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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习法治思想 提升法治素养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含义、历史发展;全面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了解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掌握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了解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功能和原则,让学生懂得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懂得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法律纠纷。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感。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准确把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使学生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使学生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准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内涵,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重点与难点:
重点:
1.法律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
3.宪法的地位、基本原则和制度。
4.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功能。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
6.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7.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
8.法治思维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9.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10.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及其关系。
11.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比较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法、专题式教学法和案例式教学法等
教学时数:6学时
导 语:
春秋时期,鲁国国王出巡,遇一羊群失窃案,久查未决。忽有人来告发,使案成功告破。国王下令奖赏告发人。该人却要求开恩,从轻处罚窃羊贼,因为那人是他父亲。“什么?你竟敢告你父亲?”国王怒道。“我认为你告父即不孝父母,不孝即不忠,不忠自己的父亲,即犯国法,犯法则死!”国王说道。可怜的告发人被揪出去杀了。
课堂讨论: 国王的判案是“人治”还是“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常见于我国的封建社会.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案例呈现】
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账号与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致使1000多人使用这个账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
【案例点评】
选取本案例基于三点:本案例一是发生在大学生身上,二是不是以自己占有钱财为目的,三是涉及网络领域。大学生有知识有文化,阳光向上,代表社会的正能量,他们本身不想违法犯罪。但是,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很肤浅很狭窄,以传统的朴素的法律观生活于当今开放的现代的市场经济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当今时代对人的素质的要求。案例中的男生是一些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典型代表,他一方面认为自己没有以占据钱财为目的,尤其是自己主观上没有自私的想法,甚至是自己出于“公心”为同学们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还感觉很“得意”,能“黑”下账号,是自己有本事的表现。他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网络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改变。一些人包括大学生认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自己在网上是匿名的,所以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放纵自己。大学生网民也是如此,选择此案例,可以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和法治观。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活动规则和行为准绳。大学生学习社会主义法律,要在理解法律及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时代价值,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在漫长的文明演进中,法律发挥着特殊的社会规范作用。认识法律的含义及其历史,是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形成法治观念的基础。
(一)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综上所述,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古汉语中法写为“灋”,解释是“刑也”。从词源看,汉字“法”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独角兽“廌”),法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不管是奴隶社会的奴隶主专政,还是今天的人民民主专政。
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社会主义法律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保障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通过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来推动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益丰富,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律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奠定了坚实基础,开辟了广阔空间,实现了对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超越。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成就。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国家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有26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这一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等。
(一)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基本原则。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我国还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此外,我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更加突出对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决定和执行程序、听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等;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等;制定了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还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居民身份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文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食品安全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制度大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与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关系不同,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我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不断健全税收制度;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制定了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了犯罪构成及其要件,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规定了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刑罚制度;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10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规定了背叛国家罪等460多个具体罪名。
三、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一)诉讼法
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
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的组织和程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我国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保障。
四、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教学导入:从具体事例出发,能够提高学生的关注度,引起他们对“法律运行过程”的思考。
【案例呈现】
此前媒体报道,自媒体“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引发网友不满。随后,今日头条在接到举报后,下架了相关视频,并对涉事账号“暴走漫画”进行了封禁处理。
5月17日,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集中清理侵害英雄烈士形象有害信息的公告》。公告称,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微博为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正确导向引领,近日集中对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有害信息进行了集中清理。在本次清理中共关闭包括@暴走漫画@暴走大事件@黄继光砸缸@办公室的董存瑞等严重违规账号16个,删除账号昵称39个。微博将严格按照《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要求,对相关有害信息进行处置。同时也欢迎广大网友对此类有害信息进行举报。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2018年5月17日)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新增的“美化侵略战争将构成犯罪,依法追刑责”条款备受关注。法律规定,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环节。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教学案例: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案例呈现】
2009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18岁男子孙中界开着公司的车因好心搭乘一名乘客,不料这名乘客竟是上海交警队“钓鱼执法”的工具。孙中界也因“非法营运”遭到罚款。他回公司后又遭到同事的指责,为了表示自己清白,一怒之下他便自断小指,并上诉法院。在孙中界进医院的第二天,哥哥孙中记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表示拒绝受理,理由是“我们是执法的,他们也是执法的,怎么管?”孙中记只得向媒体投诉,10月16日,上海两家都市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经互联网转载,引起轩然大波——“一天来五六拨媒体”。第二天,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应:“10·14”涉嫌非法营运一事(指孙中界黑车事件)不存在“倒钩”问题。舆论再一次哗然。4天后,在上海市领导的干预下,上海浦东新区第二次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
据上海媒体10月17日报道,10月14日发生在浦东闸航公路上的“涉嫌非法营运”交通行政执法一事,引起上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之于众。上海市政府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营运秩序,依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案例点评】
钓鱼执法,又称钓鱼式执法或倒钩(执法),一般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故意采取某种方式,隐蔽身份,引诱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从而将其抓捕的执法方式,其形式类似其他一些国家的“诱惑侦查”,但其性质却是利用公权为欺骗手段,谋取部门利益,属于“权力敲诈”。
上海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采取“放倒钩”的方式来打击黑车,同时一些无辜的车主被牵连其中。这种现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是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对公众法治观念的形成也最具影响力。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
教学案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案例呈现】
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亮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家是养鸽子的。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亮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亮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亮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譬如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温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那么,何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呢?
资深律师、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认为,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也有动物保护协会建议,应当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常识,告知他们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
(资料来源:人民网,2015年12月4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选取本案例的立意在于两点:第一,其发生在同龄、同身份的大学生身上,具有针对性;第二,本案例涉及情理与法理的冲突,颇受舆论关注。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6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这么毁了”。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案例点评】
我国民主法治领域所进行的上述探索和所取得的成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基础。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国家建设所取得的上述成就,一方面有助于引导学生更加深入地学习、更为深刻地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学生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激发其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展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统筹推进。
科学立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
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教学案例: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
【案例呈现】
2016年12月2日,在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正式做出再审判决,聂树斌无罪。这就是聂树斌,他的人生定格在了21岁,从1994年到2016年,22年间,聂树斌从强奸杀人犯变为无罪之身,聂家人终于等来了他们期待已久的判决。
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2005年1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主动供述聂树斌案所涉事实是他本人所为。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认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聂树斌无罪判决。
聂树斌案因其申诉时间长、复查难度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长期关注,甚至被看作是刑事司法领域中法治理念的风向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的无罪判决使本案尘埃落定,而判决书所彰显的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等法治理念却对中国刑事司法的进步产生深远的影响。
(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2017年4月20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电视台联合公布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评选结果,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案等十大案件入选。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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