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

杨运生、王蓉、闫寒梅、王凯、杨华、白捷、贾丽文等

目录

  • 1 刑事技术概论
    • 1.1 第一节刑事科学技术概念
    • 1.2 第二节 刑事技术原理
    • 1.3 第三节 刑事科学技术的方法
    • 1.4 第四节 刑事技术指导思想和原则
    • 1.5 第五节 刑事技术应用发展史
    • 1.6 “七一勋章”获得者 崔道植 痕检“神探”
  • 2 犯罪现场勘查
    • 2.1 第一节 现场勘查的意义与任务
    • 2.2 第二节 现场实地勘验
    • 2.3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 2.4 第三节 现场勘查记录
    • 2.5 第四节  尸体解剖照相
    • 2.6 第五节 临场分析
    • 2.7 第六节 现场处理
    • 2.8 ​2015年犯罪现场勘查教案
    • 2.9 培训课件
    • 2.10 现场勘验新模式
    • 2.11 今年刑侦工作怎么做?
    • 2.12 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3 刑事图像技术
    • 3.1 第一节 刑事图像技术的概念及作用
    • 3.2 第二节  数码摄影的基础知识
    • 3.3 第三节  图像处理技术
    • 3.4 第四节  现场摄影技术
    • 3.5 第五节  刑事数码摄像技术
    • 3.6 第六节 辨认照相
  • 4 痕迹检验技术
    • 4.1 第一节 痕迹检验概述
    • 4.2 第二节 手印检验
      • 4.2.1 实训一 捺手印
      • 4.2.2 实训二纹型分析
      • 4.2.3 实训三 光学显现手印
      • 4.2.4 实训四 粉末法显现手印
      • 4.2.5 实训五 熏染法显现手印
      • 4.2.6 实训六 化学法显现手印
      • 4.2.7 实训七 现场手印的分析
    • 4.3 第三节 足迹检验
    • 4.4 第四节 工具痕迹检验
    • 4.5 第五节  枪弹痕迹检验
    • 4.6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
    • 4.7 第六节 车辆痕迹鉴定
  • 5 文件检验技术
    • 5.1 第一节 文件检验概论
    • 5.2 第二节 笔迹检验
    • 5.3 实训:笔迹特征识别
  • 6 刑事化验技术
    • 6.1 刑事化验技术概述
    • 6.2 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包装及送检
  • 7 法医学
    • 7.1 法医学概述
    • 7.2 常见案件的法医学鉴定
    • 7.3 法医物证学
    • 7.4 尸体现象
    • 7.5 DNA技术
    • 7.6 重组DNA技术
  • 8 录音检验
    • 8.1 录音检验技术概述
    • 8.2 语音同一性检验
    • 8.3 录音真实性检验
    • 8.4 山西方言与山西文化
    • 8.5 山西方言 妙不可言
    • 8.6 东北话、天津话
  • 9 教学文件
    • 9.1 教师团队简介
    • 9.2 一流共享精品课程建设
    • 9.3 教学大纲
    • 9.4 教学计划
    • 9.5 教案
    • 9.6 考核方案
    • 9.7 在线精品课程推荐
  • 10 课程思政
    • 10.1 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
    • 10.2 科学家精神——程开甲
    • 10.3 工程院院士朵英贤“中国枪王”
    • 10.4 警察职业精神
    • 10.5 职业素养,遵纪守法,依法办案,正反案例等,
    • 10.6 课程思政的策略与方法
    • 10.7 爱国主义情怀
    • 10.8 如何准备学位论文答辩:8个技巧
第二节 刑事技术原理

一、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

法国艾德蒙·洛卡德在二十世纪初著有《犯罪侦查学教程》六卷。提出“完善获取物证的方法”,首先提出“物质交换原理”。物质交换是指物质在两个客体之间相互交换的运动过程。两个物质客体在外力作用下,相互接触、碰撞、磨擦引起两个物质客体接触面的物质成分和痕迹相互交换。如—辆汽车撞击人体,被害人的血液、组织、毛发、衣服纤维等将粘附在车辆撞击部位;而车辆撞击部位脱落的涂料、油污则将附着在被害人受撞击部位的损伤或衣服上。此外,肇事车辆接触人体部位的形态特征可呈现在被害人的身上,而被害人接触车辆的部位形态也可呈现在肇事车辆上,这就是肇事车辆与被害人之间进行了物质文换。




物质转移是指物质由—客体上转移到另一客体上的运动过程。在物质转移过程中,—个物质客体的物质成分或痕迹转移到另一个物质客体上。并不发生物质的互相文换。如在杀人案件中,喷溅在物体上的血迹、遗留在物体上的血手印和血足印等;在盗窃案中,盗走的财物,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等。

物质变换和转移具有客观性,在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和转移的状态与发现形式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作案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交换和转移具有普遍性,任何犯罪案件都存在物质的交换和转移,没有物质交换和转移的犯罪案件是不存在的。物质交换和转移具有复杂性,在不同的犯罪案件中。因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客体及其环境方面不同,从而导致物质交换和转移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形成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人和物与环境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物质交换和转移的分类

根据物质交换和转移的形式可分为以下类型:

1、物质成分的交换和转移

主要指两个物质客体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两个客体的物质成分的交换和转移。如在杀人案中。用砖块作为凶器。在砖块上将附着有被害人的血迹、组织。而被害人损伤中将遗留有砖块的碎屑

2、物品的交换和转移

指宏观物品的交换和转移,如作案人从现场盗窃的财物、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随身携带的物品等。

3、痕迹的交换和转移

是指一个客体与另—客体接触时,两客体之间的表面形态的相互交换或转移。如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作案工具痕迹等;在犯罪过程中,作案人对被害人施暴、被告人的挣扎反抗。而相互在对方身上形成的咬伤、抓伤等。

4、气体的交换和转移

是指客体具有挥发性或者为气体时产生的交换和转移,如作案人身上的气味散发到现场。或将现场的气味吸附在身上带走等。

(二)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意义

物质交换和转移,这两个过程都是哲学上物质定义的能动反映,即物质的运动性、客观必然性和实在性,以及能为人所认识的特性。虽然物质经过转移相交换,但仍然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本质。因而为刑事技术的检验鉴定提供了充分必要的理论基础和物质条件。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的意义在于将使任何物质都可成为物证,并且犯罪必然会产生物证。

1、任何物质都可能成为物证

根据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犯罪活动是一种物质运动,在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中。必然要与被侵害的客体及其周围环境相接触,而产生物质交换和转移。这就提供了把作案人与犯罪案件联系起来的条件,如在强奸案件中,作案人的精液、阴毛、衣服纤维遗留在被害人身上或现场。而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血迹、阴毛、衣服纤维以及现场的泥土、杂草等又可被作案人带走。这样便可通过科学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上携带有犯罪现场或被害人的物质;犯罪现场或被害人身上遗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物质,这就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活动联系起来了,这些与案件有关的物质就成为物证。成为排查嫌疑人的重要证据。

2、犯罪必然产生物证

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定理:犯罪必留痕,无痕的作案现场是没有的。尽管有的作案人在作案后企图毁灭罪证,但由于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结果。在毁灭原有的痕迹物证的同时又会形成新的痕迹物证,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只有末发现痕迹物证的现场,而没有无痕迹物证的现场。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一定要仔细、全面地勘查。根据现场情况分析作案人的犯罪活动过程,分析判断物质交换和转移的情况。进而有的放矢地寻找、发现痕迹物证。

物质交换和转移原理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和自然科学的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定律,这对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论作案人如何变化,总会留下或带走—些记录着本身行为和证明其犯罪的物证,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能发现作案人的蛛丝马迹;通过检验鉴定,就能获取认定犯罪的证据。

二、种类鉴别原理

种类鉴别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又称种属认定,种属认定对客观事物进行科学分类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人在认识客观世界时,如仅仅停留在单一的个别事物的水平。没有种类的概念,就认识不到个别事物之间的联系,把握不住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及其本质特征,因而就没有科学的发展,这就是从个别到一般、从个体到种类。“种的概念”还包含从—般到个别、从种类到个体,即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一般规律、一般特点,去认识和处理个别的具体事物。刑事技术的种类认定是以通过研究获得的对各种客体的本质特征或一般规律的认识为基础,与具体案件中的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特征相比较,去认定该客体的种类归属,进而为侦查提供线索。

(一)种属鉴别的概念和根据

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是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种属鉴别又称种类鉴别或种类认定。
    对客观事物进行科学分类具有重要意义。恩格斯说过∶"没有种的概念,整个科学就没有了。科学的一切部门都需要种的概念作为基础。"因为我们认识客观世界时,如仅仅停留在单一的个别事物的水平上,没有种的概念,就认识不到个别事物之间的联系,把握不住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及其本质特征,因而就没有科学的发展。侦查学领域也同样如此。它也要把同种类的个案联系起来分析研究,找出此种犯罪的一般规律,形成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方法。这是讲从个别到一般,从个体到种类。“种的概念
"还包含从一般到个别,从种类到个体,即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一般规律、一般特点,去认识和处理个别的具体事物。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就是以通过研究获得的对各种客体的本质特征或一般规律的认识为基础,与具体案件中的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特征相比较,去鉴别该客体的种类归属。
    种属鉴别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譬如,经过对物证的分析、检验,可以判断∶被害人是15日0时至2时之间死亡,凶器为"77"式手枪,罪犯为身高1.75m左右的男性,留在被害人指甲上的血迹为 B 型血。这就澄清了某些基本事实,明确了寻找犯罪嫌疑人的重点方向和范围。

种属鉴别的理论根据:

1、事物种属关系的实在性是种类鉴别的客观基础

分类的依据越多,种类划分越细,同类中所包含的个体量越小,对侦查工作的作用也越大。“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事物的种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种类的事物构成了五彩缤纷的客观世界。事物的种类有些是自然的分类,即根据事物的各种特征(物质的形态、结构、成分,生物的解剖、生理、遗传、生态等)进行分类,如人类有性别、种族、年龄、身高、血型等分类;有些是人为的分类,即按照人们的某一实际需要。任意选择某些性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凶器可分为锐器、钝器、火器等种类。

2、事物的种类差别性是种类鉴别的分类依据

不同类的事物有其各自的质的规定性,必然存在差异性,并由其种类特征的差异表现出来。根据这些差异,可将事物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钝器和锐器、钝器是没有尖和刃的器械或物体。而锐器是有尖和刃的器械或物体。事物的差异性越大,分类的依据越多,种类划分得越细。同类中所包含的个体量越少小,对侦查工作的用也越大。

3、具体事物的共性是种类鉴别的归类依据

同类事物具有相同的种类特征,因其有相同的性质、特征而成为同类。种属鉴别就是对某个未知的具体事物,经过分析、检验提取其种类特征,确定其种类特征。在依此区别于他类事物的同时,将其归入具有此类特征的已知类别的事物中去如具有男性性器官、男性第二性征、YX染色体的人体归为男性;具有女性性器官、女性第二性征、XX染色体的人体归为女性。

(二)种属鉴别的对象和内容

按照鉴别对象的种类分,种类鉴别可分为人的种类鉴别、物的种类鉴别、其他事实的种类鉴别等类型。

 1、人的种类鉴别

人是生物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体。所遗留下的物证,能反映人的种类特征。刑事技术可以根据物证所放映的犯罪嫌疑人或不知名的被害人的形态结构、物质成分和运动习惯等一系列种属特征,推断其属于哪一类型的人。如人的性别、种族、年龄、身高、文化程度、职业等。人的性别,除从法医学角度鉴别外,还可以根据足迹、指纹、言语、笔迹等方面推断;人的年龄,可从步法、言语、笔迹、牙印、相貌等进行推断;人的身高体态,可从足长、步幅、手印、步态、骨骼长度等断定;人的文化程度,可从其写作的语文水平、知识水平、书写技能等鉴别其受过哪种层次的教育;人的职业技能,可从作案手段、使用工具的技法、书写文件的言语内容,以及与职业相关的遗留物、附着物等综合判断;人的籍贯或久居地,可从其衣着、相貌、言语以及有关遗留物进行鉴别。

2、物的种类鉴别

种类鉴别的客体为物,因同类物质之间的共性和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可以把物分为不同的种类,如作案工具、赃物、被害人的携带物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物等。种类鉴别是根据其物的形态、结构和成分等的种类特征,确定它的品名、规格、型号、新旧程度,以及与已知名称、来源的样品种类是否相同,如对作案工具的种属鉴别。作案工具十分广泛,凡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作案人利用其达到犯罪目的的物件、材料均可称为作案工具。包括杀人的凶器、毒品和肇事的车辆;盗窃时使用的撬门破锁的工具;书写匿名信、印制传单使用的笔、打字机、复印机等;爆炸、纵火案中使用的爆炸装置、火炸药、引火物、包装物等。作案工具的种属类别,是根据它们的形态、结构或组分方面的种属特征,判定它的品名、规格、型号、新旧程度,以及与已知名称、来源的样品是否种类相同。

3、其他事实的种类鉴别

种类鉴别还涉及到—些与案件有关的,与人和物都有联系的某些事实。譬如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是自杀还是他杀;是窒息死还是中毒死等,也是"种的概念"。因此,对诸如此类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判断,也可以称为种属鉴别。在刑事技术工作中还会遇到这样一些通过物证检验加以解决的问题,如是真是假,包括可疑货币的真伪、遗书的真伪、药品的真伪、笔录的真伪等,如真伪的鉴别(货币、笔迹等);又如此时彼时,包括损伤的形成时间,文件的书写时间、弹痕的先后次序等时间的鉴别(死亡、损伤、书写、痕迹等的形成时间);再如此地彼地,场所的鉴别(原始现场、尸块包装出自何处),包括发现尸体之处是否作案的第一现场,现场足迹的泥土来自何地,包装尸块的报纸出自何处等;还有作案手段的鉴别(破门、叫门、开锁、破锁、文件涂改还是印刷)等,经过物证检验对此类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对确认相关的案件事实、明确侦查方向、提供诉讼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三)种类鉴别的方法

1、确定特征

即通过对物证的观察、检验、分析,发现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的种属特征或称种类特征。种类特征是该客体的种属性决定的。人的种属性,除人类学、遗传学所阐明的道理外,人们共同的时空环境、教育程度、实践领域、社会地位等,必将塑造成某些种属特征。工具、材料的种属特征则是其生产时的设计要求、技术指标、物质组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异同决定的。其他事实的种属特征是该事实的本质和一般规律决定的。种类特征在同类客体中具有共同性,而与他类客体相区别。种类特征存在于具体的客体或实践之中,但它不同于该客体或事件的个体的、特殊的特征。

确定种类特征,要根据客体的性质、特征、表现形式,采取相应的检测方法。如以图像方式表现的,可采取直观分析、显微镜检验、图像对比等方法确定其种类特征;以物质变化、理化性质、物质组成表现的,对采用物理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等方法确定其种类特征。为了使种类鉴别结论更可靠,应尽量采用各种适用的检验方法,全方位、多侧面检测客体的种类特征,互相印证,使鉴定依据更加充分。如血痕的ABO血型检验,在条件允许时、应对凝集原和凝集素进行检测,互相印证,使血型检验结果更可靠。

2、比较鉴别

即将物证或其所反映的客体的种类特征,与各类已知客体的有关资料、样品进行比对,以发现它和哪类客体的种类特征相同。比较鉴定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是与侦查所收集并提供的已知种类、来源的样品相比较,如案件中书写用的纸张,与调查收集的纸张样品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二是与鉴定人或鉴定部门所掌握的各类已知客体的有关资料、样品进行比较。如根据鉴定人的经验和知识,对创伤形态判断为是锤类或其他类工具打击所致,通过检验分析确定被害人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3、综合判断

即依据种类特征,对物证及其反映客体的种类归属、比较、鉴定的结果再作深入分析、综合,对物证及其反映的客体的种类归属作出判断的理性分析过程。事物的种类有不同层次,如钝器可分为棍棒、锤类、砖石等,棍棒又可分为圆形、方形、梭形棍棒等,因而种类特征所表明的类别范围也不同。因此,应先确定大的类别,然后确定小的类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将类别推细,这样才能缩小侦查范围。另外物证反映的事物的种属性是否充分,是否真实(伪装、变化)都给种类鉴别造成一定困难。因此,种类认定必须全面、充分地利用客体的各个种类特征,必须正确评价特征的真实性,必须善于区别各个种类特征所代表的种类层次,在综合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是指客体自身的同一,即他(它)只能是他()自己,而不是别的人或物。同一认定是科学的认识方法,是解决客体是否是同一为目的科学方法体系。刑事技术鉴定中的同一认定,是指鉴定人应用专门的知识及检验手段,解决嫌疑客体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客体是否是同一客体为目的,进行检验和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即认定不同时间、地点出现过的客体是否为同一客体进行的鉴定。如根据不同时间、地点遗留的血迹和指纹认定为同一人的;根据不同时间、地点遗留的工具痕迹认定为同一工具的鉴定。由于事物运动与演变的绝对性,同一个客体在不同时间或空间出现时,尽管其e‘身仍是同一的,但也不是原来的他或它。所以,客体自身的同一并非完全等同,而是包含着差别的同一。

同一认定中的被寻找的客体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体或场所,是鉴定要确定的目标。嫌疑客体是指在案件的侦查或鉴定过程中,被怀疑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体或场所,又称为受审查客体。客体反映形象是人身、物体某一部分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形成的痕迹。检材是被寻找客体留下的反映形象或自身的一部分,一般是在侦查活动中通过现场勘查、搜查等提取。样本是嫌疑客体的反映形象或其自身的一部分,一般是在侦查活动中,在被怀疑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体或场所以一定方式获取。

同一认定与种类认定不同,它所研究的是客体自身的同一关系,是认定或否定某个嫌疑客体,而不是确认客体的种类是否相同。因此,在个体识别中,同一认定具有个体的认定价值,而种类鉴别只有否定价值,因而它们在诉讼中的作用也不同。


(一)同一认定的根据和条件

1、客体的特定性

世界上的事物是干差万别的,是由其各自的特殊本质所决定的。而客观事物之间的差异性,是由事物内在矛盾的多样性和外部条件的多样性所决定的,这两种多样性的多次随机组合就构成了五彩缤纷的世界,也就形成了客体的特定性。客体的特定性就是指作为同一认定对象的具体人或物,是各个特殊、互相区别的。例如,对于人类来说,因受到遗传、变异、工作、生活、环境、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个体间在形态、成分、生理、行为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物品来说,除其种类差别外,它在生产加工时,产生的精度和误差,特别是使用中发生的磨损、污染,必然形成个体间在形态、结构、功能、物质成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事物之间的这种绝对的差异性,就是客观事物同一认定的基本根据。同一认定是通过对客体特征的检验鉴定来实现的,特征的数量越多,特定性的价值越高,该特征组合的特定性就越强,出现重复的可能性就越小。当特征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时,该特征组合便不可能出现重复,也就具备了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特定性。

2、客体特征的稳定性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于不停的运动和变化中,但客观事物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和时期内,其性质基本不变。客体特征的稳定性就是指同一认定客体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基本特征不变.维持其自身同一的属性。只有运动与变化的事物在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时,才使该客体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出现时,其个体差异的特征保持不变,以供同一认定的检验、鉴定。因此,客体特征的稳定性是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稳定性是要客体的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客体特征的稳定性越大越好、保持不变的时间越长越好。但如超过了客体特征保持不变的时限,就失去了同一认定的价值。因此,在刑事技术鉴定中,要坚持“及时”的原则,即及时发现和检验、鉴定物证。

3、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是指某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客体的特定性是通过客体特征反映体—物证所反映出来的,如笔迹可反映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的特征。而客体的特征在物证(客体特征的反映体)上反映客体特征的质和量,是同一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质的方面要求特征反映必须清晰和准确,在量的方面要求反映的特征必须要有足够的数量。客体特征被反映的质量越高,数量越多,同一认定的可能性就越大。

4、客体特征的可认识性

同一认定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客体的特征必须能为人们所认识,才能进行同一认定。如DNA指纹早就存在,但直到1985年才认识它,才用于人体物证的同一认定。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因此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最终都可以被人类所认识,但是另一方面人的认识又是有限的,要受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约束限制。人类的认识能力随社会的实践和科学技术发展而不断提高。刑事技术人员通过对物证检验鉴定的实践,不断积累对客体特征认识的经验,并应用高新技术,这样就不断提高对物证的同一认定的能力。如在个人识别中,从人体的相貌特征到皮纹特征、牙齿特征、书写特征、声纹特征、DNA指纹特征,不断地发现和认识同一认定的客体特征,提高个人识别的能力。因此,刑事技术人员应努力学习,勇于探索,不断实践,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客体特征的特定性,为区分不同的个体提供了依据;而客体特征的稳定性,则为认识不同时空环境下的同一客体提供了条件;客体特征的反映性,为认识客体的特性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同一认定成为可能;客体特征的可认识性,使同一认定通过人类的认识活动才得以实现。

(二)同一认定的分类 

1、按被鉴定客体的属性分类

 (1)人身的同一认定

指根据人身的特征来判断人身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例如,根据人体的组成部分如牙齿、骨骼、血液、精液、DNA等认定遗留者;根据指纹、足迹、牙痕等痕迹认定留痕者;根据笔迹、录音、录像和相片认定书写人、说话人和留影人等。

(2)物体的同一认定

指根据物体的特征来判断其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如根据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等认定作案工具;根据现场遗留物等认定作案工具;根据物品的特征认定赃物等。

(3)场所的同一认定

指根据场所的综合特征来判断其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如根据场所的痕迹、物品等确认是否为作案现场;根据作案人身上的遗留物、抛弃尸体的包装物及附着物、胶物及附着物等查找和认定犯罪现场。

2、按被鉴定客体的特征分类

(1)客体的形态特征同一认定

客体的形态特征是外表形态、结构、图像、颜色等特征,包括客体的外表形态特征及其反映形象特征,如指纹与指印、牙齿与咬痕、鞋底花纹与鞋印、工具与工痕等。

(2)客体的物质成分结构特征同一认定

客体的物质成分结构特征是指客体的组成、含量、内部结构等特征,如血型、DNA、分子结构、微量元素的种类和含量等。

(3)客体的运动习惯特征同一认定

客体的运动习惯特征是指反映客体特殊运动规律的特征。如人的书写习惯反映出的笔迹特征,人的说话习惯反映出语音(声纹)特征,人的走路习惯反映出足迹特征等。

3、按被鉴定客体的完整性分类

(1)整体同一认定

整体同一认定的客体具有完整的结构和功能。如根据射击弹头、弹壳认定枪支,根据尸体认定死者身份等。

(2)分离体的同一认定

是根据整体被分离后,物证(遗留物)与其剩余物之间的整体分离关系进行的同一认定。同一认定是解决他们是否原属同一个体,如书本与其撕下的纸页及被肢解的尸体等。

4、按鉴定的结论分类

(1)肯定同一认定  

经特征的比较,可得出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是同一的结论,从而确定某客体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2)否定同—认定

经特征的比较,可得出被寻找客体与受审查客体不是同一的结论,从而排除某客体的嫌疑。

(三)同一认定的模式

1、整体同一认定模式

    X 被寻找的客体 = 受审查的客体?

    X‘物证(检材)——比较——S‘样本(样品)

被寻找的客体(X)是在作案中留下物证(X‘)(检材)的、侦查上所要寻找的人或物,物证(X)反映被寻找客体的特性;受审查的客体(S)是侦查上发现的嫌疑人或物,是已寻找到的人或物,它的特性通过样本(S)表现出来。同一认定只有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比较检验,证明审查客体是否为被寻找的客体。XS称为被同一认定的客体,x‘、S‘称为供同一认定的客体。如被害人的指甲缝内发现属他人的皮屑(x),留下皮屑的人为被寻找的客体(x);发现嫌疑人为受审查的客体(S);收集嫌疑人的皮屑(或血液)样本(S)与被害人的指甲缝内发现的皮屑(x)DNA指纹图比较,从而证明该嫌疑人是否就是在被害人的指甲缝内留下皮屑的人。

2、分离体同一认定的模式

 X物证(检材) + X'受审查的客体=S被寻找客?

X与X‘为整体分离关系,X为剩余物,x为X的遗留物;S为可疑物。同一认定是通过x’与X的比较鉴别证明S是否为X+X'。如在被害人的损伤中发现刀刃断片(X),侦查查获的嫌疑凶器有缺口的刀(X'),通过X‘与X比较鉴别,证明X’与X有整体分离关系,从而确定X和X'的组合构成就是侦查中要寻找的凶器S。分离体的同一认定是确定几个分离体是否原属同一整体,而不是证明几个分离体是否同一。此模式与整体同一认定模式不同,它的被同一认定客体与供同一认定客体是整体分离关系,而不是反映与被反映关系。X'作为受审查客体也是样品,可直接同物证检材X进行比较,如作案工具遗留在现场的断片与查获的嫌疑作案工具的缺口、被肢解的尸体等。同一认定可确定其是否为同一整体。

3、特征反映体同一认定的模式

X¹被寻找的客体=被寻找的客体=被寻找的客体?

X¹物证(检材)一比较一物证(检材)一比较一物证(检材)

在有些案件中的同一认定比较的不只是两个特征反映体,而是多个特征反映体,尤其是在对几起案件的痕迹物证鉴定,以确定它们是否为同一个客体所留的同一认定,从而把多起案件中的被寻找的客体联系在一起,以便并案侦查。这种同一认定模式,可没有受审查的客体。被寻找的客体(X¹)是在第一起作案中留下物证、侦查上所要寻找的人或物;物证(X¹')反映被寻找的客体(X¹)的特性;被寻找的客体(X²)是在第二起作案中留下物证的、侦查上所要寻找的人或物;物证(X²)反映被寻找客体(X²)的特性,依此类推。同一认定只有通过第一起案件物证检材与第二起案件、第三起案件……的物证检材之间的比较检验鉴定,证明几起案件的痕迹物证特征反映体是否为同一被寻找的客体所留。如在几起枪击案件中,其弹壳和弹头的枪弹痕迹经鉴定确定为同一枪支发射出来的,则这几起枪击案件便可并案侦查。当查找到嫌疑作案枪支时,再按整体同一认定模式进行同一认定鉴定。

(四)同一认定的方法

1、分别检验

分别研究被寻找的客体的特征反映体(物证检材)和受审查的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或受审查的客体本身),弄清其形成的因素和条件(结合作案现场、手段、环境等对特征的影响),改善其可比性,分别进行仔细检验,目的是要了解它们各有哪些特征,为比较检验奠定基础。分别检验一般是先检验被寻找的客体的特征反映体,后检验受审查的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或受审查的客体本身;先检验客体的一般特征,后检验客体的细节特征。

2、比较检验

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把被寻找的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与受审查的客体的特征反映体或受审查的客体本身,所反映的特征加以比较,确定二者之间的异同。制作特征比对表,分别将被寻找的客体和受审查的客体的特征展示和标注出来。对重要的符合点或差异点,要全面比较、认真复核,确认其是否真正相符或具有差异,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3、综合评判

综合评判是对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特征符合点和特征差异点进行分析、综合,确定是否影响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从认识论说,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是获取被同一认定客体的第一手材料,即感性认识的阶段,而综合评断是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1)差异点的评断

首先要分析差异点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判断它们究竟是两个客体之间的本质差异,还是同一客体在不同条件下呈现的非本质差异。    

1)本质差异点,是指来源于两个不同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

间的差异,是作出否定同一认定结论的依据。如两手印花纹的类型不同,或者花纹的类型虽相同,但是特征的总和反映不同,故两手印具有本质差异,可得出否定这两个手印是同一手的同一部位遗留的结论。

2)非本质差异点,是同一客体的特征反映体之间在客观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差异点。形成的原因有:客体本身发生变化而使其特征发生变化。这是物证和样本不是同期形成的条件下如作案工具的继续使用可能出现、形成新的特征;同一认定客体形成的条件不同造成的,如同一具尸体的碎尸块抛弃在不同环境的场所,而腐败不一致;物证形态模糊、残缺、污染、变形造成的,一般是物证形成后发生变化,或在显现、提取和保存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所致;作案人故意伪装形成的,如伪装笔迹、脚穿大鞋等。上述差异可以根据现场和物证的具体情况,按照客体特征变化的一般规律,排除干扰,必要时通过补充相应的样本作出判断和验证。

(2)符合点的评断

符合点的评断是要确定已发现的符合点,其总和是否能构成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定性,是否能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是否可以作为肯定同一认定的依据。客体的特性是通过特征表现的,特征有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之分,二者的价值是不同的:如果两个特征反映体,在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均相同时,就可确定这两个特征反映体来源同一客体;如果两个特征反映体只有一般特征相同,而没有发现细节特征,就不能肯定这两个特征反映体来源同一客体;如果这两个特征反映体的一般特征有本质差异,则可作为否定同一认定的依据。特征的出现率是指特征在所有同类客体中出现的几率。特征的价值与其在同类客体中的出现率成反比。出现率低的,同一认定价值就高;出现率高的,同一认定价值就低。因此,关于特征的价值可从统计规律得出。从特征的成因看,凡与客体的种类、规格相关的持征,是在必然因素影响下所形成的特征,出现率高,其价值低,只具有一般的鉴别意义;凡是个别的、细节的、随机性强的特征,是在偶然因素影响下产生的,出现率低,其价值较高,具有特殊的鉴别意义。

最后,将全部符合点总和起来,依价值的高低,判断符合特征的总和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的几率。再将差异点和符合点双方加以综合权衡,从数量上和质量上评断哪一方居主导地位或是本质方面。若差异点基本属于非本质差异,符合点价值高,其总和特征在其他客体上再出现的几率很低,可作出同一认定。若差异点难以用非本质差异的成因加以解释,符合点属于一般性相同,差异居主要方面,则可以作出否定同一的结论。

复习思考题

1、 刑事技术的原理有哪些?   

2、简述刑事技术工作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