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背景和要求
    • 1.1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时代选择
    • 1.2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要求
    • 1.3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要求
    • 1.4 专题测试
  • 2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 2.1 中华民族的起源
    • 2.2 “四个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 2.3 近代中华民族意识的自觉发展
    • 2.4 专题测试
  • 3 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
    • 3.1 “大一统”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推进
    • 3.2 新中国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大政方针
    • 3.3 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政治建设的核心路径
    • 3.4 专题测试
  • 4 中华民族是利益共同体
    • 4.1 我国各民族经济互补的发展历史
    • 4.2 新时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举措和成就
    • 4.3 各民族从小康走向共同现代化
    • 4.4 实践活动
    • 4.5 专题测试
  • 5 中华民族是文化共同体
    • 5.1 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及其发展
    • 5.2 中华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 5.3 中华文化推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 5.4 实践汇报交流
  • 6 中华民族是社会共同体
    • 6.1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纽带
    • 6.2 新中国崭新社会结构的共通性
    • 6.3 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建设的途径
    • 6.4 专题测试
  • 7 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
    • 7.1 中华民族是命运共同体
    • 7.2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7.3 实践
  • 8 课程总结
    • 8.1 答疑
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政治建设的核心路径

第三节  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政治建设的核心路径

一、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早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都是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用法治规范调整民族关系的重要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在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86年《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中,对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制度化、法治化、社会化迈上新台阶,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为民族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等会议上强调,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他特别指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为我们做好相关工作明确了方向。

(一)科学立法是前提和基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需要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健全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科学立法不仅要重视国家层面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还要制定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重视发挥地方立法对民族团结的保障作用。

(二)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要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坚持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突出困难,以法治形式予以合理规范和有效解决。

(三)公正司法是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强调,要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四)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在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过程中, 必须增强各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维护法律尊严。

(五)要完善机制开展普法教育。要丰富内涵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融入到宣传教育之中,进一步加深各族群众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理解、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情的把握、对新中国民族工作成就的认识。

(六)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开展好监督检查,是确保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务求实效,确保各项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历史经验表明:它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合”而不是“分”,它继承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过程中“大一统”的历史趋势,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政治基础;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差别化的政策措施来实现“一体化”的巩固发展,使得各民族的各项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和实现,多元性的诉求在国家的框架中得到满足,使得多元和一体的和而不同成为可能;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各民族的政治平等和自愿联合,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中不断增强“五个认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

学术界曾经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有人主张取消民族身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出现了一些否定声音。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并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两个结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特别是针对达赖集团、“东突”等国内外敌对势力搞民族分裂的“祸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带民族区域自治“帽子”的民族要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更大责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近年来,党中央隆重举办5个自治区逢十周年庆祝活动,充分展现了各族群众建设伟大祖国、建设美丽家乡的辉煌成就,展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和光明未来。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要以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着力点,切实做到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要在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基础上,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要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民族地区发展,不断缩小民族地方与发达地区以及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要着眼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确保各族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平等参与各项事务,使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

“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切实把这项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挥好。

三、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

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我们要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我们在新时代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了重要遵循。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水平不断提高,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关于民族事务治理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式变化,同时社会综合治理还存在“脱节现象”。比如,有的地方把进城少数民族群众当成麻烦和包袱,采取“关门主义”或“放任自流”的态度;有的地方公共服务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风俗习惯、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合理需求;有的地方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之外,对民族事务治理另搞一套。这些做法和措施不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破解这些问题的钥匙,就是要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立依托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将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明确政府各部门关于民族事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注重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要搭建协商议事平台,畅通协商议事渠道,提升基层组织自治水平,保障各族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要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进来,让其在政府治理和居民自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载体平台、建立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组织等方式,让各族群众都知晓和参与进来。要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完善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切实防范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的歧视现象,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要充分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智能化水平。共建共治的落脚点是共享。要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构建共享服务体系,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都能够公平地从治理成果中享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在处理民族事务的过程中,必须注意把握正确的原则和方式,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具体就是要做到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为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矛盾。总之,要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始终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下平稳运行。

四、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化解各种风险隐患。

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各民族团结奋斗,就没有国家发展、稳定、安全;没有国家发展、稳定安全,也就没有各民族繁荣发展。民族问题涉及政治安全、国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方方面面。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已经进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趋势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不断巩固,反分裂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但境内外影响我国统一和安全的风险不容小觑。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强化意识形态渗透,加紧对我国进行各种遏制打压和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局部地区反分裂形势依然严峻,我们与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各民族群众因思想观念、经济利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产生的矛盾问题还时有发生。民族领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十分突出。如果民族问题解决不好、民族工作不到位,就没有团结稳定的局面,就无法实现长治久安。

具体来说,要牢牢守住意识形态阵地,积极稳妥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意识形态问题。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国进行民族领域的意识形态渗透,他们以民族和宗教为幌子,进行干扰破坏和渗透颠覆活动,与我争夺阵地、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一些涉民族因素的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误导了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必须要守好意识形态阵地。牢牢掌握民族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健全完善民族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压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压紧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同时,要严密防范和有效应对境外敌对势力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此外,要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在网络上形成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能量、好声音。