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时间和条件以及对案件的认识程度和角度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尽管经过全面细致的现场勘查,也很难达到完全彻底。随着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逐渐明了,嫌疑人的供述,取证工作的需要,对出现的新问题,需在原现场勘查的基础上针对某一专门问题及其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勘查。无论是保留的现场,还是处理过的现场均有补充勘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特别是对隐蔽部位在原来勘查现场时未被发现的痕迹物证,在处理现场时,也不易被销毁。补充勘查更多的是对原来勘查漏掉的内容进行再发现痕迹物证的勘验,解决侦查和审判中有关的问题。
一、需要保留现场的处理
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一次勘查清楚,在没有得出可靠结论或没有得到明确线索之前,应当经过负责侦查该案的领导批准,做好事主工作,可以保存一段时间。一般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全场保留:将全部现场封闭保留;
②中心保留:将中心现场封闭保留;
③局部保留:将现场中与案件侦破有重要关系的某一部分封存保留;
④保留痕迹:将需要在现场实地研究其形成的原因,或分析判断作案过程,或难于取走或提取的物证,可以保留痕迹所在处的现场。
二、不需保留现场的处理
多数现场经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后,基本上能达到目的,不再需要保留,经核定后,由现场指挥员决定,通知事主进行善后处理。重要物品要与事主当面点清。
三、物证的提取与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现场查结束后,对有关的物证实行公开扣押,执行扣押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扣押物证,要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凭勘验证件执行。
2、扣押的物品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作用的物品。
3、对需要扣押,但无法提取的物证(物品),应当加封,责成持有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负责妥善管,并拍成照片附入案卷。凡被扣押的物品文件,应有专人保管,不得使用、毁损或遗失。
4、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扣物品持有人,当面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清单要写明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牌号、样式、质量、数量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附卷备查,一份交持有人或其家属。
5、侦察机关对已经提取和扣押的物证、书证,必须认真登记,妥为保管。对于不能存人卷宗的物品,应当拍成照片;;对易损坏、变质的物品,应当绘图、拍照、录像、制成模型等方法进行保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应注明案由、对象、录取的时间、地点、磁带的规格、应用长度等,并妥善保管。
6、侦察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若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一般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思考题
怎样勘查刑事案件现场?
现场勘查有哪些技术手段?
临场分析的原则是什么?
怎样勘查刑事案件现场?
现场勘查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1、实地勘查,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地物界线进行。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刑事照相)。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2、调查访问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进行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3、资料整理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现场分析)。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