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明杏芬

目录

  • 1 建设法规综述
    • 1.1 建设法规基础
    • 1.2 建设法律关系
    • 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从业单位资质许可
    • 2.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 3.1 发包与承包概述
    • 3.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3.3 开标、评标和中标
  • 4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4.1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 4.2 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 4.3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 4.4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5.1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5.2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5.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5.4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 6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 6.1 工程建设标准
    •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6.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7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7.1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 7.2 民事诉讼制度
    • 7.3 仲裁制度
    • 7.4 调解、和解制度
    • 7.5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任务2  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二、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时不可能成立的。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

《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比如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等。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建筑材料。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拟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到达乙公司。

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    B.与要约同时

C.在乙公司发出承诺之前    

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

E.在乙公司发出承诺后

施工企业根据材料供应商寄送的价目表发出了一个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后因故又发出加急通知取消了该采购清单。如果施工企业后发出的取消通知先于采购清单到达材料供应商处,则该取消通知从法律上称为(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承诺撤回   D.承诺撤销

三、承诺

《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的生效及撤回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方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是一种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某施工单位向一建筑机械厂发出要约,欲购买一台挖掘机,则下列情形中,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建筑机械厂及时回函,对要约提出非实质性变更

B.承诺期限届满,建筑机械厂作出承诺

C.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后,收到撤销该要约的通知

D.建筑机械厂发出承诺前,收到撤回该要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