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明杏芬

目录

  • 1 建设法规综述
    • 1.1 建设法规基础
    • 1.2 建设法律关系
    • 1.3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 1.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 1.5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 1.6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 2 建设工程许可法规
    • 2.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 2.2 从业单位资质许可
    • 2.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
  • 3 建设工程发承包与招投标法规
    • 3.1 发包与承包概述
    • 3.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3.3 开标、评标和中标
  • 4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 4.1 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 4.2 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
    • 4.3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 4.4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 5.1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 5.2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5.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5.4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 6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 6.1 工程建设标准
    • 6.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6.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 6.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7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 7.1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 7.2 民事诉讼制度
    • 7.3 仲裁制度
    • 7.4 调解、和解制度
    • 7.5 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任务4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三、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