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与配送管理

吴新燕 沈丹

目录

  • 1 认识仓储行业
    • 1.1 认识仓储行业
    • 1.2 认识仓库与仓库管理
  • 2 仓储企业的组建
    • 2.1 仓储企业的设立
    • 2.2 仓储企业的定位与竞争战略
    • 2.3 仓储组织管理
  • 3 仓库布局和设备
    • 3.1 仓库网点布局和选址
    • 3.2 仓库内部布局
    • 3.3 仓库设备
  • 4 仓库作业流程
    • 4.1 入库作业
    • 4.2 在库作业
    • 4.3 出库作业
  • 5 商品保管和养护
    • 5.1 库存商品养护方法
    • 5.2 特种商品的养护
    • 5.3 仓库安全管理
  • 6 仓储增值业务
    • 6.1 流通加工
    • 6.2 商品分拣
    • 6.3 配送作业
  • 7 仓储经营管理
    • 7.1 库存控制管理
    • 7.2 仓储商务管理
    • 7.3 仓库绩效管理
  • 8 仓储自动化技术与管理信息系统
    • 8.1 现代仓储自动化技术
    • 8.2 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 8.3 物联网技术的应用
  • 9 配送中心设置与管理
    • 9.1 配送中心设置
    • 9.2 配送中心商务管理
  • 10 配送中心运作与管理
    • 10.1 配送中心及其作业流程
    • 10.2 配送运输管理
仓储商务管理
  • 1 讲义
  • 2 教学视频
  • 3 课件

一、仓储商务管理的含义与作用

仓储商务是指仓储经营人利用所具有的仓储保管能力向社会提供仓储保管产品和获得经济收益所进行的交换行为。仓储商务是仓储企业对外的基于仓储经营而进行的经济交换活动,是一种商业性的行为,因而说仓储商务发生在公共仓储和营业仓储之中,企业自营仓储则不发生仓储商务。仓储商务活动的内容主要有:仓储商情调查和发现商业机会;市场分析和选择商业机会;商务磋商和签订商业合同;合同履行的协调;争议处理和风险控制;企业形象塑造;制订竞争战略和发展市场;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仓储商务的内容与过程

(一)市场调查和市场宣传

市场调查不仅是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也是仓储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的日常工作。商务部门需要不断进行市场调查和发现商业机会,搜寻商机,以便建立商业关系。商务市场调查主要针对市场的供求关系、消费者对产品需求的变化,以及将来的发展进行准确调查和科学预测,以便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和产品设计,商务宣传的有效开展。

市场宣传是企业建立企业形象的一种手段,也是企业获得商业机会的手段之一。商务部门应合理和充分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对潜在性的客户和竞争性客户进行有效宣传和推广,促进业务关系的建立。市场宣传可以采用广告宣传、企业联系、宣传推广、人员促销等方法进行。

(二)积极营销和妥善选择商机

营销也称为市场营销,是从市场需要出发,构思、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的规划和实施过程。其核心是交换,实现双方互利的交换。仓储企业按照市场对产出产品的需求,设计仓储方案并向社会推广,实现交易就是仓储营销管理的目的。积极营销就是要细致地开展市场、产品分析,准确地选择目标市场和产品定位,合理地确定营销组合,严格管理营销的活动过程。

仓储推销的方式同样可以采用人员推销和非人员推销的方式,人员推销则是选择合适的员工采取上门推销、柜台推销、会议推销等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推销;非人员推销则是采用广告、营业推广、公共宣传等方式使产品被社会接受。

在获得商机之后,仓储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客户的资信选择合适的对象开展交易。

(三)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是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必要环节,但由于买卖双方市场势力的不同,在商务活动过程中,企业之间对交易条件的影响并不是均衡的。一般来说,在买方市场环境中,买方会有更多的主动权。因此,对于处于卖方条件下的仓储企业,更应该充分重视交易过程中的谈判环节,通过商务谈判来确定相关服务细节与价格标准,富有技巧的谈判要求充分挖掘自身买点,并清楚洞查对方的目标,这不但关系利润的争取,有时会影响至交易的成败。

(四)订立仓储合同

合同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期望发生民事关系的手段。通过订立合同两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需要仓储服务的存货人与经营仓储的保管人通过订立仓储合同发生了货物保管和被保管的经济关系,并通过仓储合同调整双方的关于仓储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经过双方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当双方意见一致时合同成立。

由于物质仓储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还可能需要对仓储物进行加工处理、分拆等作业,进行流通管理,为了保证保管人严格按照存货人的要求进行处理,避免时间久远遗忘而出现争议,以及涉及到仓单持有人的第三方关系,因而仓储合同需要订立较为完备的合同,需要合同条款细致,内容充分。由于仓储保管是双务的行为,需要较为完整的合同订立程序,明确的合同成立的表示,以及完整的合同形式。

(五)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也是仓储商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有效地维系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减少客户流失,并节约重复交易费用。对于仓储企业来说,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可以借助于信息系统,对客户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与挖掘,了解客户主要诉求以及需求规律,以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另外,还要对客户的建议与抱怨充分重视与及时处理。

三、仓储业务的投标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方式也出现了不同的变迁,其中招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寻找业务、设备或项目的主要方式之一。现代仓储企业要想寻求与规模企业合作,承揽其仓储业务,必须要对招标这一方式进行研究,熟悉投标书的基本制作方法,掌握一定的投标技巧。

(一)招标投标的含义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主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来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内容的规定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国于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中第三章专门对投标行为作了约束与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仓储业务投标书的内容

投标书的内容与格式,是由招标方决定的,其没有统一一致的格式。对于仓储业务投标书而言,往往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的资质。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表明公司具有一定的资质,符合招标方对企业的要求。

2、公司情况简介。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状况,组织结构,人员构成,公司硬件设施,如车辆、仓库信息等,仓储网络,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等。
    3、业务流程。包括:收货、理货、入库、仓储保管、补货、分拣、流通加工、配送等流程。
    4、公司仓库状况。因为仓库是仓储业务的载体,所以为了说明公司能够提供满意的仓储服务,一般都要对自己的仓储网点以及仓库布局、设备等进行介绍。

5、仓储保管方案设计。针对招标方的业务要求,对进仓储方案进行设计,这是整个投标书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尽量按照招标方的需求进行设计。
    6、保证与支持系统。为了较好地实现招标方的业务需求,仓储企业在保管方案设计外提供的保证与支持系统,如制度的建设、专门组织的成立、资产的购置等内容。

7、收费方案

8、公司的成功案例。成功的案例可以从侧面表明仓储公司的能力。

(四)仓储企业的投标策略

1、重视投标书的制作,尽量规范

仓储企业在制作标书时,首先要对投标的整个过程充分重视,使标书尽量规范。规范的标书不仅显视了企业的专业化,更重要的是向招标方传递企业非常重视这一业务的信息。

2、洞察招标方需求,突出自身优势

俗话说“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在投标的过程中,仓储企业一定要充分进行调研,了解招标方的核心关注点,如对方是对价格感兴趣,还在更乎服务,或者是对安全更加看重等。了解了对方的核心需求,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投标,突出自己优势。

3、尽量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中标与否,是仓储企业与竞争对手的较量。仓储企业在投标的过程中要要充分利用正当途径收集竞争对手的信息,使企业在众多的投标者中脱颖而出。

4、考虑联合竞标

我们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采取联合竞标。对于要求较好的业务,如果仓储企业单凭自身资源难以实现时,也不要轻易放过获取客户的机会,可以考虑与互补企业进行联合竞标。

5、遵守国家法律

仓储企业在投标竞标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

四、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1、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转为他人储藏、保管物品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物品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少的环节。
    2、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3)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
  (5)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二)仓储合同的条款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没有严格的条款规定,当事人根据需要商定合同事项,且由双方协议采用合同的形式。仓储合同的条款有:当事人条款、仓储物条款、仓储条款、价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条款。具体有:

1、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地址。合同当事人是履行合同的主体,需要承担合同责任,需要采用完整的企业注册名称和登记地址,或者主办单位地址。主体为个人的须明示个人的姓名和户籍地或常驻地(临时户籍地)。有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增加的通知人,但通知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仅仅履行通知当事人的义务。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必须是动产,需存放到仓储地进行保管并进行交接,因而需要明确地将仓储物特定化或者特定种类化。仓储物的品种需采用完整的商品名称或种类名称表达;数量采用公用的计量方法确定并达到最高的精度,用最小的独立封装单元确定件数,如箱装货物以封口的外包装为单位,或者以最小的组成单位,如成捆的管材,用具体管材根数表达;商品的质量可以仅用外包装可见质量或者商品本身的质量,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约定的标准来表达、必要时可采用通过商品检验的质量报告为准的方式;标记应采用标注在外包装上的标记、或者拴挂的标签标记。

3、交接时间和地点、验收方法。交接时间显然确定了仓储物入库时间,保管人须在此时准备好货位和能进行交接。交接地点表明了运送货物入库的责任承担人,但还需要明确卸车搬运的承担人。合同中还需要明确交接理货方法、验收的内容、标准、时间和方式。验收内容与质量标准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往往就是针对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约定了验收标准的,保管人仅对验收事项负责。如约定仅对仓储物的外包装进行验收,返还仓储物时对于外包装的损坏保管人承担责任,而对内容不承担责任,除非是可证明为保管不当造成损害。

4、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在经过长期存放和多次作业后,由于挥发、散失、扬尘、氧化、计量方法不同等原因或造成耗损减量,对于这类减量保管人很难承担责任,因而采用协议免责的方法处理,也就是在合同中订立合理耗损条款,双方约定的不追究对方责任的数量减少标准,包括重量或者件数的减量。商品损耗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由双方合理约定。有约定标准的则适用约定的标准。

5、储存场所。双方约定的仓储物存放的仓库地理位置、存放的仓库或货场。根据仓储物的特性,储存场所可以约定的较为笼统或者极为具体明确。对于特殊商品,必要时要明确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储存场所不仅表达了保管人的保管条件和存货人的保管要求,还确定了运输便利程度和出入库的运输成本。

6、储存期间。双方约定的仓储物的储存时间,可以采用期限表示,如储存3个月,自货物入库起算;或者日期的方式表示,如9月10日至12月10日;或者不约定具体的存放期间,但约定到期方式的确定方法,如提前一个月通知等。储存期间时保管人计收仓储费的基础,承担责任的期间,也是库容使用计划安排的依据,不能遵守储存期间条款,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

7、仓储费。确定仓储费的费率、仓储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法和时间的条款。仓储费有预付、定期支付、结算等支付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采用交付仓储物时支付。当事人未约定仓储费的,保管人仍可对提供劳务向存货人要求支付报酬。

8、仓储物的保险约定。仓储物必须进行保险。若保管人已对仓储物进行了保险,必须告知保管人所投保的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未保险的可以委托保管人进行投保,但仍然由存货人承担保险费。

9、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存货人未交付货物、未在约定时间交付仓储物的违约责任;保管人不能接受仓储物、或者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接受仓储物的违约责任。存货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取仓储物的超期费用;仓储物在仓储期间造成保管人或者其他损害的赔偿;违约金的标准;补救措施等出现违约时的处理方法。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包括各种违约项目及违约金数额标准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10、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合同双方期望发生的结果。但因为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双方利益的需要,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对双方都不利,可以采用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方法防止不利局面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发生不利履行合同时的不利的具体条件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就是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

11、争议处理。有关合同争议的诉讼或者仲裁的约定。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或者合同中选择的诉讼地点。

12、合同签署。合同签署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协商一致的表示,合同成立的表征。作为诺成合同,也就意味着合同开始生效。签署合同由企业法人代表、代表人签名,注明签署时间,法人或者组织还需要盖合同专用章。个人签订合同时只需签署个人完整姓名。

(三)仓单

1、仓单的概念和作用

仓单是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签发的表明一定数量的保管物已经交付仓储保管的法律文书。保管人签发仓单,表明已接受仓储物,并已承担对仓储物的保管的责任以及保证将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签发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的法律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作用表现在:签发仓单表明保管人已接受了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凭以返还保管物的凭证;仓单是确定保管人和仓单持有人、提货人责任和义务的依据;同时仓单还是仓储合同的证明。

2、仓单的功能

(1)保管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仓单的签发意味着仓储保管人接管仓储物,对仓储物承担保管责任,保证在仓储期满向仓单持有人交还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并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损害或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证明

仓单作为提货的凭证就意味着合法获得仓单的仓单持有人具有该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的所有权。持有仓单就意味着具有仓储物当然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确定的物权,只表示占有该仓单上所描述的具体“物”,并不意味着固定的价值。这种物权会因为不可抗力、自然损耗等保管人免责的原因造成灭失,还会因为保管到期产生超期费、以及保管人进行提存的风险,由于仓储物的原因造成保管人、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风险。

仓单持有人因持有仓单所获得的仓储物所有权,仅仅是仓单所明示的物权,并不当然获得存货人与保管人所订立仓储合同中的权利,只有这些权利在仓单中列明时才由仓单持有人承受。相应地保管人也不能采用未在仓单上明示的仓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抗仓单持有人,除非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为同一人。

(3)物权交易

仓储物交给仓储保管人保管后,保管人占有仓储物,但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有权依法对仓储物进行处理,可以转让仓储物,这是存货人行使所有权的权利。但在保管人签发仓单的情形下,存货人和保管人达成了凭仓单提货的契约,保管人可以拒绝仓单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行使提货权。因而存货人要进行存储物转让就必须将仓单转让。另一方面,对于存货人在获得仓单后,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如果要通过取出仓储物进行实物交割显然是极为繁琐,又不经济。为了便利和节省交易费用,存货人通过直接转让仓单的方式转让仓储物,由受让人凭仓单提货。通过仓单转让即可以实现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交易,又不涉及仓储物的保管和交接,是一种简便和经济的方法。仓单转让机制的基础在于仓储保管人对于仓储物的理货验收、对仓储物的完整性承担责任、和对所签发仓单的提货保证。

1)仓单的背书转让。由于仓单大都为记名证券,仓单的转让必须采用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由出让人进行背书,并注明受让人的名称,保持仓单的记名性质。

2)仓单转让需经保管人签署。仓单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被背书人成为了仓单持有人。这也就意味着原先同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将凭仓单提取货物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其他人。保管人将向第三人履行仓储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同时还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仓单的转让可能仅涉及到存货人债权的转让,也可能存在受让人支付仓储费等债务的转让,因而仓单转让就需要保管人的认可,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受让人才能获得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金融工具

由于仓单所具有的物权功能,仓单也代表着仓储物的价值,成为有价证券。因其所代表的价值从而可以作为一定价值的担保,因而仓单可以作为抵押、质押、财产保证的金融工具和其他的信用保证。在期货交易市场上,仓单交易是交易的最核心的部分。


看一看:1.查阅项目招投标相关内容

2.查阅客户关系管理理论


做一做

设计合同文本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锁定交易平台
  锁定交易平台的功能解决的是双方所建合同的基本规则,主要回答"谁和谁"以及基本秩序方面的问题。这个平台除了对当事人分别是谁、应当具备什么资格加以明确外,并不解决交易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仅仅是合同本身的基本规则但这个平台锁定了相关事务后,也明确了一些与交易有关的基本规范,并将不必要的麻烦引向有过错的一方这一平台的主要内容有:
  1.合同所属类型、名称;
  2.交易各方的名称、基本情况描述;
  3.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要求;
  4.合同目的;
  5. 本合同中术语的定义;
  6.合同生效的条件、失效条件;
  7.合同与其他文件、附件冲突时的解释顺序;
  8.合同本身的份数、各方持有数量;
  9.争议解决的程序、管辖机构的约定。
  由此可见,这一平台仅解决合同本身的基本规则问题。
  (二)锁定交易内容
  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交易,其内容不是产品就是服务。因此合同在锁定了"谁和谁"的问题后,下一个需要锁定的便是合同双方要交易的内容。这一功能主要是明确双方交易的是什么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及价格、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等。为实现此功能,就必须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1.所要交易的是何种产品或服务;
  2.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3.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计量单位;
  4.价格是否明确、价格中包括哪些内容;
  5.备品备件或附加的其他服务;
  6.资料的提供或权利的许可、转让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一功能解决的是合同双方要"干什么"的问题,并不涉及如何完成交易。
  (三)锁定交易方式
  这一功能是锁定交易的完成程序,确保合同按意愿实现。即在解决了"干什么"的问题后再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其内容是围绕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时间、提供地点、过程要求、验收方法等,其目的是明确各自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何种形式实现。为实现此功能,主要需要解决如下问题:
  1.产品或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批次及每批数量;
  2.装卸方式、运输方式、储存方式、保险及费用承担方式、交接方式;
  3.说明资料、备品备件的要求及提供方式;
  4.对质量、数量、规格验收的标准及程序,包括异议的方式、程序;
  5.结算费用类别、程序、付款方式及期限、发票种类及提供方式;
  6.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提供方式、费用承担;
  7.履行的担保方式、种类、范围、期限;
  8.双方的指定联系人、指定的联系方法;
  9.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方法;
  10.包装物或周转用品的承担及回收方式;
  11.双方对合同履行的其他特别约定。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一功能只约定正常情况下如何实现交易的问题。
  (四)锁定假定处置
  仅仅约定了"谁和谁"、"干什么"、"怎么干"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内容都是正常履行情况下需要的内容,对于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无能为力。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必须约定出现违约或非违约的特殊情况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处置办法,以约束双方的行为并为问题的处理建立基本秩序。因此,这一功能是解决"出了意外怎么办"的问题。这一功能的主要内容如下:
  1.违约行为范围
  除非对违约的范围另有约定,否则只要是未完全按合同履行,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均属违约,包括违反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人、履行内容、履行方式、履行要求等方面的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的任何方面未按"5W1H"(when, where ,who , what,why、how)的要求履行便构成违约,具体可以分为质量、数量、规格品种、包装、交付批次、产货地点及方式、交货期限、付款金额与方式等条款,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2.违约责任范围
  对于违约责任范围的约定可以采用金额确定的方式,即以定金、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或以其他的内容确切的方式,如以特定物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未能以这类方式确定违约责任,则损失赔偿、可得利益赔偿等均需约定具体的范围甚至计算方法。
  不同类型的合同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等均有不同,甚至同一类型的合同也会因标的物不同、金额不同、交易目的不同而造成违约损失的不同,因而违约责任的范围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加以预见并约定。总体而言,无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均可以约定计算范围、计算方式,并通过适当的表达方式使损失变得可以预见,以符合合同法对损失预见的规定。必要时,合同目的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中也可以约定处理违约责任的原则。
  3.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合同法规定有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还包括解除或继续履行。要使违约责任有明确的依据,就需要针对各类违约情形一一进行约定,并根据不同违约行为的危害结果分别设定承担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如何处理,以及约定由合同以外第三人履行后,该第三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应如何处理。可细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Ⅰ.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不合格
  (1)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运输方式、履行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2)履行的产品或服务在品种、数量、规格等方面与约定不符;
  (3)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约定不符;
  (4)资料或证明文件提供的时间、内容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
  (5)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清点、验收、签署文件;
  (6)未按约定金额、时间、方式付款;
  (7)未按约定提供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专用软件;
  (8)未按约定提供后续的售后服务;
  (9)未按约定转让知识产权或提供使用许可。
  Ⅱ .履行合同辅助义务不合格
  (1)履约担保的种类、范围、期限等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
  (2)保险的费用承担、手续哪方办理;
  (3)未按约定通知、送达、提出异议、答复、签收;
  (4)开具发票或收据不合格;
  (5)违反保密条款;
  (6)未按约定附赠产品、提供免费服务;
  (7)未按双方的其他特别约定履行;
  (8)未按法律或合同约定提供优先权。
  4.特殊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的处理
  (1)履行期间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履行时如何处理;
  (2)市场急剧变化、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时如何处理;
  (3)合同一方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处理;
  (4)合同无效时对于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
  (5)履行中合同解除的条件、方式、后果;
  (6)产品或服务造成合同以外其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
  (7)当事人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履行产生影响时的处理;
  (8)合同出现约定不明情况。
从以上分析可知,合同的四个基本功能项下的功能模块已经涵盖了合同的所有条款,代表这些功能模块的条款或条款组合共同构成了合同。


练一练:

     练习1:制定一份AA公司的仓储合同


赛一赛

     以下两个案例,比比谁分析得有道理:

案例1:某玩具生产厂于 2003 年9月5号向一仓库公司发出要约,希望和对方签订仓储合同。该仓储公司于2003 年9月 10 号向玩具生产厂发出承诺。承诺中又提出要与玩具生产厂于 2003 年9月 20 号签订正式仓储合同。而该玩具生产厂于 2003 年9月 16 号与另一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原因是其仓储费更便宜。

请分析该玩具厂是否违约,为什么?

案例2:甲乙双方于 1995 年 4 月 20 日签定了仓储租赁合同,甲方将自已仓库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 3 年,从 1995 年 5 月 10 日至 1998 年 5 月 10 日,如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并赔偿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2 万元。乙方租赁期间,经营效益很好,平均每月有 5 万元利润收入。甲方于 1997 年 3 月 10 日突然提出:将原租赁给乙方的仓库收回。

请问乙方此时应提出什么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