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解剖照相
尸体解剖照相应由侦查人员和法医共同进行。本节重点介绍尸体解剖照相的概念、内容和方法。
一、尸体解剖照相的受理权限和概念
(一)尸体解剖照相受理权限
案件发生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案件现场的拍照任务。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拍照。
案件现场的拍照任务必须由具有现场照相技术的技术人员承担。
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承担案件现场照相时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尸体解剖照相的概念
解剖检验主要由法医进行,主要观察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损伤或病态变化,以及其他异常现象。同时要检验胃内容物。女性尸体还要检查子宫内有无怀孕,阴道、处女膜有无破裂出血,有无精液或其他异物等。
尸体解剖照相是用摄影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固定、记录尸体解剖前尸体状况、尸体解剖过程及尸体解剖结果的专门手段。
尸体解剖检验结束后,应当捺印尸体十指指纹,收集检材,化验血型。最后制作尸体检验笔录,笔录由担任检验的法医完成。
二、尸体解剖照相的内容和方法
(一)尸体解剖照相的内容
1,尸体解剖照相应由法医和侦查人员共同进行,首先为尸体外表照相记录。在进行尸体外表检验记录之前,应先查明、记清被害者的姓名、年龄、身长、发育状况、皮肤颜色等情况,同时照相记录。
拍照实例见图3-3至图3-6。
2,照相记录尸体的衣着和携带物品。照相时,应从外到里,从上到下,重点记录衣服的数量、式样、名称、新旧程度等。然后再对每件衣服进行详细检查记录,注意记录衣服有无撕破、纽扣有无丢失、拉链是否完好等特征,记录衣服上有无油垢、泥土等痕迹物证。还要检查每个口袋有无翻动,口袋里有无信件、证件、纸张和其他遗留物品,并照相记录。拍照实例见图3-7至图3-10

图3-9衣服破损
图3-10 衣服不同部位的破损
3、详细记录尸体附着物 尸体衣着照相记录完毕后,脱掉尸体身上的衣服检查尸体皮肤和伤痕处有无泥土、杂草、血迹等附着物并照相记录,还要检查尸体的手掌、指甲缝隙中有无血迹、毛发、皮肤、纤维物品并照相记录。
4、检查尸体现象并照相记录 要测量尸体的身长、体重、尸温;还要观察尸僵、尸斑是否出现以及分布位置并照相记录;检查尸体是否腐败及程度并照相记录,检查尸体有无驼背、跛足、文身、疤痕等特殊标志并照相记录。
5、检查尸体外部伤痕并照相记录 从头开始,沿着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生殖器,然后翻转背部,从枕部、颈部、腰部、背部、臀部到肛门、腿部和双脚,同时照相记录。同时还要检查尸体是否有表皮剥脱及皮下淤血并照相记录。
6、照相记录颅腔、胸腔、腹腔解剖过程及发现的异常,每部分内容在拍照时按照全景、中景、近景来进行。全景照片表现解剖的部位,中景照片表现发现异常的部位,近景照片表现异常细节。对提取脏器要单独记录。
(1)头部解剖过程记录(图3-11至图3-15)。

(二)记录方法
解剖前和解剖过程尸体照片各一套。以全景、中景、近景三种画面,拍摄一套完整的尸体解剖照片
1、全景画面 解剖前拍摄尸体原始全身像,正背面各一套。
拍照要点:要从尸体两侧(或一侧)方向,用相向法(或单向法)拍摄,拍摄角度(镜头光轴与尸体解剖台之间夹角)约30。-45。;不要从尸体的头部方向或脚部方向拍摄,以免尸体影像产生变形。
2、中景画面 拍照尸体上、下半身像及其三腔。
拍照要点:表现伤害的状况、数量、相对位置以及痕迹、附着物。要从尸体两侧(或一侧)方向,用相向法(或单向法)拍摄,拍摄角度约60。
3、近景画面 拍照尸体头部面貌及其局部损伤和特征
(1)拍照要点:表现尸体的伤痕的状况、数量和位置。镜头光轴要垂直尸体损伤。无名尸体要拍摄整容后的头部面貌。
(2)进行比例照相:比例尺一般应放置于画面或特征下方居中部位,见图3-25。比例尺应与被拍物的主要特征在同一水平面上。比例尺应与相机光轴垂直。比例尺上不得有反光。要根据被拍物体长度来选择比例尺的长度,至少为特征的一半长度。需提取具有检验鉴定价值的重要特征时,应加放直角比例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