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
    • 1.1 前言
    • 1.2 第一讲   共和国成立初期
    • 1.3 第二讲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 1.4 第三讲 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 1.5 第四讲 “文化大革命”十年
    • 1.6 第五讲 伟大的历史转折
    • 1.7 第六讲 改革开放新时期
      • 1.7.1 第七讲 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 1.7.2 第八讲 面向21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1.7.3 阅读文献与复习思考题
第二讲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第二讲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一、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工业化

1、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2、三大改造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见教材】

3、学术观点介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再认识

二、“一五计划”分析

三、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四、专题:毛泽东建国初期社会风气治理思想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

1953年8月25日,毛泽东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由《人民日报》正式公布。

内容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又是实现三大改造的物质基础;而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又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两者互相依赖、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建设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是这条总路线的基本特点。两者的同时并举保证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顺利过渡。

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是解决所有制问题。一方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扩大,即国营企业的新建、扩建;另一方面,是把个体小私有制改造成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把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渡时期要实现“一化三改”。

“一化”即社会主义工业化,就是要发展生产力。“三改”就是要改变生产关系:即对农业、手工业实行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

当时毛泽东估计这个过渡时期,大约需要十八年,即三年恢复时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加上三个五年计划。他认为中国“大约在五十年到七十年的时间内,就是十个五年计划到十五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可以建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


然而,1952年下半年至1956年,新中国仅仅用了4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内容与具体步骤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

1、农业: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2、手工业:1956年,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个体手工业者参加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3、资本主义工商业:从1954年起 ,逐步发展企业的公私合营。在改造过程中,国家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


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叫农业合作化运动。

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因为1953年春,中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获得土地的农民有着极大的生产积极性,但分散、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既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又有两极分化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当时认为只有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能发展生产,共同富裕。

1953年,先后发布了《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农村开始了互助合作运动农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到1956年底,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


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

就是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约21%)

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底参加手工业合作组织的人数已占全国手工业从业人数的91.7%,基本上完成了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三、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

就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

改造从1954年至1956年底全面进行。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政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且将所有制改造与人的改造相结合,努力使剥削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中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在经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一系列从初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后,至1956年底,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总户数和职工人数的99%,占生产总值的99.6%。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采用定息方式,即按照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股额(共23亿余元)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共发10年。这就使得私股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相分离,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管理和运用。定息停付后,企业就完全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完成,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了。至此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并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

政治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

经济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我国基本确立;

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开辟了道路;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在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后期,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等缺点。

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也有认识上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选择和理解上,过于单一,追求纯粹的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和理解上过于简单化,只注意到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这两种基本形式,而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公有制经济可以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缺乏认识。

学术观点介绍:《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再评价》李安增,陈招顺 - 《经济评论》,1998年 第6期《对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历史意义的再评价》周含华,曾长秋--《湖南师大学报》2002年5月

为什么要再评价? 如何评价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党史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概括起来有基本肯定和基本否定两种分歧。而导致分歧的主要原因是评价的标准不一致。有的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功过,应以改造过程及其以后的客观效应为依据进行评判。基本观点如下:

1、改造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之间的关系

2、改造与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

3、改造与“大跃进”的发动

4、改造所谋求的目标不完整

5、改造所确立的模式存在弊端

二、一五计划分析

第一个五年计划是指1953—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它是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中心的,是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而制定的,也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由周恩来、陈云同志主持制定的。

内容:以苏联帮助中国建设的156个项目为中心,以694个大中型项目为重点,以发展重工业为主,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意义:通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我国初步建立起独立的工业体系,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奠定初步基础。  

“一五”计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业生产跟不上工业生产的步伐,以工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70%和工业总产值中生产资料占60%作为实现国家工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业的发展。

二是1956年出现全局性的冒进,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47.35亿元,比上年增长70%,高于1953、1954两年的投资额,基本建设贷款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上年的30.2%猛增到48%,造成国家财政紧张。

三是社会主义改造过急过快,为以后相当长时间留下后遗症。 

三、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建国初期的历史条件下,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于团结全国人民,胜利完成当时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障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先后通过了关于中国国家机构的五个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它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序言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议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就指出了中国的国体。同时,在序言中指出,已经结成的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这就指出中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中国的民族政策。关于经济政策,宪法指出,在过渡时期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生产资料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另外还规定了对各种经济成份的具体政策。

    第二章国家机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的职权、产生办法及相互关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国家供给必须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批准,不受逮捕,住宅不受侵犯;享受劳动、休息、受教育、从事科学研究和文艺活动、对违法失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等权利或自由;同时,有遵守法律、劳动纪律、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等义务。

    第四章规定: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该宪法总结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革命与建设的经验,充分反映了中国历史的状况和过渡时期的特点,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1965年召开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1953年到1963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十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十多年没有进行,这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重大损害。


四、专题:毛泽东建国初期社会风气治理思想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控制力量的社会习俗,不但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且受到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同时社会习俗也较固定,具有历史继承性。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进行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迅速铲除了封建主义经济关系,建立了民主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创造性地实现了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一五”时期的辉煌成就。与之相适应的是社会习俗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

1,物质生活方面的变革:

铲除黄、赌、毒和反动会道门,净化社会风气

在短短的两三年时间内,基本上肃清了黑社会势力,铲除了赌场、烟窑、妓院等不文明场所。这些人间奇迹的创造,曾赢得了国内外的普遍赞誉,既提高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威信,又为良好社会习俗向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变化提供了保证


提高就业、社会救济保障,爱国卫生运动;安居乐业局面形成

2,精神生活方面的变革:

改革文化教育体制,大力发展人民的文化教育事业,农家子弟和工人子女走进了大学的课堂。全民掀起了学文化、学科学技术的热潮。

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确立了以男女平等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婚姻关系,废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形式旧婚姻等陋习,实行青年男女自由恋爱、自愿结合的新婚姻制度,形成了城乡居民婚姻稳定、家庭生活正常和谐的局面。


关于社会风气治理的途径与方法,毛泽东进行了深入思考与系统规划。根据设定的治理方向与目标,他号召全国从三方面着手,树立新的社会风气。

第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成为全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临着如何使党能够有效地抵御各种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袭、防止腐败现象滋长的挑战。1951年11月20日,毛泽东提出“三反”,即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他代表党中央号召全党:“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配合“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又要求全国所有城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五反”斗争,即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开展整党整风运动,严肃查处党内违规、违法的党员干部。他要求全党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根本上克服党内骄傲自满、贪图享受、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违纪的现象,防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滋生贪污腐化的不良作风,有效遏制了中共在掌握政权初期所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

 

第二,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与主流价值观。毛泽东注重在民众中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与价值观,并主张以典型引路、群众参与的形式,在全社会培养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首先,在全国进行共产主义精神道德的宣传和教育,使共产主义思想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并要求共产党员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和人民群众利益。其次,指示新闻媒介要注意揭发坏人坏事,表扬好人好事,使社会能“发扬正气、压倒邪气”,并鼓励社会各界在群众中广泛宣传黄继光、焦裕禄、王杰、雷锋等共产主义道德榜样的先进事迹,鼓励群众向榜样学习。再次,倡导勤俭节约,提倡艰苦奋斗。毛泽东告诫全国人民要认识到我国“既是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又是一个经济落后的穷国,要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艰苦朴素,同甘共苦”


第三,自觉抵制社会丑恶现象,追求健康生活方式。新中国的建立虽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统治,但社会上还存在许多与社会主义相违背的丑恶现象,要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就必须清除这些丑恶现象,引导人民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新的社会风气。一方面,坚决破除旧社会遗留的封建腐朽,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取缔卖淫嫖娼、彻底禁止烟毒、反对封建迷信以及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的斗争,基本清除了封建社会遗毒,净化了社会风气。另一方面,着手建立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新社会,在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互助平等友爱的生活方式。以上措施成效显著,使社会风气焕然一新,社会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