三是,我们在感恩父爱如山恩情的同时,也在反思如何去做一名父亲,如何做家长。有心理学研究指出,子女对父母的态度很早就相对固定下来了。此外,早在10到11岁的时候,大多数人就已完成了他律道德到自律道德的转变。所以,他律道德强制不出孝心,自律孝道在儿时就已定型。亲情教育才是王道。

杨老汉说:“我不知道能活到什么时候。”这种悲凉让我想起朱自清《背影》最后一句“唉!我不知何时再能与他相见!”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而如何从传统的孝道理念转化为现代孝道文化,强调两代人平等、自由、民主相处,又要义务对称,“孝”与“慈”相辅相成。只是无论作为子女,还是家长,都要好好考虑的问题。

(资料来源:《钱江晚报》,2017年6月19日)

【案例点评】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接受赡养是老年人的法律权利,老人们在年轻的时候,生育子女,并对子女尽了抚养的权利,当老人需要照应或者需要陪伴,法律予以支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常回家看看,对于那些生活在城市的蚁族、鼠族、农民工来说,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对于那些表面光鲜,事业有成的白领,也是一种奢侈。不仅仅是因为回家的路途遥远,不仅仅是因为一票难求,真正的问题,是生活的压力,使人想回家而不能回。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法律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权利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二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如,关于财产权,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社会主义法律首先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三是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四是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不得任性,公民个人行使法律权利也不得任性。

2.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只有承担法律义务的人履行法律义务,享有法律权利的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第二,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第三,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第四,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公民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因法定情形变更、消灭,或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在法治国家中,不存在只享受权利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的主体。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如只有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权利;同样,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如债务人的还款义务,来自于其先前取得权利人财物的行为。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最后,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如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一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多享受权利少承担义务,另一些人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或者多承担义务少享受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如,对于一个具体的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行为设定法律义务,就必须与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不能超出公正和平等的限度设定权利。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实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照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必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实际上都是对自己有利的。比如,公民应征入伍,既履行保卫祖国义务,表现为一种付出,也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了自己的安全利益。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行业越来越多,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出现不对应和不同时的状态,如一位电脑工程师履行软件开发义务,一位农民履行耕种义务,他们都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实现了各自的利益。因此,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总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它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

【案例呈现】

因不满导师张某对科研经费的分配,已毕业的学生小林多次用自己的邮箱给该学院的教师发送“公开信”,指责导师存在“受贿”“诈骗”的可能。张某是某知名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一直以来在学校口碑还不错。然而2014年年初,张某的领导和同事先后收到一封该校毕业生小林的邮件。文中指出张某有涉嫌“贿标”“受贿”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如“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侮辱性词语。张某不堪其扰,将小林诉至法院,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要求小林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公证费用等1万余元。面对昔日恩师的起诉,小林庭审中辩称自己没有发送过上述内容的邮件。但张某已将小林邮件和邮箱进行了公证,法院也采信了这一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林停止侵害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小林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林电子邮件内容多属个人臆测,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构成侮辱、诽谤。因此认定,小林在张某工作、生活的范围内损害了其名誉,已经构成对张某的名誉侵权,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要求小林停止侵权行为,并就此事赔礼道歉,赔偿张某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资料来源:《北京晨报》,2015年8月6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本案例讲的是大学生利用网络随意发表言论触犯法律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讲述大学生自己的事例可以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对于大学生群体有很强的告诫作用。小林由于对导师科研经费分配不满意,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指责导师存在“受贿”“诈骗”的可能;指出张某有涉嫌“贿标”“受贿”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如“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侮辱性词语。构成了对张某的名誉侵权。

(二)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一系列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等。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一是选举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表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表达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三是民主管理权,即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四是监督权,即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一是生命健康权,即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二是人身自由权,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査、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三是人格尊严权,即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地位、待遇或尊重的总和,集中表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四是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即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这里的“住宅”既包括固定居住的住宅,同时也包括临时性的住所。五是通信自由权,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教学案例:从医患关系看“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案例呈现】

2014年3月4日,广东潮州发生了一起严重辱医事件。据悉,潮州中心医院消化内科一位值班医生于3日晚上收治一酒后急性酒精中毒患者,下半夜抢救无效死亡。4日中午,家属纠集百余人押着值班医生在医院内游行,被游行的年轻医生边走边哭,持续约半个小时。死者家属带着百余人边走边喊:“就是这位医生害死了死者。”更有广州医生被殴重伤、浙江温岭三位大夫死伤于患者刀下……医患冲突并不鲜见,时常发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医生本是一份神圣而令人尊敬的职业,可如今却出现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甚至辱医事件,令人痛心。据中华医学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了22.9%。一些受访人士坦承,医患关系恶化和频发的暴力事件让医生心理负担很大,变得更加小心谨慎,对一些年龄大、手术风险大的患者有时更愿意推荐保守治疗,也让中国年轻一代开始重新审视这一职业。

【案例点评】

潮州发生的辱医事件,一些人的行为不仅恶劣,而且涉嫌侵犯当事医生的合法权益、破坏医院秩序。不管群众围堵侮辱,还是暴力伤害,从来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反而伤害了他人的权利,是不尊重他人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是体现权利正当性和保障权利实现的充分必要条件。在现代法制社会,人们行使任何权利、做任何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界限。

以此为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要让它们成为现实中的权利和义务,让全体公民都积极行动起来,依法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生活,在现实中开出绚丽之花,结出丰硕果实。大学生应当正确把握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既珍惜自己权利又不损害他人权利,既善于行使权利又自觉履行义务,为未来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财产权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个人而言,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必要途径。财产权主要包括:一是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不管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当受到保护。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继承人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的是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指定的,有的是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

教学案例20:侯耀文遗产继承案

【案例呈现】

侯耀文是中国著名的相声作家、表演艺术家、国家一级演员。自幼受其父侯宝林的熏陶,1960年登台,有四十七年的艺龄。侯耀文的表演幽默、生动,刻画人物栩栩如生,其相声作品在海内外有广泛影响。2007年6月,侯耀文突发心脏病猝死,由于生前并未订立遗嘱,自2007年7月出殡火化后,因亲属之间的遗产分配问题,直至2011年3月23日,去世近4年的侯耀文终于得以下葬。侯耀文长女侯瓒称,父亲去世后,所谓的遗产,自己仅见到一部车和一处含有欠贷的房产(玫瑰园别墅),对于父亲遗产究竟有多少她并不清楚。2009年,侯耀文两个女儿将伯父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夫妻等四人告上法庭,称其侵占父亲遗产。理由是牛成志擅自取走其父多笔存款;郭晓小夫妻则拉走玫瑰园别墅的所有物品;侯耀华控制了玫瑰园所有遗产和证件。该案历经一年多的诉讼之后,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案例点评】

遗产继承是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继承方式有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如果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则走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对继承人有明确的规定。子女、配偶、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从继承顺序看,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享有实际的继承权。本案例中,被继承人侯耀文的哥哥侯耀华属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侯瓒姐妹二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侯耀华不享有继承权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和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二是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以后所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休息权是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所必需的。三是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四是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如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

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等。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党关于宗教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是我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政策,是我们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宪法规定:

《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1)信仰自由,2)不得歧视和限制,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4)坚守法律底线。

3、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在建党初期,提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在土地革命时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形成;在抗日战争时期,党的文件、管理和法令中又重申;1945年毛泽东《论联合政府》完整的阐述;新中国成立后政策文件保障、各部《宪法》明确规定;1982年国家以《宪法》形式确立,并做具体规定,完全成熟。

4、习近平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

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

5、大力推动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中央统战工作会议2015年05月,首次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

6、切实把宗教事务纳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范畴

严禁以任何宗教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某个宗教的名称。严禁商业资本介入宗教,切断借教敛财利益链,遏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之风。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和承包经营寺庙、宫观。

7、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

8、共产党不得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不是普通公民,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从世界观来看,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根本对立的,无论对个人还是政党而言都是无法调和和兼容的。从党的思想基础来看,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一项基本的思想原则和组织原则。从党员身份来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自学按照党章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自己,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从党的纪律来看,《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都明确规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关于文化教育权:

文化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前者如由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后者如少数民族群众享有保留和发展其文化特性及其文化的各种形式的权利。

 

(三)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依法行使法律权利要求公民行使权利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进行,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界限,超出这个边界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或者损害到国家、社会的利益。

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如,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思想自由,不能将该权利作为打击不同意见、钳制思想自由的手段;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在于保障精神自由,不能借此宣传邪教和迷信思想。

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因行使自己权利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超出了国家法律所许可和保障的范围与界限,则不再是行使权利,而是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权利行使的方式。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权利行使还可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前者指权利主体直接行使权利,后者则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比如,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权利行使的程序。由于一个人行使权利的过程可能就是另一个人履行义务的过程,所以程序正当原则同样适用于权利行使过程。通常情况下,行使权利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如,我国选举法对选举程序作了规定,包括确定选民资格、选民登记、发放选民证、推荐候选人、选举投票、确定当选人等流程;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作了规定,公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相关权利。

(四)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的行使,必须伴随着法律义务的履行,但法律义务更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除了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义务外,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法律权利与自由的前提。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如《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当代大学生应自觉同破坏国家统一、威胁国家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坚决斗争。对于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大学生可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与文化习惯;参与乃至帮助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同一切危害民族团结的言论与行为做斗争;做有利于促进各民族文化交流的事。

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还规定了若干具体义务,包括: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政治、经济、军事、公安、司法等秘密事项以及应当保密的文件、资料等。违反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二是爱护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三是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和工作时,必须遵守和执行劳动规则及其工作程序,维护劳动秩序。四是遵守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等。每位公民必须维护公共秩序,并同一切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作斗争。五是尊重社会公德。就是要尊重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祖国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国家政权不受威胁。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维护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和尊严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祖国利益通常分为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指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公共利益。公民在享受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祖国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并同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如,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依法服兵役。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我国公民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我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我国兵役法对服兵役的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可以缓征。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觉纳税是爱国行为,偷税等行为是违法的、可耻的。纳税人既要有自觉纳税的义务,也要有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关心国家对税收的使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案例21:影视明星借"阴阳合同"偷税?

【案例呈现】

这几天,一场明星个人之间的“互撕”引发社会关注,很多人从最初的看热闹转为对影视业“阴阳合同”的质疑。知名主持人崔永元曝光某演员签一大(5000万)一小(1000万)双合同后,社会聚焦部分明星借大小合同(即“阴阳合同”)偷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虽然崔永元并未指明上述签阴阳合同演员是范冰冰,但外界猜测这一演员是指范冰冰。范冰冰的工作室对媒体表示,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一般来说,“阳合同”或用于备案,或展示给外人看,显示其合法合规或常规交易;“阴合同”用于真实履约,有隐藏不可告人之目的或有偷逃税款嫌疑。

围观群众很着急,不少人在留言@税务部门,希望能查个水落石出。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这意味着,税务总局盯着的,不光是一份合同或个案,而是那“一抽屉的合同”,甚至比“一抽屉”还要多得多。

不过,调查核实总要花费一定时间,不到火候是没办法“揭锅”的,需要大家耐心等待。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将是一场生动的税收普法教育,将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人们依法纳税意识。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6月5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影视明星的高收入是众所皆知的,逃税事关收入分配调节和社会公平,是失信的表现,因此,明星公众人物因逃税而引发众怒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在普通人拿着五六千元工资仍然依法纳税的情况下,明星拿着天价片酬却逃税漏税,显然是一种极端严重的税负不公平。

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责:一是逃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也就是说,只要被查证的逃税款低于法定标准,当事人把所逃的税款补缴,并承担一定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为什么当年刘晓庆偷税却进了监狱?那是因为当年的刑法规定不同,偷逃税款只要达到一定的总额(而不是比例),就可入刑。当然,诚如法律专家所说,随着社会的进步,刑罚对经济犯罪轻罪化甚至无罪化是一种趋势。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民未能依法履行义务,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违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而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三、不断提升法治素养

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守住法律底线等,在学习和生活中逐渐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培养法治思维方式。

(一)尊重法律权威

尊重法律权威,既要尊重一般法律的权威,更要尊重宪法至上的权威。大学生要培养法治思维,关键是要深刻认识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法律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法律才具有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只有法律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法律才具有权威;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只有法律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遵循,法律才具有权威;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只有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法律才具有权威。

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有权威、必须维护法律权威,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但真正理解和做到并不容易。一些人不把法律当回事,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藐视法律权威;一些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也与内心不信仰法律、行为不尊重法律有很大关系。我们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面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违法犯罪行为,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心态,敢于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因此,尊重法律权威,不仅要求尊重法律,更要求崇尚法治。只有思想上尊法崇法,才能实践中守法护法。

2.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全体社会成员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法律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树立法律权威,就是树立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就是桿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法律,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法律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法律权威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和关键。以法安天下则天下安,依法治天下则天下治,这是千古不易的经验之谈。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个人意志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当国家的最高权威系于法律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而有助于保持政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连续。

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讲,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定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逐步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让人民利益和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和充分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有人把当今社会称为风险社会,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在应对各种风险时如何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呢?在法治社会,只有依靠有权威的法律。有权威的法律能够威慑人、警示人、保护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增强个人的安全感。因此,公民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也是对个人幸福的最大尊重和保护。

3.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就大学生而言,作为一个公民,要在尊重法律权威方面加强砥砺,在学习和生活中积极作为,养成敬畏法律的良好品质,努力成为尊重法律权威、信仰法律的先锋。

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应当相信法律、信奉法律,树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牢固观念,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认同感。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思敬重之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要发生作用,全社会都要信仰法律。如果对法律不信任,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而总是想找门路、托关系,或者采取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参与社会活动,实施个人行为,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在处理守法与违法的关系时,要防微杜渐,防止因小失大。在面临选择的重大关头,要依法冷静权衡,防止头脑发热或心存饶幸而铸成大错。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习和掌握工商企业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等,运用法律推进创新,转化成果,保护产权。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要法字当头,依法化解,谨防采取非法方式导致关系的紧张与事态的恶化。

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一切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决定,真心接受与认可,自觉执行。如,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要认真履行;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生效裁判,要主动履行;对学校依据法律和校纪校规作出的各种奖惩决定,要严格执行,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培养尊重法律权威的习惯。

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揭露、勇于抵制,消除袖手旁观、畏缩不前的恐惧心理,抵制遇事回避的惧法现象。如,帮扶弱者、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一种法律规范,为我国法律所规定和保护,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社会行为,体现在我国的民法总则、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以及不少地方制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这对践行法律、弘扬正气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大学生要遵法守规、抑恶扬善,做新时代的护法使者。

教学案例:复旦大学投毒案

【案例呈现】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案例点评】

本案例社会影响极大,是在大学校园里发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例的关键词:一是“集体生活空间”,二是专业,三是漠视,四是缺位。案例中林某将剧毒物品置于公共生活空间的饮水机中(其当时行为指向性很强,但是不排除其他同学饮用的可能性);林某系医学专业学生,熟识所投放药品,对药品属性、剂量、人饮用的后果有着非常明确的认知;林某对生命的漠视,体现在投毒之后,他有多次机会告知被害人或者医生,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甚至挽救其性命,可是他却安然度过半个月的时间,眼见着被害人死去;在林某的身上法律是缺位的,他的字典中没有“法律”一词,正如网友评论: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该有底线。

“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只是反映了复旦大学生的善良愿望,但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能因为人情、舆论、民意影响法律的适用。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落实到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上。什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公民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如何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以及滥用法律权利和违反法律义务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应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也是提高自己法治素养的途径。

(二)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治思维。学习法律知识,就要求弄明白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髙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条文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法治基本原理方面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治思维都很重要。只有既了解法律法规在某个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又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治思维。除了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外,还可以通过收听收看法制广播电视节目、阅读法律类报纸杂志,尤其是运用网络等途径学习法律知识。

(三)养成守法习惯

法治思维是一种习惯性思维,与长期自觉养成的生活习惯有很大关系。办事遇事习惯找“关系”,有问题习惯找政府,指望行政化手段干涉等,都是缺乏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说明没有养成用法解决问题、依法办事的习惯。相反,在生产生活中养成遇到纠纷去查找法律的习惯,就是具备法治思维的具体表现。公民只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才能养成守法的习惯和法治思维。

(四)提高用法能力

学法是为了更好地用法,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通过运用法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法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维护自身权利。

2.维护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