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

杨运生、王蓉、闫寒梅、王凯、杨华、白捷、贾丽文等

目录

  • 1 刑事技术概论
    • 1.1 第一节刑事科学技术概念
    • 1.2 第二节 刑事技术原理
    • 1.3 第三节 刑事科学技术的方法
    • 1.4 第四节 刑事技术指导思想和原则
    • 1.5 第五节 刑事技术应用发展史
    • 1.6 “七一勋章”获得者 崔道植 痕检“神探”
  • 2 犯罪现场勘查
    • 2.1 第一节 现场勘查的意义与任务
    • 2.2 第二节 现场实地勘验
    • 2.3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 2.4 第三节 现场勘查记录
    • 2.5 第四节  尸体解剖照相
    • 2.6 第五节 临场分析
    • 2.7 第六节 现场处理
    • 2.8 ​2015年犯罪现场勘查教案
    • 2.9 培训课件
    • 2.10 现场勘验新模式
    • 2.11 今年刑侦工作怎么做?
    • 2.12 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 3 刑事图像技术
    • 3.1 第一节 刑事图像技术的概念及作用
    • 3.2 第二节  数码摄影的基础知识
    • 3.3 第三节  图像处理技术
    • 3.4 第四节  现场摄影技术
    • 3.5 第五节  刑事数码摄像技术
    • 3.6 第六节 辨认照相
  • 4 痕迹检验技术
    • 4.1 第一节 痕迹检验概述
    • 4.2 第二节 手印检验
      • 4.2.1 实训一 捺手印
      • 4.2.2 实训二纹型分析
      • 4.2.3 实训三 光学显现手印
      • 4.2.4 实训四 粉末法显现手印
      • 4.2.5 实训五 熏染法显现手印
      • 4.2.6 实训六 化学法显现手印
      • 4.2.7 实训七 现场手印的分析
    • 4.3 第三节 足迹检验
    • 4.4 第四节 工具痕迹检验
    • 4.5 第五节  枪弹痕迹检验
    • 4.6 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
    • 4.7 第六节 车辆痕迹鉴定
  • 5 文件检验技术
    • 5.1 第一节 文件检验概论
    • 5.2 第二节 笔迹检验
    • 5.3 实训:笔迹特征识别
  • 6 刑事化验技术
    • 6.1 刑事化验技术概述
    • 6.2 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包装及送检
  • 7 法医学
    • 7.1 法医学概述
    • 7.2 常见案件的法医学鉴定
    • 7.3 法医物证学
    • 7.4 尸体现象
    • 7.5 DNA技术
    • 7.6 重组DNA技术
  • 8 录音检验
    • 8.1 录音检验技术概述
    • 8.2 语音同一性检验
    • 8.3 录音真实性检验
    • 8.4 山西方言与山西文化
    • 8.5 山西方言 妙不可言
    • 8.6 东北话、天津话
  • 9 教学文件
    • 9.1 教师团队简介
    • 9.2 一流共享精品课程建设
    • 9.3 教学大纲
    • 9.4 教学计划
    • 9.5 教案
    • 9.6 考核方案
    • 9.7 在线精品课程推荐
  • 10 课程思政
    • 10.1 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
    • 10.2 科学家精神——程开甲
    • 10.3 工程院院士朵英贤“中国枪王”
    • 10.4 警察职业精神
    • 10.5 职业素养,遵纪守法,依法办案,正反案例等,
    • 10.6 课程思政的策略与方法
    • 10.7 爱国主义情怀
    • 10.8 如何准备学位论文答辩:8个技巧
第一节 痕迹检验概述


一、痕迹的概念、形成与分类

(一)痕迹的概念
“痕”旧时指疮伤痊愈后留下的疤,如伤痕、创痕,也泛指泪痕、痕迹等。
“迹”,指脚印、痕迹及前人留下来的事物、功业和言论。如遗迹、古迹等。
“痕迹”一词最早出现是在五代时期
从此,“痕迹”一词便被诸多学科广为使用,特别是在政法系统的侦查部门。
痕迹是事物运动形成的印象、形象或迹象。
犯罪痕迹:犯罪痕迹是指作案人作案时遗留的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印象、形象和迹象。
因为不同的痕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不同,可将犯罪痕迹分为两类——广义痕迹和狭义痕迹
1、广义痕迹
是指犯罪活动所引起的现场环境与物质变化而形成的印象、形象或迹象。
印象,即记忆方面的痕迹
形象,相关客体的形态结构和状态
迹象,如现场上各种变化,包括:物质的增减、位置的移动、结构的破坏等。
2、狭义痕迹
两个客体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下来的反映形象。
两个客体——造痕体与承痕体
反映形象——承痕体以各种形式反映着造痕体接触部位的外表形态结构特征(如手印)、造痕体作用力的规律特点(如步法特征)、承痕体自身变化形态与结构特点(如整体分离)。
(二)痕迹的形成
任何痕迹的形成都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最根本的能使痕迹产生不同类型和形态结构的因素主要是:造痕体、承痕体、作用力、成痕介质
1.造痕体:
造型客体,指能形成痕迹的人、动物或物体。是痕迹的制造者,是形成痕迹的来源。
在形成痕迹时,造痕体的表面结构特征、动力形态特征都会不同程度地在痕迹中得到反映。
2.承痕体
承受客体,是指在造痕体的作用下,能出现痕迹的客体。是痕迹的承担者,它能把造痕体与其接触部位的形态特征或动力特征保留下来。
承痕体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1)渗透性:具有接受和保存液态物质的能力。
(2)吸附性:具有吸附微粒物质的能力。
(3)可塑性:具有保持形变状态的能力。
(4)结实性:具有抗压抗拉的能力。
(5)表面光洁度、干湿度、密度、硬度、塑性、颗粒度
3.作用力
又称载荷。是造痕体与承痕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形成痕迹的重要因素。,
(1)作用力大则痕迹深,立体感明显,特征反映多;作用力小则痕迹浅,特征反映少。
(2)力的方向垂直于承痕体表面时,痕迹面积完整,形成印压痕迹;力的方向小于或大于90°时,痕迹面积小,多形成线、面状的切划痕迹。
(3)作用力常来自造痕体;少数作用力来自承痕体;个别情况下,作用力同时来自造痕体和承痕体。
4.成痕介质
是指形成痕迹过程中,两客体表面发生转移并呈现痕迹的某种物质,形成平面痕迹时不可缺少。
常见的成痕介质,有液态和固态(粉尘)两类。在形成痕迹时,它可能出现在承痕体上,也可能被造痕体转移走。
(三)痕迹的分类
通常以分析、鉴定痕迹的需要和研究问题的方便作为分类的依据。
1、按造痕体类别分类
人体痕迹:如手印、足迹、牙齿痕迹、指甲痕迹、唇纹、鼻纹、身纹、肘纹等。
动物体痕迹:某种动物留下的蹄、爪、齿印等
物体痕迹:如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纺织品痕迹等。
(1)人体形成的痕迹
1)手印:手触摸物体时留下的痕迹。
2)足迹:赤足或穿着鞋袜的脚留下的痕迹。
3)牙印:牙齿咬嚼食物、物体留的痕迹,
4)唇印:口唇接触其他物体时留的痕迹。
5)指甲印与其他人体痕迹:如膝盖痕迹、肘痕迹、臀部痕迹、背部痕迹等。
(2)物体形成的痕迹
1)枪弹痕迹    6)棍棒类痕迹
2)车辆痕迹    7)砖石类痕迹
3)钳剪痕迹    8)螺丝刀痕迹
4)斧锤类痕迹     9)锯锉钻痕迹
5)刀剑类痕迹      10)纺织物痕迹
2、按痕迹的表现形式分类
(1)立体痕迹与平面痕迹

立体痕迹:承痕体表面发生塑性变形 

平面痕迹:根据承痕体表面成痕介质的增减,分加层平面痕迹和减层平面痕迹
(2)静态痕迹与动态痕迹
静态痕迹——是指形成痕迹过程中,两客体接触部位不发生相对位移而形成的痕迹
动态痕迹——是指形成痕迹过程中,两客体接触部位发生相对位移(滑动)状态下而形成的痕迹
(3)显见痕迹与潜在痕迹
显见痕迹——在通常条件下,用人的肉眼直接观察到的痕迹,如血手印、立体足迹等。
潜在痕迹——在通常条件下,仅凭人的肉眼无法观察到,必须利用仪器或某种特殊显现的方法才能观察到的痕迹,如汗手印
3、按痕迹特征所反映的内涵分类
外部形象痕迹——反映造痕体接触部位外表形态结构特征的痕迹。
动作习惯痕迹——反映人或动物在运动中表现出的习惯动作特点的痕迹,如步法特征
整体分离痕迹——完整客体被分离后,在分离原上保留有相互吻合的形态特征,如撕纸。
动作规律痕迹与外表形象痕迹的区别:
1)外表形象痕迹反映的是造痕体的具体结构形象,是有形的,人们可以从视觉上感受到它的存在;动作规律痕迹反映的是从具体结构形象中抽象出来的动作规律,是无形的,人们只能从思维中感受到它的存在,
2)对同一行为人来讲,外表形象痕迹随着不同的穿着变化而发生彻底的变化,如行走中换穿鞋;动作规律痕迹随着不同穿着变化而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如行走时穿鞋与不穿鞋,穿皮鞋与穿布鞋等不会改变行为人的动作规律。
3)关于对人身的认定
外表形象痕迹只能通过对关联人体器官的造痕体的认定,从而认定人身;动作规律痕迹直接认定行为人,痕迹既可以是通过赤足反映出来,也可以是通过鞋底反映出来。穿鞋足迹一方面以具体形象反映造痕鞋的外表形象结构,由痕迹可以认定造痕鞋。另一方面,通过痕迹的具体形象也能抽象地反映出行为人的动作规律,由此认定行为人。所以,对同一个痕迹,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功能检验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这就是一痕多用。

二、痕迹检验的对象和任务

痕迹检验,简称“痕检”,是鉴定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运用痕迹检验学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相关学科知识对现场痕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的一种技术手段与司法鉴定工作。
专门研究犯罪案件中的痕迹,以确定痕迹与犯罪事实、痕迹与一定的人或物关系的一项刑事技术。
刑事技术学科体系包括:刑事摄影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件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理化检验技术、警犬技术、物证信息管理技术等。   
(一)痕迹检验的对象
痕迹检验的对象就是犯罪活动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即狭义痕迹,如:
      人体痕迹:手印、足迹、牙印等
      物体痕迹:各种工具、枪弹、钥匙、车轮等痕迹
      动物蹄痕、整体分离痕迹等

(二)痕迹检验的任务
1、基本任务: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痕迹检验学科的专门理论、观点、方法来发现、提取、分析、检验、鉴定作案人遗留在案件现场上的有关痕迹物证,为侦查破案、起诉审判提供重要证据。

2、具体任务
1)分析遗留在现场上的各种痕迹,为分析案情提供依据;
2)寻找、发现、显现、固定、提取、记录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痕迹,为处理痕迹提供技术方法。
3)分析画像,为查缉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手段。
4)检验鉴定痕迹,为侦察破案及起诉审判活动提供证据。

痕迹检验的任务
1、寻找现场痕迹:重点部位
2、发现犯罪痕迹:物理、化学方法
3、寻找、发现痕迹的原则
4、提取现场痕迹与收取样本痕迹的方法
5、发现提取痕迹中的微量物质
6、痕迹的固定、记录

三、痕迹检验中的同一认定原理

(一)同一和同一认定
1、同一:是指事物同期自身相一致,即同一是客体的自身同一。痕迹检验中的同一是指造痕客体自身的同一。
(1)同一的关系是单一的。只能是自身同一,不能与第二个或第n个同一,这是受自身内在质的规定。
同一允许有差异。同一不是一成不变,僵化了的同一,不是数学中的完全等同,允许在量的规定性上存在着差异。
乳突纹线整体结构同一,但长短、粗细、大小差异
工具形成痕迹后的变化
同一认定是通过发现比较和评断被比较客体的特性,查明二者是否同一的检验过程。
2、同一认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了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中所要寻求的人或物是否同一而进行检验与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取得痕迹鉴定资格证书的人
客体——受审查客体、被寻找客体、供同一认定客体、被认定同一客体
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进行检验与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
(二)同一认定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定范围内特定的专业群体:
经国家公安司法部门统一考核评定,取得物证鉴定资格证书
熟练掌握痕迹检验专业理论知识、业务技能以及边缘学科的相关知识
一定时期内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具备出具具有法律效力鉴定书的能力
客体——受审查客体、被寻找客体、供同一认定客体、被认定同一客体

(三)同一认定的类型
按同一认定的对象划分:人身同一认定、动物体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
按客体的完整性划分:完整体同一认定、分离体同一认定
① 人身的同一认定,要求回答是或不是某个人。
通过对人体的痕迹或人体物质的检验来确定其与特定人的关系,即受审查的人是否留下痕迹及物证的人。人身同一认定直接解决物与人的关系,所以也称之为直接同一认定。如笔迹、手印、牙印、赤足印、人身、尸体、DNA、人像照片、声纹等的鉴定,就是人身的同一认定
② 物体的同一认定,要求回答是或不是某件物。
它是通过对被同一认定客体的检验,确定其与嫌疑客体的关系。如对鞋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印章印文等的鉴定。物体的同一认定不能直接解决物与人的关系。要解决物与人的关系,必然通过进一步调查,证实利用该物体进行犯罪活动的那个人。
(四)同一认定的根据
客体自身的特定性,即客体自身与其他任何客体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
任何客体都与其他客体存在着本质区别,任何客体都只能与自身同一。
客体特定性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客体自身形成的原因不同、客体在生存过程中的条件不同、客体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差异、客体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差异。

客体的特定性是客体内在的本质属性,其外在表现形式是客体的特征。
人们认识客体的特定性是通过观察、分析、判断客体的各方面特征来实现的。
(五)同一认定的条件:
客体的稳定性、客体特征的反映性、同一认定主体的认识能力
 1、客体的稳定性
客体的稳定性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保持基本特征不变,并维持其自身同一的属性。
人的指纹从生到死,其花纹类型和基本特征终身不变;
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定型就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发生大的变化。
客体的稳定性强,对同一认定提供的条件有利;稳定性差是不利因素。
 2、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客体自身特征的表现程度
造痕客体的特征在痕迹中的反映程度

3.同一认定主体的认识能力
鉴定工作人员对客体特征及其特定性的认识水平,专业技能及经验程度,检验方法及设备应用的水平。

四、痕迹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鉴定与受理鉴定
1.委托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单位在涉及到刑事技术的专门问题时,应委托(指派或聘请)刑事技术人员对刑事物证进行鉴定。
刑事技术鉴定的委托,在刑事侦查部门一般采用从下向上送检的方法,首先向同级刑事技术部门送检,如果该部门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明确答复时,可向上一级刑事技术部门送检。送检时,应出具送检证明。
法院、检察院对涉及刑事技术鉴定问题时,直接采用鉴定委托书的形式委托鉴定。
2.受理鉴定
刑事技术部门接到委托书后,应按规定受理。
受理鉴定包含下述内容:
(1)查验委托公函。
(2)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要求。
(3)查验检材和样本,主要是对数量和质量的查验
(4)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二)鉴定的实施:

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鉴定结论

(三)制作鉴定书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11、12条规定,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1)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送检要求。

(2)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重量、嗅味等直观表象和实验步骤、方法、数据、特征、图形等内容。

(3)论证:对检验中发现的特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4)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重点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在检验时,尸体检验、物证分析要出具检验报告,对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结论的、可出具分析意见。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五、刑事技术鉴定种类

1.鉴定。即第一次鉴定,也叫原鉴定。
2.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或出现新情况时,送回原鉴定人复查、修正补充。
3.重新鉴定。在原鉴定的内容有解释不清的疑点,或几位鉴定人意见分歧,委托他人鉴定。
4.复核鉴定。是指上一级鉴定机构或高一级专家对原鉴定作出的重新鉴定。
5.会检鉴定。即专家会检,在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对案件结论有分歧,特邀上级单位和兄弟部门专家进行集中鉴定。

六、鉴定结论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1、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
2、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能力
3、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条件
鉴定人回避
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结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凡属《刑事诉讼法》第29、30、31条规定的人,都必须回避,这是为使鉴定人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充当鉴定人,这是保证鉴定结论的责任效果的必备条件。鉴定人以个人名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鉴定结论要由个人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凡没有鉴定人签名(章)的鉴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的资格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刑事技术部门工作,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授予鉴定权的人;二是在社会司法鉴定组织工作,经过注册,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鉴定资格的人;三是在非鉴定部门工作,但对解决某些特殊问题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当他们接受鉴定委托时,便具有解决该案、该问题的鉴定资格。
(二)对鉴定客体的审查
1、对鉴定客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2、对鉴定客体自身条件的审查
(三)对鉴定方法和过程的审查
1、对鉴定方法的审查
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器具、药品要符合标准。操作条件、步骤和方法要规范
禁止使用不成熟的方法进行检验鉴定,并要综合运用多种检测手段,相互验证检验结果,详细记录检验中的现象和结果。
2、对结论依据的审查
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论证是否严密、科学、合理
各部分材料是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审查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共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审查重点是:相互印证与补充的关系;与案件事实有无必然联系。

复习思考题:

1、明确概念:痕迹、广义痕迹、狭义痕迹、同一认定、受审查客体、被寻找客体、供同一认定客体、被认定同一客体。
2、形成痕迹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3、痕迹是如何分类的?
4、简述痕迹检验的概念、任务。
5、痕迹鉴定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6、简述同一认定的根据与条件。
7、简述同一认定的程序。
8、简述痕迹鉴定书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