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 材
制作主体依照客观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案件性质后,便要以此为出发点,选择足以说明案件性质的材料入文,才能收到“提领而顿,百毛皆顺”的效果。各类案件的制作都应把握这一原则。
例如,刑事案件写犯罪事实时,不写非罪事实,而是围绕犯罪性质选材入文,即选择与本案本罪密切相关的事实写入,坚持摒弃那些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事实材料,如思想意识、生活作风等,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或劣迹,如不能作为定性、定罪、量刑依据的材料也一概不能写入,力求突出经过司法机关严格审查、核实的主要犯罪事实。例如检察人员通过对行为事实材料的调查核证,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已构成抢劫罪,那么在制作起诉书时,理应把所掌握的足以说明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材料反映在文书中,如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应依次写清,而被告人在抢劫后又流窜到某村民家盗窃未逞的事实便可删掉,因为它并不能说明起诉的罪名。
在制作有关民事案件的文书时,亦应选择那些能够说明纠纷性质的材料,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等。
选材时应力避两个极端:一是机械照相。制作者不动脑分析综合,而是平铺直叙,不分青红皂白照录案件所涉及的所有行为事实,以至于拖沓繁琐,分不出主次重轻,不能突出文书的实质性内容。二是任意增删有关材料,或者画蛇添足,或者残缺不全,难以反映案件实质。例如有一起因意外事故致死人命的案件,某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证核实,某检察院认为该案虽然有造成致死人命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并不构成犯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立即释放。在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时,事实部分这样写道:
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帮助表兄卜××开山打石头,午饭后,张××上山捉蝈蝈,看山人员张×胜误认摘自己的豆角,连喊两声,张××未走,张×胜、王××等持土枪将张××撵走。张××回到石坑对卜××讲了吵嘴过程。卜××即约张××等四人去和张×胜等辩理,卜××先将王××竖在屋内山墙的土枪扔掉,张××又将张×胜的土枪扔掉,均未响。王××怕摔坏他的土枪,去拾起来。张××又夺去向距其表兄卜××15米的相反方向一扔,结果使枪撞响,击中其表兄卜××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段文字如实叙述了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且详细交代了有关无罪的情节,清楚地证明致死人命的恶果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宣告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而没有因被告人无罪而省略掉案件中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有关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