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痕迹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鉴定与受理鉴定
1.委托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单位在涉及到刑事技术的专门问题时,应委托(指派或聘请)刑事技术人员对刑事物证进行鉴定。
刑事技术鉴定的委托,在刑事侦查部门一般采用从下向上送检的方法,首先向同级刑事技术部门送检,如果该部门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明确答复时,可向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送检。送检时,应出具送检证明。
法院、检察院对涉及刑事技术鉴定问题时,直接采用鉴定委托书的形式委托鉴定。
2.受理鉴定
刑事技术部门接到委托书后,应按规定受理。
受理鉴定包含下述内容:
(1)查验委托公函。
(2)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要求。
(3)查验检材和样本,主要是对数量和质量的查验
(4)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二)鉴定的步骤:
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鉴定结论、
1.实施鉴定
鉴定的实施包含下列程序:
(1)分别检验
(2)比较检验
(3)综合评断
2、鉴定书的结构
(1)绪论:
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送检要求。
(2)检验:
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重量、嗅味等直观表象和实验步骤、方法、数据、特征、图形等内容。
(3)论证:
对检验中发现的特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4)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重点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在检验时,尸体检验、物证分析要出具检验报告,
对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结论的、可出具分析意见。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三)刑事技术鉴定种类
1.鉴定。即第一次鉴定,也叫原鉴定。
2.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或出现新情况时,送回原鉴定人复查、修正补充。
3.重新鉴定。在原鉴定的内容有解释不清的疑点,或几位鉴定人意见分歧,委托他人鉴定。
4.复核鉴定。是指上一级鉴定机构或高一级专家对原鉴定作出的重新鉴定。
5.会检鉴定。即专家会检,在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对案件结论有分歧,特邀上级单位和兄弟部门专家进行集中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