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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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6 担保制度
一、担保与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建设工程施工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
3.工程款支付担保
4.预付款担保
5.定金
三、抵押权、质权、留置、定金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向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