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安法律文书
本章要点:公安法律文书的类别与制作规范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所谓“认可的”是指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机关、团体和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证人亲笔证词等等。所谓“依法制作的”则指与公安机关的职责密切相关并由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一系列任务由公安机关完成: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决定;对被判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等,因而在每个工作环节便有相应的文书出现。
二、类别
第一类立案、管辖、回避文书。有立案、破案报告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等12种。第二类律师介入文书。有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等4种。第三类强制措施文书。有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拘留证等30种。
第四类侦查取证文书。有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呈请搜查报告书、起诉意见书、通缉令等共37种。第五类技术侦查文书。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等6种。第七类执行文书。有减刑、假释建议书、假释证明书等6种。l第六类刑事通用文书。有呈请 报告书、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等5种。第七类规范性文书。有刑事侦查卷宗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告知书等3种。
本章择要介绍几种拟制式文书。
三、特点公安文书除了具有法律文书的共性外,它还明显地表现为下列个性:
1.初创性。公安文书是对刑诉活动最初阶段的记录,没有公安文书就难以产生检察文书、审判文书。因而公安文书处于诉讼程序上的起步期,必须慎重对待。
2.非公开性。绝大多数公安文书是供司法机关内部使用的,不对外公开,具有较强的保密性。这一点和检察文书、审判文书相比尤其突出。检察文书中的起诉书、抗诉书皆可当庭宣读,审判文书中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具有很大程度的公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